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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字開頭的成語

州官放火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田登作郡田登做郡太守。自諱其名忌諱別人直呼他的名字。觸觸犯。榜笞(chi)拷打。“燈”與“登”近音,百姓都不能說“燈”。揭公布。依例按照舊例。

解釋:

田登作郡守時,非常忌諱別人冒犯他的名字,甚至連“燈”字也不讓別人說。為此,他

先後懲治了包括吏卒在內的許多人。於是,整個州郡內,人們都戲稱“燈”為“火”,把

“點燈”稱為“放火”。

元宵節晚上放燈,田登允許人們前來遊觀,就讓手下人寫了壹張公告榜貼出去,榜上寫

著:“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州郡中人人見了都暗自發笑,有人還編出歌謠諷刺道:“只許

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典出《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五》:“古時常州每年元宵,按例大放花燈,以示歌舞升平。

宋朝有壹州官名田登,深諱人用其名。以“燈”與“登”同音之故,是以不可言點“燈”,必言點“火”。若人不意觸犯,田登輒大怒。農歷正月十五,全州歡度元宵,按例大放花燈。官府貼告示時,諱用“燈”字,便在所有告示上大書“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不少外地人見此大為吃驚,問明緣由後,諷雲:“真乃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

後喻在上者可為非作歹,在下者卻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