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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歌編舞與歌伴舞、舞伴歌的特點與區別_歌伴舞的特點

“歌編舞”是運用人們熟知的音樂形象並使其視覺化的壹種舞蹈形式的簡稱。近年來,它在社會舞蹈創作領域中的掘起興盛,不僅為廣大社會舞蹈工作者的創作實踐所證實,而且也已被豐富而多層次的社會審美群體所認同。群眾喜愛《開門紅》、《走四方》、《在希望的田野上》等作品,並親身投入到這壹類舞蹈的創作、表演之中。從全國各地近幾年舞蹈活動中的作品來分析,“歌編舞”有如雲興霞蔚,風行甚烈。在社會舞蹈的編導行列裏,青睞於此的不僅有初出茅廬的研發新試者,也是老成見到的運斤成風者亦比比皆然。全國各地幾乎每年都舉行了此類舞蹈的比賽,參加者接踵比肩,絡繹不絕。可見,作為壹種社會文化現象,“歌編舞”的奧蘊已大大超越了人們以往思維中“僅是壹種編導手法”的框框,從而具有了較高的文化品位。當然,對“歌編舞”的解析,除了應在舞蹈本體論意義上的整合之中對其做出多值的判斷以外,也有必要將其內涵外延作出明確的界定。

壹、“歌編舞”與“歌伴舞”或“舞伴歌”的區別

“歌伴舞”或“舞伴歌”是現代人們審美心理交叉發展的結果,同時也是古代詩歌舞三位壹體的“樂”的形式在新時期的傳統延續。從語義上推敲,“歌伴舞”似乎對舞蹈部分的表現強調得更多壹些,而“舞伴歌”則是以舞烘托、以舞造境或以舞起興,為聲樂歌手的演唱服務。其實,無論是歌去伴舞或者舞去伴歌,此二者是不可分離、不可缺壹的,它們構成了壹種完整的、獨特的形式。由於在舞臺上向觀眾展現的是***時態的兩種視覺形象(即聲樂演員的表演與舞蹈演員的表演),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視覺形象相對獨立,又互為補充,滿足了現代觀眾復合審美的要求,因此這是壹種連體藝術。缺少了這種連體性,也就無所謂“伴”了。但從“伴”的角度審視,它著意於兩者的和諧、統壹,而不過分強調某壹方面的主體突出。因此,即便是珠聯璧合的“歌伴舞”或“舞伴歌”,在觀眾最終形成審美意象的導向中也仍然是缺乏確定性的,有的觀眾可能跟聲樂演員的表演在音樂意象上找寄托,有的則可能隨動態的聯想在舞蹈意象中尋歸宿。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是也。“歌編舞”則不然。它在舞臺上呈示的只有壹種視覺形象。盡管觀眾在聽覺上受到震撼,那是因為他所熟悉的歌曲再壹次刺激了他。但聽覺感覺只是輔助,而在人們審美感受的主要器官——視覺上由於不存在聲樂演員的幹擾,因此真正撩撥掀起其心靈深處藝術形象面紗的還是舞蹈演員的表演。舞蹈形象使音樂形象歸附合壹,不斷明晰化、深刻化,使觀眾在欣賞中得到美的升華。所以,在“歌編舞”的形式裏,觀眾別無選擇,只能被導入舞蹈的審美軌道。可見,就以上不同的審美介質而言,“歌編舞”是在舞蹈藝術的範疇裏表現出它的主體性,而“歌伴舞”或“舞伴歌”是在連體藝術中展現它的舞蹈性,兩者迥然不同。

二、“歌編舞”與音樂的關系

如果說,“歌編舞”與“歌伴舞”或“舞伴歌”的區別是因審美介質不同而導致它們分屬兩個類型的話,那麽“歌編舞”與同是植根於舞蹈藝術領域裏的其它舞蹈的區別則在於它們與音樂的關系上。

作為舞蹈的音樂,它表現客觀物質對象的方法D?柯克認為主要有以下三種:第壹種是對能發出有固定音高的事物,如杜鵑或是獵人的號角等進行直接的摹仿;第二種是對某些無固定音高的事物進行近似的摹仿,如小溪潺潺流水等;第三種方法是對純由視覺辨別的物質對象用音樂來暗示或象征。換句說,每壹個舞蹈編導都是在音樂反映客觀事物種種方法的復雜性中去尋找恰當的契合點的,以便使主體的情感融進音樂之中並創造出生動而鮮明的舞蹈形象來。第壹種方法有《無聲的歌》為例,第二種有《高山流水》、《小溪,江河、大海》等等,第三種則是大部分舞蹈編導所經常運用且司空見慣了的。然而,音樂中最直接、最強烈的狀景抒情手段則莫過於融入的語言表意功能的歌聲了。由於歌曲運用並發揮了人的第二信號系統的作用,使人們在理解音樂的過程中理性抽象與感知表象交替產生、相互作用,因此它在傳遞人的情感信息方面是最為有力的。可以說,“歌編舞”正是在人的情感最易受激動、最易受感染的肯綮之處尋覓到了與音樂結合的契機。這種結合方式決定了“歌編舞”必然以音樂形象為前導,它是用舞蹈的手段將觀眾心中原存的但實際上是模糊的感知加以視覺化的。假如沒有歌在人們心中留下的“原型”,“歌編舞”也不可能為觀眾從純聽覺到視聽覺的美的過渡中架起通達彼岸的橋梁。在這點上,其他舞蹈的創作則不受此種制約。因此,“歌編舞”是舞蹈藝術中與音樂結合最為緊密的壹種形式,它對音樂的依賴性也最強。誠然,這種依賴性又反過來促進了舞蹈的審美效應,這恰恰又是“歌編舞”的壹大優勢,因為音樂越是被人熟知,越是被人理解,那麽由此而生的舞蹈形象的感染力也就越強。視聽覺的有機結合,兩種信號的反復刺激,使觀眾的審美感受不斷增強,從而達到利用視聽結合的優越性,表達更為廣闊和更為深刻的感情生活和思想生活的目的。

三、“歌編舞”的價值及其蘊涵

如果僅從“歌編舞”的藝術值考察,那不可否認它首先是壹種舞蹈創作的方法。由於這種方法是在音樂提供的壹定基礎上的深度創造,故而往往被人理解為初學者剛起步時的習作,也常為壹些潛心求取“正果”的專業編導們所不屑壹顧。其實,即使是作為編導手法,它也有高低層次之分。從目前所展現出來的“歌編舞”作品來分析,大致可劃分為三個層次。壹是局限在對歌曲的解釋上,即用舞蹈動作逐字逐句地翻譯歌曲內容;二是利用音樂所構成的的具象,復現出舞蹈形象,這個層次的“歌編舞”雖有了完整的舞蹈形象,但基本是在詞曲作者的意圖上發展的,對歌曲的原結構形式變動不大;三是經過對音樂的抽象,完全按舞蹈的特征重新結構,組成新的具象,並用舞蹈的專有方式展現這個新具象。這樣的“歌編舞”,既不為歌曲所囿,而又充分發揮了歌曲的特長,兩者水乳交融、相得益彰。實際上,在對各種歌曲形式的技術運用上,在歌、曲、舞更臻完善的結合上,第三層次的“歌編舞”已進入了舞蹈交響化的領地,至少其追求與交響舞蹈理論的奠基者洛普霍夫的主張並無兩樣。由此可見,“歌編舞”的藝術值並不是低品位的,那種逐字逐句翻譯式顯然與後二者不可同日而語,而且也絕非“歌編舞”內在機制之必然。相反,倒是後二者在現實中占有較大的比例,並且不斷地推出上乘之作,這是有目***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