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壹章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能夠確保持續安全的狀態。
2065438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將4月15日定為國家安全教育日。和而不忘危,存而不忘死,治而不忘亂。國家安全與我們息息相關。家是最小的國家,有千萬個國家。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更要兢兢業業。
公民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包括:
1、支持和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組織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
3.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家安全工作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