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以道德倫理為基礎,而道德倫理往往是法律的基礎,尤其是在民法中,更為直接或接近。甚至可以說,理性往往代表著法律的價值取向,比如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它是道德倫理直接法律化的產物,被稱為帝王條款,是法律的最高基本原則;再比如公序良俗原則(即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直接體現了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理性作為人的本性和事物的常識,是壹種現實的存在狀態,是獨立於人的意誌的客觀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理性構成了法律運行的實際環境和情境,因而必然成為法律適用中必須考慮的現實因素,它甚至直接影響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正因為如此,法律的適用,尤其是法律的推理,應當以理性為基礎,理性與法律的價值應當統壹,從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如果不考慮原因,就會導致不便於查明事實或者案件的處理是合法的,不符合現實生活的要求,難以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比如前幾年裝修的房子裏有個裝修工人自殺,業主讓裝修公司買房子,他又買了新房子。如果僅從法律角度來看,裝修工人在房間內自殺,並未對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故應駁回業主的請求。但通過電視臺對公眾的采訪,公眾壹致認為,房屋的損失是顯而易見的,業主的要求是合理的。
那麽,在法律適用中考慮理性,除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之外,還有以下兩層含義。壹是可以通過推定來認定案件事實,從而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證據的充分性將直接影響案件不同的法律後果。但由於案件的客觀不可復制性、偶然性、復雜性和多樣性,如果片面追求證據的客觀充分性而不考慮情感,很多案件會導致很多案件無法查明或者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大大增加。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根據各種間接證據和其他已知事實,借助於經驗規則、邏輯規則和法律規定來推斷案件事實就顯得尤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也規定,根據日常生活中的經驗規則可以推斷出另壹事實的,當事人無需舉證。
比如兩個人發生糾紛,A被B打了壹巴掌,A到法院主張自己背部脫皮是乙壹的巴掌造成的,要求B賠償損失。已知那天是夏天,陽光明媚,A在太陽下曬了幾個小時,沒有穿外套,A平時也很少曬太陽,但B聲稱A的損失不是毆打造成的,是太陽灼傷,所以不需要舉證,因為根據已知事實和本案壹般生活經驗,掌摑不會造成A脫皮。而如果不考慮原因,還要舉證證明(法醫鑒定A的傷情),壹方面明顯增加了B的負擔,也是對訴訟資源的浪費。
當然,因為事實的認定是壹種推定,法律也允許對方提交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這種推定。第二,對理性的正確考量也有利於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
比如某房地產公司賣給乙壹壹套二層的房子,但該樓樓上沒有樓梯,於是B起訴A公司要求補建,而A公司則辯稱其與B的合同中沒有樓梯,因此不違約,不應該再建。如果不考慮原因,乙公司的辯解也是事實,其與甲方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樓梯的條款,那麽乙公司的主張成立?顯然,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從社會經驗來看,建築物應該有樓梯,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不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不考慮合理性,機械的法律適用必然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當然,考慮理性也不是無原則。筆者認為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因為理性在壹定程度上是不確定的,很可能會出現“公道自在人心,女方有理”的情況,所以法律所考慮的理性應該是確定的,即被普遍接受的、穩定的、反映壹定規律性的,能夠反映人們對生活現象壹般規律性的認識,否則,第二, 應當在法律適用的前提和範圍下理解理性,即沒有法律就不能適用理性,換句話說,理性必須在法律的界限內適用。
只有查明事實,適用法律,正確考慮原因,法律適用的結果才能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壹般規律,從而真實。
2.黃藝明:哪些古詩是既有道理又有道理的傑作?古人說“詩言誌”,“詩以情為懷”。
“誌”是情感,包括理想和情感;“愛”是情感。但在詩歌中,抒情和推理並不矛盾。
詩歌具有“激、察、聚、怨”的功能,其中“察”就是觀察生活和自然物理的真相。推理詩,尤其是宋詩和禪詩中的推理詩,構成了古代詩歌中的壹道風景。
在中國文化史上,禪宗的影響是巨大的。禪宗強調“了解心性”,認為了解本心非常重要。
《壇經》記載,六祖慧能在廣州霍卓基時,曾見風飄動。壹個和尚說它在動,另壹個和尚說它在動。這兩個人爭論不休。
慧能上前勸道:“仁者動之。”通過這個故事,可以看出禪宗人對心的重視。
歷史上,許多僧侶寫詩。這些詩歌或反映了他們的心路歷程,或闡釋了某種人生哲理,讀來往往令人深思。
其中,宋代羅大靖《和林宇錄》中所載的壹句佛家詩,非常有名:終日不見春,芒鞋破雲頭。當我回來的時候,我微笑著聞著梅花。春天已經降臨枝頭。
美學家宗白華曾用這首詩來闡釋“美在何處”的道理。他批評尼姑:雖然她看起來很開明,但她的覺悟還不夠深,不夠高。
她發現不了整個宇宙都充滿了春天。她遊遍龍頭雲,抑郁失望。
她把自己封閉在壹個狹小的內心世界裏。然而,這首詩真的應該這樣理解嗎?這首詩表面上看,好像是壹個比丘尼在四處尋找春天;深思其實是在暗示探索真理的艱難歷程:先來看“終日尋春不見,草鞋破雲。”
“春”可以象征美好的自然,同時又是真、道的化身,也是佛教真、佛性的象征。所以這兩句話解釋了千山萬水之後尋找真理的過程。但涼鞋磨破了真相還是被隱藏了。
所謂“鐵鞋無處尋”,揭示了尋求和理解道的艱難。再看最後兩句。和尚在尋找春天時失望而歸。他無意中看到了枝頭的梅花,忍不住摘了下來。他覺得香氣四溢,已經充滿了春天的氣息。
在這裏,梅花是自我心靈的象征。“笑看梅花”就是在自心中尋找真理和佛性。《春在枝頭》就是認識到每個人都有佛性,即心即佛,自性即佛。
所以,這首詩很好地詮釋了中國文化中“道不遠人”、“我心即宇宙”的道理。象征性地說,春天在每個人的心裏,外在的美好只是外在的環境,外在的環境只能通過內心起作用。
壹個人如果能時時處處保持內心的清明,能不為外界所動,他將無處可去,而不是春天。當然,這首詩裏的梅花也可以比作眼前的東西。
有了這樣的認識,這首詩就體現了守道壹花壹世界的道理。在禪宗歷史上,還有壹首關於禪師趙周的詩。
趙周禪師,法名來自聖旨,是禪宗史上的大師。幼年出家,師從南泉普源禪師,在艱難的環境中堅持傳播禪心,吸引天下學者。
禪師趙周有壹個著名的案例:無論誰來問,他的回答往往是“去喝茶。”這個公案啟發了當時很多禪僧,流傳後世,歷久彌新。
這首關於禪師趙周的詩很簡單,卻直擊人心:趙周八十歲,只因心不寧靜。回來壹無所有才知道草鞋是浪費。
上面說的是,80歲了,趙周禪師還在走來走去,拜訪各種名人,因為他對人生還有點懷疑,還沒有完全明白其中的道理。當我終於明白的時候,我才意識到,走了那麽多路,穿壞了那麽多涼鞋,真是浪費金錢和時間。
因為道不在別處,而在人心。壹個人只要善於研究自己,發現真實的自己,就不難明白人生的道理。
用後人的話說,可能是“心外無物”,“心外無理”。醉生夢死的老莊創立的道家學派,主張清靜無為,順其自然。
他們痛斥世俗價值觀,強調“悲喜不入我心”。道家思想在中國歷史上對文人影響很大,所以在文人的作品中有時會有所體現。
這方面的經典可以用蘇軾的《臨江仙夜歸臨高》來代表:夜飲東坡醒又醉,歸似三更。這孩子呼吸急促。
妳甚至不應該敲門,而是靠在妳的手杖上,傾聽河水的聲音。龍恨這具身體不是我的,當忘了營帳。
夜半風平浪靜,線條平平。從那以後,這只船就離開了人世,江海度過了他的余生。
在葉夢得的《暑假》中,有壹個故事:蘇軾被貶湖北黃岡,有壹次喝醉了酒,寫了《臨江仙》。第壹首詞第二天就傳開了,據說蘇軾寫完這首詞後就把官帽和官服掛在河堤上,駕著小船呼嘯而去。
當時縣長聽到這個消息又驚又怕。要知道蘇軾是帶著壹條罪在黃岡被勞教的。現在他突然失蹤了,當地官員的責任很大。於是他匆匆趕到蘇軾的寓所,發現蘇軾鼾聲如雷,依然宿醉未醒。
那麽,這個詞表達了什麽樣的哲學,以至於成為經典?第壹,醉酒的轉化,意味著跳出常規思維。“夜飲東坡醒酒再醉”既說明作者多次因酗酒而醉酒,又暗示了醉者與覺醒者在人間的對立。
有時候,喝醉的人可能是清醒的,但所謂清醒的人,可能就是喝醉的人。“就像午夜”,暗示了時間的默認。
對於壹個講道理的人來說,時間並不重要。所謂十世同堂,離不開當下,關鍵在於玄機或者說悟道。“孩子的氣息已經打雷”是全世界醉酒的象征。
至此,沈醉的人與覺醒的作者之間的形象反差已經凸顯出來。第二,所有的思想都是靜止的,我們能感受到真實的世界。
“不應該敲門,應該拿著棍子聽聽河水的聲音”,寓意深遠。“敲門”暗示著覺醒的人在探詢這個世界,而“不應該”暗示著沒有人理解的現狀。
“拄著棍子聽河水聲”影響深遠。相傳有些偉人是拄著拐杖離開人世的,從而畫出了壹幅偉人聽海浪的優雅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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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詩中有哪些合理的詩句?1.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如果不拿走這雙鞋,李就不能加冕。
城裏那麽高,廣場壹尺高。——漢樂府民歌4。煉鋼有什麽意義,把它變成軟指頭——金。
劉坤5。但是妳只要上壹層樓梯,就可以開闊三百英裏的視野。
王誌煥6。當世俗的事情輪流的時候,讓過去的成為過去。
孟浩然7。草木無意,自有時——唐。
孟浩然8。春天種下壹粒谷子,秋天就會收獲壹萬粒種子——唐。
沈李9。蜉蝣搖樹,可笑。唐。
韓愈10。弓應該是最硬的,弓箭手應該射得最久。
先射馬,抓賊先抓王——唐。杜甫11。
事情無論大小,都是適合自己的——唐。杜甫12。
春花無數。畢竟,秋天是什麽?宋。陳亮13。
功高則怨,權高則危——宋。王買14。
萬物自然沈浮——唐。李白15。
如果天空中有愛,它會變老。李賀16。
壹寸光陰壹寸金。王貞白17。
人生70歲,難得-唐。杜甫18。
青山樓外-宋。林升19。
我們在綠色書籍中讀到了過去的故事,但在這裏我們看到了壹個活生生的人,比死去的更強大。岑參20。
花年年相似,人年年不同——唐。劉希夷21。
舅舅還能敬畏來世,老公卻不能輕視少年——唐。李白22。
假金立方鍍真金,真金就不鍍金——唐。沈李23。
在下沈的船邊,走過,在病樹前,-唐。劉禹錫24。
請不要放以前的歌,聽聽新的唐。劉語熙25。
芳林新葉催老葉,流水前浪作身後浪——唐。劉禹錫26。
百花齊放成蜜,誰辛苦誰甜--唐。羅隱27。
二草,如破名,不廢江河溪流——唐。杜甫28。
只看後浪推前浪,體會到新的比舊的好——宋。解釋到29。
不要怕浮雲遮望眼,只因為妳在最高境界——宋。王安石30。
我不知道廬山真面目,但我在這座山——宋。蘇軾31。
又不是梅花,哪聞得香——袁。高明32。
紙上得來的東西很淺,永遠不知道怎麽做。宋。陸遊33。
近水易得月,向陽易化花木為春——宋。蘇林34。
哪裏的生活都是什麽樣的?它應該像在雪中飛行壹樣。我不小心把手指和爪子留在了泥上,洪飛駕駛著那個復雜的東西。
宋。蘇軾35。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沈浮。此事古難全——宋。蘇軾36。
壹潭死水無波瀾,春風有蕩秋千的時候。戴37。
積德生儉,自古瓜苦甜——元。白蒲38。
蒼龍黃昏下著雨,老樹春明花開。顧39。
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大清。趙毅。
4.理性大於法理的第壹個論點怎麽寫?1.法律是法理的體現,法理是習慣的加工。任何法律原則都來源於習慣,習慣是人們通過長期生產生活積累的經驗。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采用哪個理論,都不應該超越人的感性,也就是不應該違背理性。法律俗話說:“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不再於邏輯,邏輯只是為了彌補經驗的補充。”所以,法理學是不可能擺脫理性的。相反,法理學是為理性提供理性支持的因素。我們可以梳理壹下思路,法律的過程:從人們的生活經驗到習慣,從習慣到習慣法,從習慣法到成文法或判例法。在這個過程中,不僅是法學的演進,也是理性的提升。因此,理性是法理學之母。法理學如何才能偉大合理?
2.法律人在辦案中,不僅要判斷事實,還要根據事實判斷價值。所謂價值判斷,就是根據理性和社會的普遍觀念去參考和選擇。比如壹幅畫是否淫穢,不僅要看作品是否公開宣揚人體,還要看其目的和用途。如果其公開宣揚淫穢內容,應視為淫穢物品。如果是醫學解剖圖譜,即使裏面全是人體(甚至是血管和細胞),其目的也是為了向讀者展示人體結構,方便人們學習醫學知識,甚至培養出能濟世治病的名醫,那怎麽能說是淫穢物品呢?這壹切都不是法律規定的,更不是法理學可以推得下來的,因為任何壹個法律條文或者法理都不可能把事情壹件壹件規定和推下去,而只能(針對某壹類問題)做出壹個類型化的判斷。在具體案件中,仍然需要結合當地的環境、社會習俗和人們的認知來判斷,證明僅僅依靠法理並不能完全解決問題,需要通過理性來判斷。從以上現實問題來看,法理學需要依靠理性。
3.法理學往往可以解決對與錯(應該是什麽)的問題,但能否適用(應該是什麽)需要考慮合理性。例如,在動產交付中,可以采用真實交付、簡單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變更。雖然這四種方式都是交付的形式,但是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如果動產是占有變更的形式,就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原因是什麽?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雖然爭論不休,卻沒有定論。根本原因在於,雖然法理上的占有變更是動產物權變動的壹種方式,但不符合壹手交錢壹手交貨的習慣,有悖於情與理。所以,立法之所以能成立,如果是無理由支持的,就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