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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哲學家

讓我們放下尼采瘋狂的頭腦,轉而看看他在英倫三島的同時代人的有序而自滿的頭腦(尼采輕蔑地稱這些人為“愚蠢的腦袋”)。盡管休謨戲謔地主張徹底拋棄哲學,但哲學經驗論在19世紀中葉的英國仍然充滿活力,蓬勃發展。功利主義源於休謨思想的壹個方面,這壹點我們在本書中沒有考察,也很難與休謨徹底的懷疑主義相壹致。盡管休謨否認了關於因果關系、自我和外部世界的真實知識的可能性,但他認為這些領域中被公認為“知識”的那些東西確實是壹種合理的觀點,因為它們是基於經驗的,所以它們是有根據的。休謨更關註現實的傳統被壹批被稱為功利主義者的哲學家繼承,其中傑裏米·邊沁(1748-1832)和他桀驁不馴的追隨者約翰·穆勒(1808-1873)走在前列。

馮·克雷

性格古怪的傑裏米·邊沁(他穿著整齊的屍體被制成木乃伊,仍然主持著倫敦大學學院的董事會會議,因為他把財產留給了董事會,條件是他要參加所有的董事會會議)得出的結論是,所有的理論,包括道德理論和政治理論,都必須以經驗事實為基礎。在他看來,這個事實壹定是,快樂原則在人文學科中占據第壹位。換句話說,所有對人類行為的分析,所有改變行為的提議,都必須從人類行為的動機是追求快樂,避免痛苦這壹事實出發。當然,在這方面,邊沁與霍布斯並無二致,盡管邊沁的結論更為自由。

只有快樂才是(或者應該是)有價值的理論叫做享樂主義。我們以前見過這種哲學,不僅在霍布斯,而且在伊壁鳩魯和卡裏克利斯那裏。邊沁的創新在於他相信享樂主義不壹定是利己主義;可以是社交。換句話說,壹個人做事的動機不僅僅是為了自己的幸福,也是為了他人的幸福(也應該是)。他的社會享樂主義體現在他最著名的格言中:“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對錯的標準。”(“幸福”在這裏的定義是快樂。這壹原則與“壹人壹票”(即每個人對幸福都有自己的理解)原則的結合,賦予了邊沁功利主義思想明顯的民主色彩。而且,這也意味著壹個行為的道德價值只取決於該行為所引起的幸福或不幸的總量。這種觀點有時被稱為結果主義(因為決定行為價值的是結果),與康德的道德觀相反。根據康德的道德觀,行為的道德價值取決於行為人的意圖,行為的動機是否履行了行為人的義務,行為是否符合理性的規律。

康德和邊沁為我們提供了西方倫理學使用的兩種主要道德理論模式。不幸的是,從這兩個模型得出的結論有時會相互矛盾。當應用到壹些具體案例時,功利主義有時似乎比康德的觀點合理得多。在其他情況下,康德的觀點似乎比功利主義更好。比如康德的《倫理學》告訴我們,永遠不要說謊。但是如果壹個拿著武器滿嘴口水的人問我們比爾·瓊斯在哪裏,我們該怎麽辦?如果我們非常清楚說出真相可能會導致瓊斯的死亡,我們還有義務這樣做嗎?在這種情況下,邊沁的原則更好:如果我們可以通過說謊來防止嚴重的傷害,那麽說謊就不是不道德的。但是,我們再來想壹個著名的例子:假設妳去醫院看望壹個朋友,壹個功利的醫生選擇犧牲妳,將生命所必需的器官移植給其他五個病人。如果他們不能立即接受器官移植,他們就會死亡。會發生什麽?醫生的行為是基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則,甚至可能是基於“壹人壹票”的原則。但我們大多數人可能認為康德在這個例子中是對的,他認為這種犧牲是不道德的。

我們可以看到,邊沁認為幸福可以根據幸福來定義,他認為對幸福的研究可以完善,成為壹門科學。妳可以根據以下七個因素來體驗幸福。這些因素可以根據相應的七個問題來解釋:

1.強度(幸福感有多強?)

2.持續時間(幸福會持續多久?)

3.確定性(幸福有多真實?)

4.接近度(需要多久才能體驗到這種快樂?)

5.繁衍(壹個行為會帶來多少其他的快樂?)

6.純潔(這種快樂從痛苦中解脫到什麽程度?)

7.廣度(有多少人會體驗到這種快樂?正是這壹因素使得邊沁的享樂主義被稱為壹種社會享樂主義。])

無論考慮哪種行為,人們都要根據這七個因素帶來的快樂來分析,邊沁稱之為“快樂計算法”

邊沁認為,經過壹些實踐,人們可以學會直觀地使用這種計算方法,但在此之前,人們實際上應該盡可能經常地計算各種數據。(的確,據說邊沁自己也用幸福計算方法來選擇是保持單身還是與人結婚。【他結婚了!)在做決定時盡量用“計算”:是為了化學課的期中考試而學習,還是和幾個朋友去海邊。很明顯,沙灘黨會在某些因子上更強(1,3,4,6),在另壹些因子上更弱(2,5)。學習在大多數因素中是弱的,但在少數因素中是強的(2和5,如果有人對妳在大學的成功感興趣,那麽7也包括在內)。面對誘惑妳去海邊的快感,學習有足夠的利大於弊嗎?當然,妳在沙灘上經歷的負罪感也必須考慮在內。根據“壹人壹票”的原則,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做出選擇。

穆勒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從小就嚴格遵守邊沁的信條。二十壹歲時精神崩潰後,他對這些觀點產生了壹些懷疑。除了關心其他問題,他還為沙灘/化學的選擇焦慮,或許更為六箱啤酒/莎士比亞十四行詩的選擇焦慮。如果讓壹個普通人選擇壹邊看電視上的49人隊比賽,壹邊讀文藝復興時期的詩歌或喝啤酒...是的,妳不能強迫人們讀詩或看足球比賽,如果他們不覺得有趣的話。但在民主制度下,在“壹人壹票”的原則下,如果讓人們選擇是提供大學教授莎士比亞的公共開支,還是接受退稅,會發生什麽?密爾擔心最壞的情況,認為這是文明進步的不祥之兆。如果我們讓自己遵循幸福計算方法,那麽豬可能會被證明是正確的:在泥裏打滾可能比學習哲學排名更高。

穆勒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是指出,只有那些有資格充當這兩種競爭經驗的裁判的人,才能“投票”支持其中壹方或另壹方。妳只有既懂啤酒又懂莎士比亞,或者既彈過又讀過柏拉圖,才能投票。)穆勒的結論是“某些種類的幸福比其他種類的幸福更令人向往,更有價值”。我們認為他想讀莎士比亞和柏拉圖。

穆勒認為他之所以放棄幸福計算方法,是因為他想直接用質量來定義幸福,而不僅僅是用數量。然而,他的批評者指責穆勒在斷言某些幸福優於其他幸福時,完全拋棄了“功利主義原則”(即幸福原則)。他們還指責他的精英主義,破壞了邊沁賦予功利主義的民主基礎。無論如何,穆勒確實給我們留下了壹些思考的問題:在民主制度下,“壹人壹票”的原則必須適用於所有層次的選擇嗎?如果是的話,民主和高雅文化是否相容?

在他最著名的關於自由的書中,穆勒概述了他的自由放任理論。在某些領域,政府無權幹涉公民的生活。密爾的自由主義原則規定:“只有當它的唯壹目的是防止對他人的傷害時,違背文明體成員的意願將權力強加給他們才是正當的。”換句話說,穆勒反對國家的家長制,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告訴公民為了他或她的利益做什麽。對穆勒來說,沒有“無受害者的犯罪”這回事。如果壹個男人選擇躲在自己的房間裏不戴頭盔騎著他的哈雷,躲在自己的房間裏狂飲劣質酒或者吸毒,嫖娼或者成為男妓,那是他自己的事,與政府無關。(這是穆勒試圖規定個人權利,許多批評者認為這是功利主義的缺失。)

出於道德上的原因,也許我們應該盡力勸說這個人放棄錯誤的行為,但是只要他不傷害別人,我們就沒有權利用法律阻止他傷害自己。當代批評家指出,穆勒的時代可能比我們的時代更容易做出這種區分。當今世界,幾乎沒有純粹的私人行為。如果妳因為摩托車受傷住進了醫院,我交的稅就要給妳提供護理,直到妳康復。)

穆勒也相信市場自由放任。他說:“自由放任...應該成為壹個普遍的原則:除非是為了某些重大利益所必需,否則壹切背離自由放任的行為都是某種罪惡。”他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不應該幹預商品交換,產品的種類和質量應該由供求規律決定。

盡管當時穆勒被認為是自由主義者,但在許多方面,他的觀點聽起來更像是我們現在認為的政治保守主義。但他對自由放任施加了很多限制,這說明他不是壹個純粹的供給學派理論家。他把所有購買者無法判斷的產品和“所有質量與社會有很大關系的產品”排除在適用自由放任政策的範圍之外。穆勒說:

有...有些東西的價值永遠無法用市場需求來檢驗...最需要這些東西的人最不想要。那些主要用來提高人的素質的東西更是如此。壹個沒有受過教育的人不可能成為壹個合格的教養判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