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響曲:
交響曲(Symphony)源於希臘語“壹齊響”,是大型器樂曲體裁,亦稱“交響樂”,系音樂中最大的管弦樂套曲。交響曲的產生同十七、十八世紀法國、意大利歌劇的序曲以及當時流行於各國的管弦樂組曲、大型協奏曲等體裁有直接的聯系。壹般由多個樂章組成,不超過5個樂章(多為4個樂章),每個樂章可以采用不同的曲式風格,但是第壹樂章必須采用奏鳴曲式寫作,由管弦樂隊演奏才稱為交響曲。
交響曲是音樂作品中思想內容最深刻、結構最完美、寫作技術最全面而艱深的大型器樂體裁,它以表現社會重大事件、歷史英雄人物、自然界的千變萬化、富於哲理的思維以及人們為之奮鬥的崇高理想等為見長;它總帶是有壹定程度的戲劇性。
2.奏鳴曲:
奏鳴曲是由壹件獨奏樂器演奏,或由壹件獨奏樂器和鋼琴合奏的器樂套曲。所謂器樂套曲,就是包含幾個樂章的樂曲。例如奏鳴曲、交響曲、協奏曲和組曲,壹般都有幾個樂章,因此都是器樂套曲。奏鳴曲、交響曲和協奏曲是同壹類型的器樂套曲,它們和組曲相比,都有構思縝密、結構嚴謹的特點。
3.協奏曲:
協奏曲音樂體裁的壹種。十六世紀指意大利的壹種有樂器伴奏的聲樂曲。十七世紀後半期起,指壹件或幾件獨奏樂器與管弦樂隊競奏的器樂套曲。巴羅克時期形成的由幾件獨奏樂器組成壹組與樂隊競奏者稱為大協奏曲。古典樂派時期形成的由小提琴、鋼琴、大提琴等壹件樂器與樂隊競奏的控協奏曲稱"獨奏協奏曲"。協奏曲---Concerto,原意是競賽。十六世紀意大利的協奏曲多指有樂器伴奏的合唱曲,以別於無伴奏合唱。十七世紀後半葉起,指由幾件或壹件獨奏樂器,與壹小型弦樂隊互相競賽的器樂套曲。用幾件樂器者稱“大協奏曲”。
4.歌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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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劇(opera)是將音樂(聲樂與器樂)、戲劇(劇本與表演)、文學(詩歌)、舞蹈(民間舞與芭蕾)、舞臺美術等融為壹體的綜合性藝術,通常由詠嘆調、宣敘調、重唱、合唱、序曲、間奏曲、舞蹈場面等組成(有時也用說白和朗誦)。早在古希臘的戲劇中,就有合唱隊的伴唱,有些朗誦甚至也以歌唱的形式出現;中世紀以宗教故事為題材,宣揚宗教觀點的神跡劇等亦香火繚繞,持續不斷。但真正稱得上“音樂的戲劇”的近代西洋歌劇,卻是16世紀末、17世紀初,隨著文藝復興時期音樂文化的世俗化而應運產生的。
5.合唱:
合唱是包含著同聲的、混聲的齊聲、輪聲、領唱、重唱以及和聲的、支聲的、復調的、有伴奏或無伴奏的壹種集體歌唱藝術。常見的合唱有同聲合唱(男聲、女聲、童聲),混聲合唱(男聲與女聲、童聲與男女聲),演唱形式有齊唱、輪唱、二部、三部、四部等合唱、無伴奏合唱。合唱有聲域更寬、氣息更長、力度更大、音色更多的特點。好的合唱應該是均衡而協調。合唱的均衡取決於聲音的音量、音色的平衡。合唱的協調取決於聲音的諧和、音準。混聲合唱壹般為男女聲部混合,如女高音SOPRANO,女低音AITO,男高音TENORE,男低音BASSO。女高音:明朗、輕柔、柔和。女低音:充沛、堅實而圓潤。男高音:柔和、明朗、清晰、堅實。 男低音:堅實、有力、充沛而寬厚。
6.室內樂
室內樂(chamber music)通常指由少數演奏者演出的重奏曲。
17世紀初發軔於意大利。原指在皇宮內室和貴族家庭演奏、演唱的世俗音樂,以別於教堂音樂及劇場音樂。
室內樂重奏不同於管弦樂合奏,前者每壹聲部由1人演奏,後者每壹聲部則由多人演奏。按聲部或人數的多寡,室內樂可分為二重奏、三重奏、四重奏、五重奏直至九重奏等多種演奏形式。因所用樂器種類不同,室內樂又有單純弦樂器演奏的重奏和弦樂器與鋼琴、管樂器混合演奏的重奏之別。
弦樂四重奏是室內樂的重要形式,由第壹小提琴、第二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各1件組成;弦樂三重奏由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各1件組成;
而弦樂五重奏則由第壹小提琴、第二小提琴、中提琴(2或1)、大提琴(1或2)組成。
通常所稱鋼琴三重奏、鋼琴四重奏、鋼琴五重奏等,系指2件、3件或4件弦樂器與鋼琴重奏的形式。
亦有由管樂器與弦樂器演奏者,如W.A.莫紮特所作由雙簧管、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演奏的《大調四重奏》。
此外,尚有弦樂器、管樂器與鋼琴混合使用的重奏,如Z.菲比赫的《小提琴、單簧管、圓號、大提琴五重奏》,以及幾件管樂器的重奏或加入打擊樂器的重奏等。
近代室內樂通常用奏鳴曲套曲形式,有4個樂章(亦有少於或多於此數者),演出中不追求個人技巧的任意發揮,而強調聲部間的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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