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中國封建時代十類重罪的總稱。這十類罪行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認為是最重的罪,故稱十惡。
同胞相殘 表面上看屬於不睦,仔細分析這其中必然包含大不敬、不孝(比如長兄如父)
至於至於懲罰,有句俗語叫做“十惡不赦”!
封建統治者對十惡的懲罰是十分嚴厲的,具體表現在:
①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惡專條,強調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質。
②犯十惡罪的人即使屬於八議的範圍,也不得享受議、請、減的照顧。
③十惡“為常赦所不原”(不能赦免)。
④對十惡罪規定了很重的刑罰,對謀反、謀大逆的處罰尤重。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犯者皆斬,家屬緣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明、清律規定,犯者淩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
綜上所述,同胞相殘是封建時代十類重罪之壹不睦罪,將不能享受辯護、減免刑罰,也不會享受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