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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的疏註新解

《論語》壹書中,孔子最為現代人所攻擊的恐怕當屬《陽貨》篇的“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人們壹講到孔子,就指斥其“輕視婦女”。證據就是此章有雲:“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不過,從宋代以來,權威的註釋卻完全看不出孔子有“輕視婦女”的思想。了解《論語》此章的真相,澄清這些不同詮釋的是非曲直,關乎孔子思想與儒學的大本,非常值得探討。

壹、“女子”為全稱說註疏意蘊

漢代以前的古註沒有涉及“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壹句,但東漢人對此章的明引暗引卻多有之。如安帝時司徒楊震(59-124)上疏:

《書》誡牝雞牡鳴,《詩》刺哲婦喪國。昔鄭嚴公從母氏之欲,恣驕弟之情,幾至危國,然後加討,《春秋》貶之,以為失教。夫女子小人,近之喜,遠之怨,實為難養。《易》曰:“無攸遂,在中饋。”言婦人不得與於政事也。宜速出阿母,令居外舍,斷絕伯榮,莫使往來,令恩德兩隆,上下俱美。

漢靈帝時大鴻臚爰延(168-188年間卒)上封事:

昔宋閔公與強臣***博,列婦人於側,積此無禮,以致大災。武帝與幸臣李延年、韓嫣同臥起,尊爵重賜,情欲無厭,遂生驕淫之心,行不義之事,卒延年被戮,嫣伏其辜。夫愛之則不覺其過,惡之則不知其善,所以事多放濫,物情生怨。故王者賞人必酬其功,爵人必甄其德,善人同處則日聞嘉訓,惡人從遊則日生邪情。孔子曰:“益者三友,損者三友。”邪臣惑君,亂妾危主,以非所言則悅於耳,以非所行則玩於目,故令人君不能遠之。仲尼曰:“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蓋聖人之明戒也。

荀悅(148-209)《前漢紀》也說:

夫內寵嬖近,阿保禦豎之為亂,自古所患,故尋及之。孔子曰:“惟女子與小人為難養。”性不安於道,智不周於物,其所以事上也,惟欲是從,惟利是務;飾便假之容,供耳目之好,以姑息為忠,以茍容為智,以技巧為材,以佞諛為美。而親近於左右,翫習於朝夕,先意承旨,因間隨隙,以惑人主之心,求贍其私欲,慮不遠圖,不恤大事。

爰延的引證,鐘肇鵬(1925- )以為“這是古義,也是本義”。⑤勞悅強則以為“楊震、爰延所說只能算是漢儒對《女子與小人》章的壹種特殊的文本以外的詮釋,他們所指的‘女子與小人’乃針對漢代內廷實況而發”,“如果以此尋覓經典本義,就難免緣木求魚了”。

引經據典,重點在用經而非釋經。因此斷章取義,文獻習見。以上的引證,“女子”雖多以姬妾、內寵為說,但也不能說在楊震、爰延、荀悅看來,《論語》此章的“女子”就只指姬妾、內寵,而不包括其它。相反,從楊震、爰延都稱“婦人”來看,在他們的心目中,“女子”就是“婦人”,這是壹般義,人人皆知。因此,不值得特別提出。這應該是漢以前古註都不解《論語》此章“女子”的原因。

現在能看到的最早的古註當屬皇侃(488-545)的《義疏》,其雲:

女子小人並稟陰閉氣多,故其意淺促,所以難可養立也。近之則不遜者:此難養之事也。君子之人,人愈近,愈敬;而女子小人,近之則其承狎而為不遜從也。遠之則有怨者:君子之交如水,亦相忘江湖;而女子小人,人若遠之,則生怨恨,言人不接已也。“女子小人並稟陰閉氣多”,⑧這是從秉性氣質上分析“女子小人”之所以“難養”的原因。其“女子”並非特指,當屬全稱,是就所有的女子而言的。從皇侃註的下文來看,其“君子之人”與“女子小人”相對,“小人”是“缺德”者,“女子”也當是“缺德”者。

清儒戴望(1837-1873)也說:

女子以形事人,小人以力事人,皆誌不在義,故為“難養”。⑨此“女子”與“小人”對舉,當為全稱無疑。基於這壹理解,魯迅(1881-1936)辛辣地諷刺道:

女子與小人歸在壹類裏,但不知道是否也包括了他的母親。

即使是對儒學抱有“同情之理解”的現代思想家李澤厚(1930- )也無奈地承認:

我以為這句話相當準確地描述了婦女性格的某些特征。對她們親密,她們有時就過分隨便,任意笑罵打鬧。而稍壹疏遠,便埋怨不已。這種心理特征本身並無所謂好壞,只是由於性別差異產生的不同而已;應說它是心理學的某種事實。至於把“小人”與婦女連在壹起,這很難說有什麽道理。自原始社會後,對婦女不公具有普遍性,中國傳統對婦女當然很不公平很不合理,孔學尤然。(11)現代學者大部分都肯定:這壹章表明孔子輕視婦女的思想。這是儒家壹貫的思想主張,後來則演變為“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男權主義。蔡尚思(1905-2008)更說:“既認女子全是小人,就可想見男子全是君子了”,“孔丘的主觀片面,竟到如此地步!”因而他認為孔子“是女性的敵人,男性的恩人”。

二、“女子”為特稱說釋讀

與現代學界的主流認識相反,古代的權威註釋則多以《論語》此章“女子”為特指,否定其為全稱。邢昺(932-1010)疏曰:

此章言女子與小人皆無正性,難畜養。所以難養者,以其親近之則多不孫順,疏遠之則好生怨恨。此言女子,舉其大率耳。若其稟性賢明,若文母之類,則非所論也。(13)所謂“此言女子,舉其大率耳”,即非指所有的“女子”。具體而言,女子也有“稟性賢明”的,“若文母之類,則非所論也”,象“武王之母”“大姒者”,(14)就不是此章孔子“所論”之“女子”。朱熹(1130-1200)也說:

此“小人”,亦謂仆隸下人也。君子之於臣妾,莊以蒞之,慈以畜之,則無二者之患矣。(15)“此‘小人’,亦謂仆隸下人也”,則“女子”自然就是“仆隸下人”。“小人”是“臣”,“女子”就是“妾”,非常清楚。稍後,戴溪(1141-1215)《石鼓論語答問》亦載:

聖人察於人情之際亦微矣,上而宦官宮妾,下而家人臧獲,皆是物也。遠之不可,近之不可,則亦難乎。其為養也,不求諸家而求諸身,得其所以養矣。(16)所謂“宦官宮妾”、“家人臧獲”,正是釋《論語》此章“女子”、“小人”之義,也是以“女子”為特指而非全稱。《石鼓論語答問》乃“淳熙丙午丁未間戴溪”“領石鼓書院山長與湘中諸生集所聞而為”,(17)勞悅強以為“書中所說大概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南宋人對《女子與小人》章的理解”,(18)當為可信。

明清以降,科舉考試壹準朱熹之說,《論語》此章“女子”為特指更成為主流。王船山(1619-1692)即說:

唯妾媵之女子與左右之小人,服勞於上下之所養也,而養之難矣。

王船山在“女子”之前加上定語“妾媵”,特指的意思更為清楚,邏輯性更強。這當出於朱熹集註,是當時的通解。

“五四”以來,反傳統的精英不顧邢昺疏、朱熹註以《論語》此章“女子”為全稱,有其“打到孔家店”的特別用心。與小人名為主詞的全稱肯定判斷。全稱判斷的主詞是周徧的,於是遂認定所雲女子必系指女子全體而言。但原文句首用有壹個唯字,以原文為同於“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無視了唯字的存在而埋沒了唯字的作用,可謂極大的疏忽。句中用有唯字的,理則學上稱之為低拒判斷,言其有所排拒。就本句而論,唯字的作用在於只許女子與小人居於難養者的範圍以內,而把非女子與非小人全部排拒於難養者的範圍以外。所以“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壹語,欲其取得理則學上定言判斷的形式,應當改為“壹切非女子與非小人不是難養的”。至於女子與小人是否全部都是難養的抑或僅有壹部分是難養的,則為原文所未明說,唯有藉推理來推知。“壹切非女子與非小人不是難養的”,若將主詞與謂詞互易其位,則成“壹切難養的不是非女子與非小人”,再易其實,則成“壹切難養的是女子與小人”。如此轉換的結果,“女子與小人”成了肯定判斷的謂詞。肯定判斷的謂詞固亦有周徧的,但不周徧的實居多數,理則學為了穩妥起見,規定其為不周徧,亦即除了別有證據外,不敢承認其能盡括該名所指事物的全部,只敢承認其至少涉及該名所指事物的壹部分。所以“壹切難養的是女子與小人”壹判斷,依照理則學規則施以易位,只可易作“有些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若易為“壹切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便違反推理規則,不能保其無誤。故“唯女子與小人為唯養也”只等於“有些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不等於“壹切女子與小人是難養的”,亦即若以女子與小人為主詞,只是壹個特稱判斷,不是壹個全稱判斷。所以原文本身已表示了所雲女子之只指壹部分女子而言。以壹部分女子為難養,只是輕視壹部分女性,輕視壹部分女性,未可徑稱為輕視女性。故以孔子此言為輕視女性,實出於唯字的忽視。

陳氏認為《論語》此章“女子與小人”前有“唯”字,表明“女子與小人”是特指而非全稱,因此當指“有些女子與小人”。抓住壹個“唯”字,就為孔子洗去“輕視女性”的罪名,這是陳大齊作為壹個現代邏輯學家在《論語》研究上的創舉。

三、女子特指意釋讀註釋缺憾

宋儒以《論語》此章的“女子”為特指而非全稱是有道理的。

從人生經歷來看,孔子三歲時,其父叔梁紇卒,孔子與母親相依為命,歷盡磨難。孔子十七歲時,其母顏征在卒。孔子不知其父墓地,“乃殯”其母“五父之衢。郰人挽父之母誨孔子父墓,然後往合葬於防焉”。(23)由此可見,孔子對其母感情深厚,非常孝敬。他母親也是“女子”,如果《論語》此章的“女子”為全稱的話,勢必會將其母也視為“小人”,歸入“難養”之類。如果作為特稱,就能避開這壹矛盾。

從《論語》來看,孔子常言“父母”之愛,所謂“孝”不但指父,也同樣包括母。如《學而》篇:“孟武伯問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憂。’”《裏仁》篇載“子曰”:“事父母幾諫。見誌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壹則以喜,壹則以懼。”都是“父母”連言,並非只稱父而不稱母。《陽貨》篇載其學生宰我認為父母死了要服三年之喪,時間未免太長。孔子覺得宰我這是不孝,便痛斥“予之不仁也!”責問“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孔子對人母是如此的重視,從理性而言,是不可能將包括人母在內“女但在漫天討伐聲中還是有學者堅守著邢昺疏和朱熹集註的解釋,如錢穆(1895-1990)就說:

此章女子小人指家中仆妾言。妾視仆尤近,故女子在小人前。因其指仆妾,故稱養。待之近,則狎而不遜。遠,則怨恨必作。善禦仆妾,亦齊家之壹事。

因此,他就將此章的“女子”譯為“家裏的妾侍”。潘重規(1907-2003)亦雲:“女子,指妾婦。”(21)陳大齊(1886-1983)的論證則更為詳密,他說:

人們之所以引孔子此言為孔子輕視女性的鐵證,因為把孔子此言視同“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解釋為以女子子”統統視為“難養”之列的。可以說,將“女子”統統視為“難養”,不但孔子“孝敬父母”的孝道無從談起,其“仁者愛人”的仁學也勢必不能成立。總不能說,孔子所謂“愛人”之“仁”,愛的只是男人而不包括女人。由此可見,宋人將《論語》此章的“女子”從全稱改為特指,實在是關乎孔子仁學和儒家孝道的大本,可以說是不得不改。

從孔子思想的體系和整個《論語》看,此章的“女子”確實只能視為特稱,但僅就“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而言,的確容易造成全稱的誤讀。“小人”意涵如果是“缺德之人”,“女子”與其並列,免不了有輕視女性之嫌。“小人”如果僅僅只是地位低下之人,“女子”與其並列,既有被視為特稱的可能,也有被視為全稱的可能,對此,陳大齊已經作了很好的分析。不過,陳氏認為句首的“唯”字“言其有所排拒”,也就是有表特稱的作用。“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表示的是“低拒判斷”,也就是特稱肯定判斷;“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表示的則是全稱肯定判斷。恐怕難以成立。

“唯”在此類句子中,作為副詞,是用來限定範圍的,表示強調,相當於“只有”、“只是”。王引之(1769-1834)《經傳釋詞》雲:“惟,獨也。常語也。或作‘唯’、‘維’。”《論語·述而》:“子謂顏淵曰:‘用之則行,舍之則藏,惟我與爾有是夫!’”強調的是“我與爾”。《書·舜典》:“惟明克允。”強調的是“明”。最為相近的是《孟子·梁惠王上》:“無恒產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這裏的“惟”強調的是“士”,而且此“士”應該是全稱,而非特指。我們不能說“惟士為能”是“有些士為能”,而與“士為能”有本質的不同。以此例彼,陳大齊以“唯”字表“低拒判斷”,顯然是不能成立的。應該承認,僅就“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而言,這裏的“女子”,全稱的可能性最大。

正是為了避免此章與孔子整體思想的矛盾,今人對“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作了大量的改讀。

康有為(1858-1927)提出:

“女子”本又作“豎子”,今從之。“豎子”,謂仆隸之類;小人,謂人之無學術行義者,兼才臣昵友而言。豎子、小人多有才令人親愛者,然遠近皆難,故不易養,惟當謹之於始,善擇其人。(26)

“女”古音屬魚部,“豎”屬侯部。顧炎武(1613-1682)雖歸魚、侯為壹部,但江永(1681-1762)以後則多壹分為二,古音還是有距離的。因而上古文獻“女”、“豎”並無通假例。“豎子”之稱,先秦文獻雖多有之,但義多為“小子”,與“小人”並稱,則從未有之。康氏所謂或本,恐怕也不會太早。因此,康氏的改字為訓,人們很難接受。

對於“女子”壹詞的涵義,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金池認為:

女子,妳們幾個學生。女:同“汝”,妳,妳們,代詞。子:弟子,學生,名詞。“女子”不是壹個詞,而是兩個詞。不能把春秋時期孔子言論中的“女子”按照現代語言的習慣理解成“女人”。(27)

按照如此理解,孔子與其弟子的關系就非常緊張了。這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

蔣沛昌又以“女子”為“女孩子,女娃子,女兒,青年未婚女性”。(28)視“青年未婚女性”“為難養”,還是缺乏理性,這樣的改讀,只能說是師心自用。

有些研究者轉而將註意力集中到此句的“與”字上。牛多安認為:

“與”不是連詞,而是動詞,是贊許、嘉許、參與之意。……許慎《說文解字》:“與,黨與也。”是就“與”之古意而言的。由“與,黨與也”可知孔子說“唯女子與小人”之言之意矣。“女子與小人”是壹子句而作全句的主語,“難養”是全句的謂語。全句意為:女子支持、贊助小人,與小人結黨營私,小人便會肆無忌憚,任意胡為,遠之近之都不是,難以滿足其私欲。(29)

周遠成說:“唯有女子與小人(在壹起)***事,是最難相處的啊!”(30)其將“為”訓為“***事”,頗為不經。但將“與”訓為“在壹起”,則與牛多安說相近。劉兆偉也有類似的關註,他說:

“與”,於此非並列連詞,而是隨從、隨著之意。《國語·齊語》:“桓公知天下諸侯多與己也。”韋昭註:“與,從也。”……《管子·大匡》:“公先與百姓而藏其兵。”郭沫若等集校:“與,親也。”“女子與小人”即女子隨從小人,親近小人,即女子嫁給小人。難養,難於生活。

其“難養”的解釋雖不可取,說“女子與小人”是“女子嫁給小人”也詮釋過度,但說“‘女子與小人’即女子隨從小人,親近小人”,則與牛多安說同。這種解釋,單就“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壹句來說,勉強還可說通。但揆諸下文“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就有問題了。孔子的意思絕不是說女子隨從小人,親近小人之後,才“難養”,才“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也不是說女子與小人結黨營私,小人便會“難養”,便會“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唯女子與小人”與“難養”,與“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之間沒有時間的先後,“唯女子與小人”與“難養”,與“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是說明與被說明,定義與被定義的關系,在時間上應該是同時的。明白了這壹點,我們就知道牛多安、劉兆偉的新解也是難以成立。

關於《論語》此章的詮釋還有壹些,由於大多邏輯混亂,缺乏實證,本文就不壹壹評述了。

四、後置定語與“與小人”當為“女子”新解

筆者認為,上述《論語·陽貨》“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的種種詮釋中,宋人的“女子”為特稱說和今人對“與”字的新解最具啟發性。

此句的“與”字前人都解為並列連詞,相當於“和”。但並列連詞前後的名詞或詞組應該是相等的。“女子”和“小人”並非相等的名詞,“女子”相對的應該是“男子”,“小人”相對的應該是“君子”或“大人”。從此而言,牛多安、劉兆偉等否定此句的“與”字為並列連詞,自然是正確的。

宋人從邏輯上認定此章“女子”為特稱而非全稱,但“女子”作為特指需要有定語進行限制,只有找出“女子”的限制性定語,此章“女子”作為特指才能落實。此章“女子”有沒有限制性的定語呢?筆者以為有,只不過此限制性的定語,不在“女子”前,不是“唯”字,而是“女子”後面的“與小人”三字。

“小人”《論語》中二十四見,楊伯峻(1909-1992)《論語詞典》認為義為“無德之人”二十次,作“老百姓”解四次。(32)也就是說,《論語》中所謂“小人”,基本上就是指“無德之人”。《論語》此章也當如此。

“與”字牛多安、劉兆偉等解為“黨與”,解為“從”、“親”,令人耳目壹新。不過,筆者覺得還是訓為“同於”、“比於”、“類”、“如”好。用現代漢語來說,就是“與……壹樣”、“同……壹樣”、“類似於”、“如同”的意思。

《詩·邶風·旄丘》:“叔兮伯兮,靡所與同。”鄭玄(127-200)箋:“衛之諸臣行如是,不與諸伯之臣同。”(33)“與”、“同”義近,即“與……壹樣”。

《淮南子·泰族》:“故聖主者,舉賢以立功。不肖主舉其所與同。”“舉其所與同”即“舉與其壹樣的”。

《國語·周語下》:“夫禮之立成者為飫,昭明大節而已,少典與焉。”韋昭(204-273)註:“與,類也。言飫禮所以教民敬戒,昭明大體而已,故其詩樂少,章典威儀少,皆比類也。”(35)此“與”是“比類”的意思。

《張子正蒙·乾稱上》:“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吾與也”即“吾類也”,也就是“與我們壹樣”。

至於“與”訓為“如”,更是通訓。

《廣雅·釋言》:“易、與,如也。”王念孫(1744-1832)《疏證》:

皆壹聲之轉也。宋定之雲:“《系辭傳》:‘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像’即如似之意。”“孰與,猶孰如也”,“弗與,猶弗如也。與、如、若,亦壹聲之轉。”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壹:

《墨子·兼愛》篇曰:“若大國之攻小國也,大家之亂小家也,強之劫弱,眾之暴寡,詐之謀愚,貴之敖賤,此天下之害也。又與為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又與今人之賤人,執其兵刃毒藥水火以交相虧賊,此又天下之害也。”“又與”,猶“又如”也。(38)襄二十六年《左傳》引《夏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凡上言“與其”、下言“寧”者,放此。)《禮記·檀弓》曰:“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余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余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余也。”(凡上言“與其”、下言“不若”者,放此。)“與其”,皆謂“如其”也。或但謂之“與”。《晉語》曰:“與余以狂疾賞也(宋本如是,今本作‘是以狂疾賞也’,乃後人不曉文義而妄改之),不如亡。”《孟子·萬章》篇曰:“與我處畎畝之中,由是以樂堯、舜之道,吾豈若使是君為堯、舜之君哉!吾豈若使是民為堯、舜之民哉!”《呂氏春秋·貴直》篇曰:“與吾得革車千乘也,不如聞行人燭過之壹言。”《史記·魯仲連傳》曰:“吾與富貴而詘於人,寧貧賤而輕世肆誌焉。”是也。閔元年《左傳》曰:“猶有令名,與其及也。”王肅註曰:“雖去猶有令名,何與其坐而及禍也。”(見《史記·晉世家集解》。又《後漢書·荀爽傳》:“《傳》曰:截趾適履,孰雲其愚?何與斯人,追欲喪軀?”)何與,猶“何如”也。二年《傳》曰:“與其危身以速罪也。”(《晉語》作“況其危身於狄以起讒於內也。”況,比也。比,亦“如”也。)杜《註》曰:“言孰與危身以召罪。”孰與,猶“何如”也。《秦策》曰:“秦昭王謂左右曰:‘今日韓、魏,孰與始強?’對曰:‘弗如也。’王曰:‘今之如耳、魏齊,孰與孟嘗、芒卯之賢?’對曰:‘弗如也。’”《齊策》曰:“田侯召大臣而謀曰:‘救趙,孰與勿救?’”《趙策》曰:“趙王與樓緩計之曰:‘與秦城,何如不與?’”(今本“不與”下又有“何如”二字,乃後人不曉文義而妄加之。辯見《讀書雜誌》。)是“孰與”,即“何如”也。故司馬相如《子虛賦》“楚王之獵,孰與寡人乎”,郭璞註曰:“與,猶如也。”

裴學海(1899-1970)《集釋》對王氏之說極表贊成,曰:

按《經傳釋詞》謂《檀弓》、《左傳》、《晉語》之“與”字皆訓“如”,其說甚韙。《魯語》:“若從君而走患,則不如違君以避難。”《管子·侈靡》篇:“如以予人財者,不如無奪時;如以予人食者,不如毋奪其事。”(“如以”之“以”字訓其。)其文法並《檀弓》、《晉語》之文同。可證“與”與“如”及“若”皆同義。(“若”“如”字同義。)

最為典型的例子當數《孟子·滕文公下》:“不由其道而往者,與鉆穴隙之類也。”俞樾(1821-1907)案:

與,當訓為如。《廣雅·釋言》曰:“與,如也。”《漢書·高帝紀》:“孰與仲多?”《韓信傳》:“孰與項王?”師古註並曰:“與,如也。”《文選·司馬相如〈子虛賦〉》:“孰與寡人乎?”郭璞曰:“與,猶如也。”不由其道而往者,如鉆穴隙之類也。“與”訓為“如”,則文義自明矣。

“與”能訓為“如”,那麽《論語》此章的“與小人”就可作“如小人”,也就是“象小人壹樣”。

古漢語的定語壹般是前置,但也有後置的。定語後置常以“中心詞+定語+者”形式出現,如《論語·衛靈公》:“有壹言而可終身行之者乎?”《孟子·梁惠王下》:“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43)《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求人可使報秦者,未得。”“壹言而可終身行之者”即“可終身行之之壹言”,“窮民而無告者”即“無告之窮民”,“人可使報秦者”即“可使報秦之人”,都是以“者”為標誌將定語後置。但沒有“者”字標誌的定語後置文獻也多有之。如《詩·商頌·玄鳥》:

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從《左傳·襄公四年》“芒芒禹跡,畫為九州”可知,“殷土芒芒”即“芒芒殷土”。又《小雅·六月》:

侯誰在矣?張仲孝友。

朱熹註:“而孝友之張仲在焉。”也是定語後置。如《史記·春申君列傳》:

於是遂使吏盡滅春申君之家。而李園女弟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所生子者遂立,是為楚幽王。(48)

“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修飾“李園女弟”,說明她的歷史情況和楚幽王的來歷,顯然,屬於定語後置。又如《史記·滑稽列傳》:

其巫老女子也,已年七十。從弟子女十人所,皆衣繒單衣,立大巫後。

這裏,“女”是“弟子”的定語,也被後置了。《論語·雍也》篇也有這樣的例子:

冉子與之粟五秉。

“粟五秉”即“五秉粟”,這是數量詞組做定語被後置了。

上述例子說明,“者”固然是定語後置的標誌,但這種標誌有時是可以省略的。以此例之,我們完全可以將《論語》此章的“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看成是“唯女子與小人者為難養也”或“唯女子之與小人者為難養也”的省略。有“者”字,“與小人”是定語後置毋庸置疑;沒有“者”字,也無礙於“與小人”是定語後置這壹事實,因為這是孔子思想的邏輯所導致的必然結果。

由此可知,《論語》此章的“女子與小人”是壹個偏正結構,“女子”是中心詞,“與小人”則是後置定語,是修飾、限定“女子”的。因此,這裏的“女子”不可能是全稱,不可能是指所有的女性,而只能是特稱,特指那些“象小人壹樣”的“女子”,“如同小人壹樣”的“女子”。這種“女子”“如同小人”,其實質就是“女子”中的“小人”,就是“女子”中的“無德之人”。

為了強調,孔子特意在“女子與小人”前加上壹個語氣詞“唯”字,突出強調只有這種“象小人壹樣”的“女子”才是他視為“難養”的對象。這樣,自然就排除了其它的女子,排除了非“如同小人壹樣”的女子。

孔子視小人壹樣的女子為“難養”,認為她們“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親近了,就會放肆無禮;疏遠了,就會埋怨忌恨。這種輕視、這種厭惡,有的放矢,決不是針對全體女性而言的,只能說是對小人、“女子”中的“小人”而言的。孔子思想的邏輯與語言考證反映出來歷史事實是完全壹致的。因此,“五四”以來藉《論語》“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章攻擊孔子極端仇視婦女,“是女性的敵人”的說法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