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爭議解決
16.1盡管存在著爭議根據這項協議,每壹方必須繼續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16.2如果發生糾紛根據本協定:
16.2.1各方必須將爭端提交其代表的決議;
16.2.2如果代表們未能解決的爭端在10個工作天內(或任何其他時期書面同意)之日起糾紛提到的代表,那麽,當事方必須將爭端提交他們的首席執行幹事(或當量)的決議;
16.2.3如果行政長官人員不能解決爭端在10個工作天內(或任何其他時期書面同意)之日起爭端提交給首席執行幹事,然後各方必須探索,真誠地,調解的前景;
16.2.4如果爭端解決,無法通過談判或調解後20個工作日之日起糾紛是指行政長官幹事(或任何其他時期書面同意) ,然後爭端必須提交的任何壹方或雙方以按照仲裁規則的行為的商業仲裁目前的仲裁員協會和調解澳大利亞。在這樣的仲裁,雙方可合法代表。
3月16日這壹條款並不妨礙任何壹方尋求緊急,公平或禁令救濟面前適當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