1、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作為民法原則的依據
民法通則中提到的誠實信用原則,原本是人類社會繼承久遠的道德規範,它有兩層基本含義:誠實,是指言行真實,合符情況,無虛假、欺詐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約定或承諾的規則,履行和承擔由約定或承諾的規則所確定的職責。這兩層含義既有獨立性,又有關聯性。信用來自誠實,誠實見諸於信用。兩者結合,相互支持、包容,成為人際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準則。誠實信用原則的這種普遍適用性,是基於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內涵和外延均有著較大的不確定性。但這並不妨礙其作為是壹般的道德規範而發揮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逐步擴大,從單純的人際關系、社會倫理領域擴展到社會經濟、政治活動領域,它的內涵和外延也隨之不斷發展。它僅僅作為道德準則來發揮作用已經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了。這是因為:
(1)社會需要將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上升為強制的法律規範
自古今中外,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壹定的道德意識的制約或影響。誠實信用作為最壹般的道德準則,自然會對人們由經濟活動產生壹定的約束和影響作用。不過這種約束和影響作用,是以當事人的自律或習慣氛圍為必要條件的,並不具有外在的強制性。因此對於經濟活動中的背信棄義、爾竇我詐、坑蒙拐騙,以謀取不義之財的醜惡行徑還不足以構成有力的約束。這也表明單純的道德制約還不能保證人們行為的誠實信用和社會的公正、公平。在這種背景下,要求把某些壹般的道德準則上升為人人都必須遵守、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規範,就成了社會的客觀需要。將誠實信用這壹道德準則列為民法的壹項原則條款,正是適應社會這種需要的邏輯結果。
(2)是克服成文法,滯後性的需要
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總是層出不窮,在壹定時期制訂的成文法,無論怎樣完備,周詳,相對於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實際而言,總難免存在某些滯後性。這表現為已有的法律條文在適用復雜多樣的案件時,往往處於捉襟見肘的窘境。走出這種窘境的最佳途徑是:立法賦予司法者在現有成文法條文的基礎上具有不失社會公平、公正的壹定自由裁量權。將具有普遍意義的道德準則壹誠實信用,列為民法的壹項壹般性指導原則,這就為民法條文的實施規定了壹個實現社會公平、公正的法律準則。當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現有法律條文不能充分適用案情的條件下,可以為貫徹這壹指導原則而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以保證裁決的結果能夠符合社會公平、公正的宗旨。在這裏,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成文法進行必要延伸、擴展的法定依據,又是這種延伸、擴展的合理界限。在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過程中,應當把克服成文法的滯後性,與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隨意性結合起來。
2、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作用
首先,指導當事人正確從事民事活動。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項廣泛適用性的民事行為規範,向當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麽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什麽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當事人應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才不致對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的損害,這就為當事人如何從事民事活動起著指導和規範的作用。
第二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作用。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壹項基本指導原則,可以對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進行裁量和判斷,決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責任,從而補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為,使之更符合社會公正與公平。
第三解釋和修正法律的作用。壹般而言,法律條文都有壹定的抽象性,在適用於具體案件時,有必要作壹些細化的、有針對性的診釋。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來解釋法律,有助於維護法律公平正義。這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解釋上的作用。如前所述,由於現有法律的滯後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之間的矛盾,有時會使得法律在適用上遇到難以確準裁量的困難,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準繩,可以對法律中不盡人意之處進行合理的修正和補充,使當事人的利益及責任公平分配,從而實現法律的公正與公平。
第四對疑難案件起輔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適用法律的前提。現實生活中某些案件的性質含混隱密,壹時難以作出準確的法律判斷。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對這些案件的案情進行分析,有助於發展其中的真偽善惡,對正確判定案件性質和應適用的法律,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合理公平分配,都將起著重要作用。
第五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相對於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而言,已有的成文法律難免存在漏洞。對法律尚未有規定的地方,可以按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加以彌補,以便對具體案件進行恰當處理,這就是司法者造法的表現。對法律漏洞的彌補,為日後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據和條件,這對法律制定的健全、完善有重要的意義。
第六追求個別正義和社會公正的作用。法律不可能窮盡不斷變化著的社會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動中,將壹般性的成文規定適用各種不同的情況,可能導致個別案件裁決的有非正義性。這裏,根據現代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壹方面可以指導市場主體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塑造市場主體的誠信精神;另壹方面,通過賦予司法者壹定的解釋、補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載量權,彌補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為日後法制的進壹步完善積累經驗和創造有利條件。
綜上所述,誠實信用原則是壹項非常有價值的民法指導原則。在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壹方面可以指導市場主體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塑造市場主體的誠信精神;另壹方面,通過賦予司法者壹定的解釋、補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權,彌補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為日後法制的進壹步完善積累經濟和創造有利條件。
3、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條件
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情況表明,其發揮作用要依賴業已存在的法律行為和法律條款。以此原則為指導,或對當事人雙方具體利益進行公平考量,作出公平的結論;可對法律規定不明的予以診釋;或對有漏洞的予以彌補;或對某壹具體義務加以擴張,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等等,其根本目的就是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總之,正確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而又不使其被濫用,既是民法實施中壹個重要課題,也是檢驗司法者執法水平的壹個重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