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的講,文化就是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的總和。(二)中義文化觀。這種觀點認為,文化是指人類在長期的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總和。它實質上排除了上述廣義文化觀中物質文化作為文化的構成要素。具體包括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社會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三)狹義文化觀。這種文化觀認為,文化就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或社會的觀念形態。[1]如果我們這裏將知識產權定位為壹種法律制度的話,我以為中義的文化觀較為可采。具體而言,知識產權文化的內在結構應該劃分為兩個層面:壹是觀念形態的知識產權文化,包括知識產權學說、意識、習慣等;二是制度形態的知識產權文化,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規範、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設施等方面。[2]顯然,知識產權文化包含知識產權制度,但由於我國的社會改革屬於強制型制度變遷而非誘致型制度變遷(林毅夫語)和成文法的傳統,人們長期以來過分關註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視了法律制度以外影響知識產權發展的政治的、意識的、組織的因素,或者說忽視了文化語境下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