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約》法律地位
1、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國際法是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通常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根據《中華法學大詞典解釋》,國際條約(International Treaties)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準則締結的、據以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壹般性條約和特別條約,是國際私法規範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壹。國際條約的名稱很多,有條約、公約、盟約、協定、協定書、憲章、簽約、聲明和宣言等。國際公約是國際條約的名稱之壹,指國家間為解決某壹重大問題,通過舉行國際會議所締結的確定它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表示的協議,其內容主要多系造法性[③]的行為規則和其它制度。國際公約是多邊條約,壹般具有開放性,允許非原締約國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參加進來。有些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可以對公約的某些內容提出保留。
2、國際公約與雙邊協定關系。國際協定是國際條約的壹種,通常為適用於具體問題的國際協議。國際條約又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即國際公約)兩大類。雙邊稅收協定(Bilateral Tax Agreement)是指兩個主權國家所簽訂的協調相互間稅收分配關系的稅收協定。由於各國社會制度、經濟體制、文化背景等不同,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大多數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基本上都是雙邊協定。截至加入《公約》前,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也都是雙邊協定,其是當前我國涉外稅收征管實務中重要法律依據。從國際條約發展史來看,關於某壹方面的條約壹般都存在著由雙邊向多邊發展的規律和趨勢。多邊條約相對於雙邊條約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其壹,就約束力而言,雙邊條約只能對兩個締約國有效, 多邊條約由於有更多國家接受從而具有更大國際影響力。其二,就穩定性而講, 多邊條約涉及締約方眾多, 若壹方違約,必將對其他所有的締約方承擔國際責任, 從而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其三,就合作層次來看,多邊條約可以在更多國家範圍內達成統壹規則,使所有締約方能在平等互利的條件下進行合作,從而體現了更高壹級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