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 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細則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 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 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職工退休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戶口遷出本管轄區的;
(七)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長春市城鄉醫療救助的實施意見》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內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住房被拆遷,無經濟能力支付回遷安置費用的。
(十)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
依照第(壹)、(五)、(七)、(八)、(九)項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未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提取,經調查核實後二年內申請提取的;
第五條 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以贈與、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既非本管轄區內,又非職工(或配偶) 戶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後的十二個月內,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壹次,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以後每次提取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期間,每年可提取壹次,提取額不受限制。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經中心核實後辦理,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付費金額。
第十壹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同時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辦理註銷賬戶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壹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但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職工(職工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並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與職工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證原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經公證的由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職工身份證原件。並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的原件: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的: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 合同》和全額購房發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2、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住房出售統壹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 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4、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築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二)職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達到退休年齡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
1、職工死亡證明;
2、提取申請人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再就業的:
1、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兩年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證;
2、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非本市戶籍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
3、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提供法院宣告單位破產的裁定書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備案,職工提取時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並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法院判決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見證”意見的提取委托書或經公證的委托書。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貸款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近兩個月還款證明;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時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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