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 劉向 《列女傳·衛宗二順》:“ 靈王 死,夫人無子而守寡。”《漢書·蒯通傳》:“婦人有夫死三日而嫁者,有幽居守寡不出門者。”《京本通俗小說·馮玉梅團圓》:“孩兒如今情願奉道在家,侍養二親。便終身守寡,死而不怨!”
《紅樓夢》第壹壹八回:“如今姑爺癆病死了,妳 史妹妹 立誌守寡,也就苦了。”如:她母親多年守寡,總算把孩子拉扯大了。
《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載:“是時卓王孫有女文君,新寡。”先秦時代,寡婦改嫁,極其普遍。《詩經-小雅》有“不思舊姻,求爾新特”的詩句,可見當時寡婦再嫁,合乎時俗。雖然秦始皇出巡天下廣作刻石,倡表貞節,漢帝也有賜貞婦順女帛,以倡守寡者。隋文帝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但國家也設“媒官”,專事鰥男寡女再婚事宜,並分給當事人土地房屋,以便安家。(見《管子-入國篇》)兩漢皇後、公主皆可改嫁。唐代更為開明,《新唐書》載李唐公主更嫁者20余人,其中三嫁者4人。宋代程朱理學出現之前,無論是皇室、官宦,還是百姓,寡婦改嫁也屬正常,而程頤、朱熹的理學興起將儒學禮教、秦皇石刻、烈女節婦觀竭力灌輸至民間,加之宋王室推波助瀾,用輿論道德倡導守寡,寡婦再嫁遂成為恥事。“婦人貞潔從壹而終也”(《易-恒》)。程頤更宣揚:“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他認為寡婦改嫁是失節,男子娶改嫁女,亦為失節。明代和清代是程朱理學泛濫毒害最重的朝代。明太祖洪武元年詔:“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明正德年間又對守貞烈女立貞烈碑。帝王並督令巡官每年上報貞節烈女事例,大行表彰“長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袢楔,照耀井閭”。此舉煽動了女性的虛榮與家族榮耀欲望。節婦烈女競相湧現。有夫亡陪死的,有未婚夫亡而終身守寡的,有守寡期間體膚或小腳被男人見投河的,有撞見男人生殖器或被男人調戲、侮辱自縊的。烈女碑林立,貞節牌坊四起,《明史》中僅節烈傳記即不下萬余。《清實錄》記載,僅康熙五十五年皇帝就親自褒獎“拒奸殞命”9名“烈女”。雍正年間,更是下詔各地,在偏僻山鄉,貧寒之家,加意搜羅“貞節烈女”。同治之後,各地又興辦“貞節祠”,鼓動婦女守寡持節。族人尤其從己利出發,“以家有貞女烈婦為榮,愚民遂有搭臺死節之事。女有不願,家人便詬罵辱之,甚至有鞭撻使從者”。寡婦再嫁低人壹等,親友鄙視,族人視為敗壞門風。社會風氣亦然,不守寡的女人不得走正門,要躲躲閃閃地行走,否則要被小孩譏笑唾棄。被封建禮教毒害至深的守寡者,如果其父母、兄弟、鄉鄰勸其改嫁,或豪強、富家逼迫再嫁;不僅堅決拒絕,且有的毀容,斷指乃至自殺。“守寡”不僅剝奪了女性享受家庭溫暖的願望,損害了婦女獨立人格和做人的尊嚴,而且壓抑了無數年輕女性的正當性要求,是極其殘酷的封建性風俗。《誌異續編》載壹年少守寡者的苦衷:“每於人靜後,即熄燈火,以百錢散拋地上,壹壹俯身撿拾,壹錢不得,終不就枕,及檢齊後,神倦力乏,始就寢,則晏然矣”。極生動地描繪了壹位守寡60年的女性壓抑性欲的“訣竅”。但就是這殘酷的“守寡”,在明清兩代卻成為天經地義的社會規範。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裏,勸守寡女“守寡”的書文充塞民間,如西漢劉向的《列女傳》,東漢班昭的《女誡》,都強調:“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西晉裴氏所作《女史箴》主張:“婦德尚柔,含章貞潔,婉淑慎,正位居室。”唐代宋氏姊妹所編《女論語》開篇便言:“立身之潔,惟務清貞。清則身潔,貞則身榮。”明代有女教書數冊,而清代則更繁多,尤以王柏臬著《女誡》、《女論語》、《內訓》和《女範捷錄》組成的《女四書》影響最大。直到辛亥革命後仁人誌士才紛紛撰文揭露封建道德的虛偽與殘忍,提倡寡婦改嫁(見貞操)。民國與蘇區則制定了保護婦女權益的法令。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頒布了《婚姻法》 ,是婦女婚姻自主的法律依據。封建的“守寡”習俗逐漸被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