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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歌詞看詩歌與音樂的關系

歌曲生產的文化過程中有四個要素——歌詞(由作詞者)、音樂(由作曲者)、表演(由演唱者)和歌唱(由群眾)——它們共同作用。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非常復雜。本文只能討論前兩個要素之間的關系,但我們的討論必須從歌曲是“多通道復合藝術”這壹前提出發

第壹,雖然任何壹個詞都可以寫成壹首歌(比如文革時期的語錄歌),但遠不適合所有的詩壹起唱。詩與音樂的時間劃分,構成了任何壹個民族詩與音樂歷史的基本輪廓。在古代很長壹段時間裏,每壹首詩都是壹首歌。而中國文化很快演變成世界上最嚴重的書面化傾向,很早就把大部分文人的詩和歌分開了,於是歌詞就成了壹種特殊的詩體。

並不是所有的歌曲都適合演唱和表演:在古代,關於演唱的文字記載只留下了很少,音樂也很容易失傳,留下名字的也只有少數歌手(“歌王”如李延年)。在任何文化傳統中,在歌曲的藝術範疇中,歌手的地位都是極低的;而在現當代社會,恰恰相反,音像錄制和傳播技術突飛猛進,使得歌手占據中心地位,歌曲成為明星的歌曲。

並不是所有被傳唱和傳播的歌曲都能流行:流行歌曲有壹個選擇程序,只能由國家、市場、藝術界、媒體來引導,但不能完全代替這個程序。到目前為止,這個程序還沒有被仔細研究過,它的規律性仍然是壹個未解之謎。歌曲流行之後才完成了各種符號元素的連接,才真正啟動了它的社會表意機制。

本文雖然以歌詞為重點,但始終將其他三個環節放在視野中。例如,本文選擇和分析的歌詞的流行度已經被考慮。討論歌詞的文化約束,不得不考慮機構的參與和歌詞的創作特點,不得不考慮歌手的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