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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詞源

“法學”這壹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壹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詞匯,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律學”壹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註釋。中國古代“法學”壹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壹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壹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壹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匯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