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裏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是什麽
我國現行刑法總則部分(第3、4、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已經明文規定為刑法的基本指導原則,成為刑事立法、司法活動必須遵行的基本原則。緣此,這三原則作為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似乎已不可動搖。然而,筆者依然有所質疑。是否可以因為刑法基本原則已落戶於刑法典中,或因為之前之後曾經大規模地討論過,現在就可袖手不問了,或者說這個問題是否真的業已解決?誠恐不然。首先,刑法對刑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只是“已然”,未必是“必然”或“應然”,這自然是由法的滯後性、不周延性等先天不足造成的。其次,法學理論研究不是僅僅作為某部法律規範的“法窯”而存在的,而應為整個法學進步的引擎,既務實又要有前瞻性。再次,整個社會都在不斷發展,立法和司法環境也在改變。故此,筆者認為舊題重拾亦是有以。談到刑法基本原則,我們無法回避另壹相關概念,即法的原則。本文著意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何為法的原則、法的原則的分類,以求理清法的原則與基本法律原則的關系。以此為階,本文的壹個重要內容即是以比較的眼光對刑法基本原則進行研討,即從刑法基本原則與憲法基本原則以及刑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原則的對比分析中,找出刑法基本原則的各方面特性,以此進壹步檢驗已有的及新近的提法,並力求對以後刑法基本原則可能出現的提法準備辨認手段。關鍵詞法的原則 刑法基本原則 憲法基本內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 刑法平等適用原則刑法基本原則是刑法學的壹個根本問題,但理論界對這壹問題的認識至今依然“遠近高低各不同”;研究者皆各秉持己見,爭論紛紜不休,到現在依然持續,未能達成普遍***識。有關刑法基本原則的認識分歧,要而言之,多集中在何為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認定的依據,以及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等方面,後二者尤其為論爭的焦點。其實, 刑法基本原則之所以到今天尚不十分明確,與人們研究這壹問題的角度有重要關系。筆者以為,刑法基本原則雖然屬於刑法學問題,研究著眼點卻不宜囿於刑法學這壹端口。欲將其徹底澄清,就須全方位地進行多維捕逐。故此,筆者不揣冒大方之家所不韙而試從各個角度諸如法理學、刑法學、比較研究等對該問題詳作推敲。壹. 基本法律原則法理探究 關於法律原則,國內外學者的認識頗為紛紜。依照英國法學家沃克對這壹概念的定義,法律原則就是:許多法律推理所依據的前提,不斷地、正當地適用於比較特別和具體規則解決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確地解決的案件的壹般原則。可見,這主要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所作的詮釋。而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法律原則即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它規則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規則或原理,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法律決定的決定性規則”[1] 。我國學者壹般也都認為,“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它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點”[2] 。從而不難看出,法律原則反映了人們對法律基本規律的認識和把握,更包含了人們對法律的普遍性價值的追求。這才使得法的原則具有“內容的明確化程度較低”[3] 非常抽象、較為穩定、覆蓋面廣[4] 的特點。而且因為它是對法律基本規律的把握和法的普遍性價值的追求,才使之具備這樣基本功能:(1)為法律規則和概念提供基礎,對法律制定和法律規則理解具有指導意義。(2)可作為疑難案件的斷案依據。(3)直接作為審判依據.以上這些,究其實質,乃是法的原則的內容施加於立法、司法活動的狀況。按照學界的壹般看法,法律原則可以做出如下分類:(1)按原則產生基礎的不同,可將法律原則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是國家關於必須達到的目的或目標,或實現某壹時期、某壹方面的任務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關於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國防的發展目標、戰略措施或社會動員等問題。公理性原則是從社會關系性質中產生並得到廣泛認同的被奉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則。這是法律原則最通常的涵義。(2)按原則的覆蓋面的不同,可分為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原則。基本法律原則是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的法律原則,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具體法律原則是基本法律原則的具體化,構成某壹法律領域的法律規則的基礎或出發點。(3)按法律原則內容不同可將法律原則分為實體性法律原則和程序性法律原則。實體性法律原則指規定實體法律問題的原則,其功能為調整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程序性法律原則是程序性問題的原則,具有調整程序上權利義務的功能。[5] 當然,法律原則按照不同的標準(如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還可以做出其它的分類,不壹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