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說:“事無大小,皆有義利。”
義,在儒家思想中,是以宗法禮制或宗法倫理道德為基本內容的,主要是指道德、正義和公理;利,是指物質利益。認為“為義”與“為利”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價值取向,並以此作為劃分君子與小人,善與惡的標準。我國古代,以儒家學派為主的傳統道德,要求人們正確處理義與利的關系,從而確立為善的價值目標,這壹點是應肯定的。作為儒家學說創始人的孔子,在義利輕重或義利為至善標準的問題上,他的態度是明確的,提出了“義以為上”“義以為質”的命題,把義看作是立身之本。他說:“君子義以為上。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無義,為盜。”(《論語·陽貨》)孔子雖然“罕言利”,但是,在義與利的關系上,孔子並不是不言利,只是認為見利思義,見得思義,在義與利之間要有壹個權衡。因此,他說:“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論語·憲問》)允許在不違反義的前提下,講究物質利益:“富與貴,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論語·裏仁》)孔子這裏強調的重點雖然是“義”,但他並不排除在“義”的前提下取得與“義”不相違背的“富與貴”。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古代傳統道德思想中,確實存在過分重義而貶利的傾向。孟子繼承了孔子“罕言利”和“義以為上”的觀點,卻走向了“何必日利”的極端。清初詩人申涵光在其《荊園小語》中談體會時說:“《孟子》開卷便極言好利之弊,已知此事乃千古病源。”可見孟子的義利觀對社會歷史所產生的影響是何等深遠。例如,我國歷代封建統治階級都認為商人是重利輕義的,甚至把興農抑商作為壹項治國之策。認為“君子尚義,小人尚利。尚利則亂,尚義則治”(邵雍《伊川擊壤集》卷十四《義利吟》)。作為封建士大夫的白居易,在其詩歌《琵琶行》中也有“商人重利輕別離”的詩句。人們似乎都形成了這麽壹種價值取向:爭做“喻於義”的“君子”,不做“喻於利”的“小人”。這也許正是造成中國歷代安貧樂道、窮困落後的思想根源之壹。
應該說義與利的關系是辯證統壹的關系。關於這壹點,其實古人早就明白,只是沒有人予以強調罷了。《國語》中就有這樣的說法:“言義必及利”、“義以生利,利以豐民”。從整個文化體系而言,沒有不講利的。人類文化思想中包含的各種經濟、政治、軍事、教育乃至人生哲學等等,無壹例外。如果說做官做生意是為了利(如國家、集體、個人之利),那麽,讀書做學問中也無不包含著利的因素。即使是孟子,他所謂不言利,只是不圖小利而已,最終求的是大利、長遠之利。更何況他在談義的同時,並沒有放棄物質利益。他周遊列國時,就是“厚車數十乘,從者數百人”。可謂義中有利。
求利者並不都是不義之人。即使是追求個人經濟利益的人也不壹定都是發的不義之財。既然可以“義以生利”,那麽也可以“利以生義”。春秋時期,洛陽有個叫白圭的商人,很善經營,他采取“人棄我取,人取我與”的經營策略,生意十分興隆。每年秋收時,百姓谷物多,他就大量收購,而當百姓正需要織布和修屋過冬時,他就賣出絲綢和油漆;每年春蠶上市時,他就買進絲和絲棉,賣出谷物。在這買進賣出中,白圭既得到了合理合法的利潤,又滿足了百姓們在生產與生活中的物質需要,這其中不就包含著壹定的“義”麽!
當然,在義與利的關系上,見利忘義者,惟利是圖者,保利棄義者自古以來就不乏其人。比如,《紅樓夢》中的王熙鳳就是壹例。她掌管著賈府總務,為了滿足壹己私利,借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勢,得了壹些不義之財。秦可卿七七出殯時,饅頭庵老尼求她通過長安節度使雲光,逼張金哥與長安前守備之子退婚,另嫁李衙內,並許以重金。結果癡情公子與癡情女雙雙自殺,而王熙鳳卻鯨吞了三千兩白銀。不僅如此,她還長期以高利貸為手段大進紅利,盤剝落魄文人,使人家破人亡。但是,王熙鳳的最終結局是因利傷義。在朝廷查抄賈府時,其罪名之壹就是倚勢淩弱,違例取利,最後反誤了卿卿性命。
在當代商品社會,正確處理義與利的關系同樣是十分重要的。現在,重義輕利的人少了,而重利輕義的人多了。尤其在如今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假冒偽劣、以次充好、坑蒙拐騙、見錢眼開之類的極端利己主義者比過去多了。當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制的不斷完善,這種人會逐漸減少,要麽被淘汰出局,要麽就改過自新。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既要重義,又要重利。換句話說,就是既要講社會效益,又要講經濟效益,既要在講義的前提下求利,又要在求利的基礎上講義。但是,在義與利發生矛盾時,應以義為主,利為輔。古人雲:“先義而後利者榮,先利後義者辱。”(《荀子·榮辱》)如果說,義是本,那麽利就是末,不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