ǰλãZȫW - דԊ - 什麽是常駐作品?

什麽是常駐作品?

固定作品是指未經本人或網站同意,其他任何媒體不得轉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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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授權:指作者或著作權人授權網站發布。

轉載作品:指網站復制其他網站或作品著作權人的作品並發表。

擴展數據

著作權法關於轉載作品的規定: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抄其作品的,應當在報刊上發表該作品時附具聲明。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刊發表其他報刊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轉載未註明轉載作品作者和原報紙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我國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的法律解讀

規則壹。互聯網著作權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地。

第二條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對網絡環境下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規則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教唆、幫助他人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追究其侵權責任。

第四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有確切證據的警告,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認定其與網絡用戶承擔相同的侵權責任。

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著作權人請求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的侵權人在其網絡上的註冊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故意上傳、傳播或者提供專門用於故意規避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件,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時,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人網上註冊信息,但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和侵權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索要。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相關行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提出有確切證據的警告後,采取刪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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