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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的詩歌理論包括

白居易是中唐時期極為重要的大詩人,他的詩歌主張和詩歌創作,以其對通俗性、寫實性的突出強調和全力表現,在中國詩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與元九書》中,他明確說:“仆誌在兼濟,行在獨善。奉而始終之則為道,言而發明之則為詩。謂之諷喻詩,兼濟之誌也;謂之閑適詩,獨善之義也。”由此可以看出,在白居易自己所分的諷喻、閑適、感傷、雜律四類詩中,前二類體現著他 “奉而始終之”的兼濟、獨善之道,所以最受重視。而他的詩歌主張,也主要是諷喻詩中體現出來的。

早在元和初所作《策林》中,白居易就表現出重寫實、尚通俗、強調諷喻的傾向。

詩的功能是懲惡勸善,補察時政,詩的手段是美刺褒貶,炯戒諷喻,所以他反對離開內容單純地追求“宮律高”、“文字奇”,更反對齊梁以來“嘲風月、弄花草”的艷麗詩風。在《新樂府序》中,他明確指出作詩的標準是:“質而徑”“直而切”“核而實”“順而肆”分別強調了語言須質樸通俗,議論須直白顯露,寫事須絕假存真,形式須流利暢達,具有歌謠色彩。

也就是說,詩歌必須既寫得真實可信,又淺顯易懂,還便於入樂歌唱,才算達到了極致。他自覺地向民歌學習,寫了不少頗具民歌風味的歌詩,如《楊柳枝》,平實淺易,自然明快,充滿鄉土市井氣息,而這也反映了詩人形成了通俗化審美的自覺追求。且這種追求與其對杜詩寫實傾向的自覺承傳聚合壹途。

白居易對詩歌提出的上述要求,全部目的只有壹個,那就是補察時政。在《與元九書》中,他回顧早年的創作情形說:“始知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為時為事而作,首要的還是“為君”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