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如何區分概念的本質屬性和概念的外延?
李澤健 人們只要開口說話就必然要用到概念,但是對於什麽是概念卻很少有人能夠說得清楚,翻開各種工具書,上面的定義讓人覺得有點匪夷所思,它不解釋妳好像還明白點什麽,它壹解釋妳就只有糊塗的份了,不僅搞不清楚什麽是概念,甚至壹切東西都說不清楚了。比如,什麽是人?不知道人的定義的時候,妳可以毫不費力地說出什麽是人來:妳、我、他;大人、小孩;正常人、病人……這些統統都是人,但是,知道了人的定義以後,妳就不由得要懷疑自己的眼睛了:繈褓裏可愛的小寶寶、病床上的植物人、精神病院裏的瘋子……,他們都還是人嗎?說他們是人吧,這不符合人的定義,因為“人是能夠制造和使用生產工具的、具有思維能力的動物”,而這些他們都做不到。說他們不是人吧,則肯定是要被大家認為是智障,因為連人都認不出來了。更郁悶的是,走進非洲的大森林,妳不得不承認那裏的“人”真厲害,它們不僅會制造和使用工具,而且還能在森林裏竄上竄下如履平地,因為,妳不能再叫它們大黑猩猩了,它們都是人! 不只是“人”這個概念,幾乎所有的概念,包括什麽是貓?什麽是狗?什麽是太陽?……這壹切都說不清楚了。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原因就在於人們對“概念”、“定義”和“本質屬性”等等壹系列概念的誤解。 壹、搞錯了概念反映的對象 壹般情況下,人們都認為概念是“反映”事物或對象“本質屬性”的壹種思維方式。下面我們來看壹看各種工具書上常見的定義。新華字典對概念的解釋:思維的基本形式之壹,反映客觀事物的壹般的、本質的特征。邏輯學上的解釋:概念是反映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邏輯學基礎教程第二版南開大學哲學系邏輯學教研室編著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8.7 第21頁)《普通邏輯(增訂本)》(1993年版)把概念定義為“反映對象特有屬性或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哲學上的解釋: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馬克思主義哲學大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第581-582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心理學卷):對事物本質屬性的反映,是在感覺和知覺基礎上產生的對事物的概括性認識。 能夠看得出,這些權威的工具書幾乎都認為概念就是“反映”“本質屬性”的,唯壹不同的是,有的是反映“對象”的本質屬性,有的是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事實上,把概念定義為反映對象或者事物的本質屬性這幾乎可以說是我國學術界公認的壹種定義。然而,這樣的定義其實並不合理,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如果概念就是“反映”對象或者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方式,那麽要理解壹個概念,就必須要先弄清楚概念所反映的對象或者事物的本質屬性究竟是什麽,否則妳就不可能知道這個概念是什麽意思,不可能知道它指的究竟是什麽。然而事實卻恰恰相反,孩子們都知道“媽媽”、“太陽”和“月亮”是什麽,但卻沒有壹個人知道它們的本質屬性是什麽;絕大多數人都知到“人”和“電腦”是什麽,但卻很少有人知道“人”和“電腦”的本質屬性是什麽!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呢?我們總不能說孩子們其實並沒有“媽媽”、“太陽”和“月亮”的概念吧?總不能說絕大多數人其實都沒有“人”和“電腦”的概念吧?我想,在這個世界上,還不至於就是只有那幾個自以為知道“人”和“電腦”本質屬性的人才明白“人”和“電腦”是什麽意思吧? 很顯然,從上面的例子中我們能夠看出,概念並不是用來反映什麽本質屬性的,它就是用來反映事物本身的,只要我們知道了概念所指稱的事物,那麽我們就能明白這個概念的意思了。 2、 “本質屬性”本身就是壹個說不清楚的東西(我們在下壹節中再詳細討論這個概念),用它來定義“概念”,其結果只能是讓明白的人變糊塗,讓糊塗的人變傻,直到他分不出“人”和“大黑猩猩”來! 對壹個事物來講,究竟哪壹種屬性才算是它的本質屬性?在這個世界上恐怕沒有幾個人能夠真正說得清楚!看看邏輯學教材上是怎麽說的,“人類的認識是不斷發展、不斷深化的,對事物本質屬性的把握是在認識、發展和深化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概念對對象本質屬性的反映也經歷了壹個由粗淺到深刻的過程。如‘人’這個概念,在古代曾被概括為‘無羽毛而會直立行走的動物’隨著認識的發展,人們發現這種對人的本質的認識並不準確,因為它不能將人和其他動物完全區分開來。後來,逐步形成了今天的‘人是能制造和使用生產工具的、具有思維能力的動物’,才有了比較準確和深刻的概念。”(邏輯學基礎教程第二版 南開大學哲學系邏輯學教研室 編著 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8.7 第22頁)這段話的意思分明就是在說“本質屬性”還有粗淺和深刻之分,讓人不明白的是,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不知道是事物的粗淺本質屬性呢還是深刻本質屬性?“無羽毛而會直立行走的動物”還算不算是人的本質屬性呢?如果不是,那我們豈不是要說古人們根本就沒有“人”這個概念了? 在邏輯學中,“本質屬性”就是壹個變來變去的玩藝兒,想要通過它來理解什麽是概念,那絕對是進錯了廟門燒錯了香,這輩子估計是沒有什麽指望了!“事物的本質屬性具有不同的層次,例如,‘帶有社會性的動物’、‘能思維有理性的動物’、‘能制造和使用生產工具的動物’等都是人的本質屬性,但它們的深刻程度卻大不相同。人們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首先獲得感性認識,並運用比較、分析、綜合、抽象、概括等方法,逐步認識對象的本質屬性,並使這種認識逐步深化。從辯證邏輯角度看,確定某壹事物的本質屬性,必須聯系到人們的實踐活動。在不同的實踐關系下,某壹事物的不同屬性都有可能上升為本質屬性。”(汪馥郁,朗好成主編.實用邏輯學詞典.北京:冶金工業出版社.1990.第13-14頁)看完這段話,相信妳也會有這樣的體會:邏輯學的水那可絕對不是壹般的深啊!我相信,在理解什麽是“概念”之前,只要是地球人那就都會先被淹死在“本質屬性”這壹潭沒底的爛泥之中,沒有壹個人能夠活著到達理解“概念”的彼岸的! 3、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的思維方式”這樣的表述無疑就是說概念不反映事物的非本質屬性了。事實上,邏輯學也正是這樣理解概念的:“概念作為人類理性認識的基本形式,與感覺、知覺、表象等感性認識形式不同。感覺、知覺、表象等反映的是事物的表面現象和直觀屬性,不能形成對事物本質屬性的反映和對事物之間類同類異的認識。概念則舍去了事物的非本質屬性,抽象地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邏輯學基礎教程第二版 南開大學哲學系邏輯學教研室 編著 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8.7 第22頁)這真的是有點滑稽了,概念果真就不反映事物的非本質屬性麽?當我們說起“太陽”和“狗”時,有哪個人只是想到了太陽和狗的本質屬性呢?再說了,又有幾個人知道太陽和狗的本質屬性是什麽呢?說起“太陽”和“狗”,有哪個人不會想到太陽是圓的?又有哪個人不會想到狗是長著四條腿、兩只耳朵等等這些非本質屬性呢?我們怎麽能說概念就是舍去了事物的非本質屬性呢? 壹個小孩好奇地問爺爺:“爺爺,什麽是狼啊?”爺爺回答說:“狼啊,就跟狗差不多,有四條腿、兩只耳朵,還有壹條大尾巴……”邏輯學家在旁邊壹聽就急眼了:“妳這老頭子,真的沒文化,妳說的這些都是非本質屬性,狼這個概念並不反映這些東西。”爺爺羞愧難當,老臉壹下子紅到了耳根:“實在是慚愧,我這壹輩子就在山裏頭打狼,沒有見過外面的世界,真的不知到世界上還有這樣的奇事,妳們邏輯學家裏的狼都不長腿、都沒有耳朵和尾巴嗎?”4、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方式”,這無疑就是說“太陽”這個概念反映的就是被叫做太陽的這個事物的本質屬性,這樣以來,“本質屬性”這個概念又是用來幹什麽的?我們豈不是要說“太陽”與“太陽的本質屬”是壹個概念?豈不是要說“太陽”這個概念其實就是“太陽的本質屬性了”? 5、 承認事物有“本質屬性”,也就必然意味著事物還有“非本質屬性”,如果概念只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那麽,我們又用什麽來反映事物的非本質屬性呢?不是概念又會是什麽呢?抑或我們根本就不需要反映事物的非本質屬性?或者事物的非本質屬性我們根本就不能反映呢?“事物的非本質屬性”這也是壹個概念,如果說“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方式”,那麽“事物的非本質屬性”這個概念又反映了事物的什麽本質屬性呢? 之所以會出現上面的這些問題,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人們搞錯了概念反映的對象。概念就是用來反映“對象”或“事物”本身的,而不只是用來反映什麽“本質屬性”的。把概念定義為“反映對象本質屬性”或者“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這無疑就是在說,“魯迅”這個概念指的並不是魯迅這個人,而是指魯迅這個人的“本質屬性”。這顯然是錯誤的!如果“魯迅”就是用來反映魯迅的本質屬性的,那麽,我們又有什麽是用來反映魯迅本身呢?可能有人會說:“概念在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的同時,也就反映著具有這些本質屬性的事物。”也就是說,“既然概念都反映出事物的本質屬性了,那它當然也就反映事物本身了。”這樣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在“人”這個概念的例子中,我們已經知到了,當把反映“人”的本質屬性等同於反映“人”本身的時候是會得出許多荒謬的結論的。通過反映事物的本質屬來反映事物本身,這顯然是搞錯了事物與屬性之間的主次關系。本來是想請皇帝,結果卻來了壹個太監,妳會滿意嗎?太監雖然代表著皇帝,但他畢竟不是皇帝!對本質屬性的反映並不等同於對事物本身的反映,不要把太監當皇帝!也不要把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當作反映事物本身! 只有當我們認識到概念就是反映事物本身的時候,各種矛盾才能得以解決,因為只有事物本身才能體現它的所有屬性。概念不僅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它同時也反映對象的非本質屬性。概念反映事物的所有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