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占集體公有土地算村霸,犯了侵占罪。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壹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擴展資料:
侵占罪在中國刑法史上壹直沒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中也沒有使用“侵占”壹詞。因而在確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占”壹詞進行分析,因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關鍵詞,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內涵。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現代漢語詞典》關於“侵占”的解釋是: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產。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這二者所說的侵占的含義都是廣義的,所指的是侵犯財產,包括盜竊、詐騙、貪汙、搶奪等各種財產犯罪,還包括侵犯財產的各種民事侵權行為、各種利用職務的行政瀆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