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集體辦理本機構醫師註冊手續。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類別和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
擴展數據:
對醫療從業人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學習傳統醫學三年或者具有多年實際醫學技能,經考核合格,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2、申請個體開業醫師,必須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註冊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行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