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曹顯忠,男,1963年3月出生,原任太倉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局長。2000年至2006年初,曹利用擔任太倉市地稅局檢查三分局局長、瀏河分局局長、第三稅務分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在稅務查帳、稅款征收、稅收減免、工程改造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八次收受所轄單位和個人賄送的錢物折合人民幣323002.55萬元,構成受賄罪;曹在擔任太倉市地稅局第三稅務分局局長期間,於2004年在第三稅務分局實行車改後,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剩余的價值人民幣18800元的汽油票轉至自己及妻子的IC加油卡內,侵吞公款人民幣18800元,構成貪汙罪;曹在擔任太倉市地稅局瀏河分局局長(2003年任命為第三稅務分局局長)期間,於2002年至2005年,曹違反規定擅自決定對應征收太倉市瀏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糧食風險基金和物價調節基金“暫緩開票”,最終導致在長達四年的時間裏對該公司少征收“兩金”累計人民幣411313.48元,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2006年8月31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以曹顯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貪汙贓款人民幣18800元抵臟發還給太倉市地稅局第三稅務分局,受賄臟款人民幣323002.55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曹顯忠2006年9月25日被開除公職,同年10月16日被開除黨籍。
案例三:史福榮,男,1960年8月出生,原任宜興市地方稅務局第七分局局長。2005年春節前至2006年2月期間,史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采用虛開發票、從本單位小金庫套取現金後私分的方法,先後三次***同侵吞公款71000元,史個人實得27000元,構成貪汙罪;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期間,史利用職務之便,為納稅人在稅收評估、稅款和綜合規費征收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4次收受他人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117500元,其中收受物品中包括手表壹塊、60條軟中華牌香煙提貨單、蘇煙兩箱、購物卡等,構成受賄罪。2006年7月26日,宜興市人民法院以史福榮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貪汙所得贓款人民幣27000元返還原單位,受賄款物117500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史福榮2006年3月21日被批準辭職,同年12月14日被開除黨籍。
案例四:陳均慶,男,1952年5月出生,原任常州市地方稅務局機關黨委副書記。1994年年初至2004年春節前,陳均慶在擔任常州市地稅局戚墅堰分局丁堰稅務所所長,戚墅堰分局副局長、局長,天寧分局局長,市局機關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轄管納稅單位及下屬等十二人的錢物,合計價值人民幣91883.56元,其中包括空調機二臺、為其及母親住房裝璜、為其女兒報銷駕駛員培訓費等,為他人在承接工程、稅收上能得到關照等謀取私利,構成受賄罪。2005年3月21日常州市戚墅堰區人民法院以陳均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受賄臟款人民幣91883.56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2005年5月25日被開除黨籍,同年5月31日被開除公職。
案例五:張春靜,女,1968年2月出生,原任連雲港市地方稅務局新浦辦稅服務廳綜合科科員。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張春靜利用職務之便,采用擅自降低稅率標準的方式,先後十次為七個納稅人開具建築業發展,並將所收稅款48155.88元非法占為已有,其行為構成貪汙罪。2006年7月30日,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以張春靜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違法所得的人民幣48155.88元予以追繳。張春靜2006年9月25日被開除公職,同年12月26日被開除黨籍。
案例六:魯金榮,男,1958年5月6日出生,原任丹陽市地方稅務局工會副主席。魯金榮在擔任工會副主席期間,利用其參與丹陽市地稅局和下屬分局基建籌備、設備材料采購、基建質量的監督與管理以及工程款的結付等工作之便,先後收受15人48次所送錢財***計價值人民幣888653.60元,其中收受物品中包括黃金項鏈壹條、聯想昭陽牌筆記本電腦壹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2005年9月29日,丹陽市人民法院以魯金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交國庫,魯金榮2005年11月30日被開除黨籍,2006年3月21日被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