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是中國封建社會臨時形成的特殊宗教。關於中國有沒有儒家思想,學術界說法不壹。有人認為沒有儒學,“儒學”是中國時代戰國時期的“百花齊放”之壹,是壹個學術派別。“儒教”壹詞原本是現代對學者的尊稱。它的意思是“優秀”和“和諧”。據說他們的智力知識可以使別人平靜,壓倒別人。所以只能稱之為“儒家”。有人認為有儒家,孔子的創始人,漢武帝用政治權利擡高了孔子的宗教,立儒家為壹尊。隋唐時期,“佛”、“道”、“儒”並稱三教,而後,三教呈現出合壹的趨勢。在封建政權的支持下,儒學的體系在宋代完成。它以中國封建倫理“三綱五常”為核心,吸收了佛教和玄學的宗教心性和涵養方法。信奉“天地關系”、“君師關系”,是中國封建宗法制度的中心;“天地”是君權神授的神學基礎;“老師”相當於壹個展示經典,代表天地之言的神職人員。四書五經是儒家的經典,祭天、祭孔、祭祖是常規的宗教儀式。當孩子在學校讀書,開始接受儒家的教導時,就應該祭拜孔子的牌位。孔廟(又稱文廟、軍人廟、龔雪等。)從地方到中央都道府縣。作為基督徒(儒生)聚會禮拜的場合。雖然觀點有分歧,但不管叫“儒”還是“儒”,其創始人都是孔子。
儒家(家族)理論非常適合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長處。漢武帝即位,向天下宣布拋棄百家學說,懲罰儒家心性,要求人人讀六經。用儒家心性治國,把儒家心性放在獨特的位置。未來,目前各個朝代都試行以儒家思想為唯壹科目的“科舉制度”來測試自己的官職,這就迫使人們學習儒家思想,所以儒家思想可以暫時發揚光大。儒家思想統治中國幾千年,對波動封建秩序,延長封建社會壽命起到了緊張的作用。
孔子在春秋時期創立的儒學,最初是間接繼承了殷周仆從制度中的天命神學和祖先尊崇的宗教心性。這壹學說的中心是誇大尊親,維護君主和父親的相對統治地位,穩固專制宗法的等級制度。因此,這壹理論稍加改革就能滿足封建統治者的需要,它有能力進壹步發展成為壹種宗教。但在先秦時期,它不是壹種宗教,而是作為壹種政治倫理理論,停止了與其他學派的爭論。從儒學到儒學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帝國的建立和穩定而逐漸停止的,經歷了壹千多年的過程。孔子的學說經歷了兩次大的變革。第壹次改革是在漢朝進行的,得到漢武帝的支持,由董仲舒推動。這就是中國歷史上所謂“免除百家爭鳴,獨尊儒術”的步伐。漢代大壹統的地方中央集權的封建宗法專政,需要壹個在認知形態上與之緊密相似的宗教哲學體系。孔子被推上了前臺,董仲舒、白虎通借孔子之口宣傳適合漢朝統治者的宗教心性。宋朝的第二次改革,宋朝統治者從唐末五代疏散的混亂場面中奪取政權。鑒於前朝覆滅的經驗,他們把所有的政治、軍事、財政和雇傭權都集中在壹個地方。宋朝寧願對外讓步,同時在國內強化地方集權的封建宗法獨裁制度;在大腦文明的範疇裏,也應該有與之相符合的認知形態。漢唐和宋明都是中央集權的封建宗法獨裁國家,但地方權利越來越趨同,在智力文明方面的統治方式也越來越細致。為了適應宋朝統治者的需要,理學即儒學應運而生。儒學的第二次改革雖然完成於宋代,但可以追溯到唐代。韓愈傳入大學,以儒家道統反對佛教的法制。李敖用中庸來反對佛教的宗教神秘主義。到了宋代,朱將《論語》、《孟子》、《大學》、《中庸》定為“四書”,並以畢生精神加以表述。朱的《四書集註》已被宋代封建統治者定為當時的通用教材。“四書”在十三經中脫穎而出,受到特別的重視。
儒家的基本教義:
《三綱》:1)顯德2)親民3)止於至善。
“八只眼”:1)吳歌2)知止3)炙心4)鄭新5)修身6)齊家7)治國8)平天下。
“三個爸爸”:智慧、仁愛和勇氣
“與天地和諧,與日月和諧。”
“養誌養氣”與“養浩然之氣”(孟子)
“三智修行”:士為智,聖為賢,聖賢為天(宋·周敦頤)
“為天地立心,為百姓立命,繼往開來,為天下開太平。”(宋張載)
“要有見識,要去上課,要認真思考,要分清,要去做。”(《中庸》)
“樹立品德,在後世揚名立萬,讓父母看到孝順才是終點。孝道,始於親服,中於服,終於品。”(肖靜)
儒家思想
壹、儒家思想概述②
儒家從根本上對抗“親親”、“尊敬”的立法標準,維護“禮治”,提倡“德治”,註重“人治”。儒家思想對封建社會影響很大,暫時被封建統治者視為正統。
儒家“禮治”的基本含義是“差別”,即使貴賤尊老都有自己特殊的行為準則。只要貴賤、老幼、親友各有禮法,就能達到儒家眼中的君君、大臣、父子、兄弟、兄弟、夫妻的理想社會。國家的混亂取決於等級秩序的波動。儒家的“禮”也是法的壹種方式。所以它維護的是以宗法為中心,違反了“禮”的標準,就會受到“刑”的懲罰
儒家的“德治”學說,就是主張用道德來感染和教育人。儒家認為,無論動物本性是善是惡,都可以用道德來感染和教育人。這種教育方式是壹種精神改造,使人民和睦相處,知恥而不奸。這是最徹底、最基本、最積極的方法,不需要法律的制裁也能做到。
儒家的“人治”學說,就是關註人的特殊化,關註人的道德品質的發展,關註人的同情心,把人當作壹個可以改變的頭腦,有巨大選擇余地的“人”,有自動的、倫理的才能去治理。從這個角度看,“德治”和“人治”是密切相關的。“德治”誇大了教育的秩序,“人治”則著眼於道德家本人,是壹種聖人政治。因為儒家認為“品德”影響很大,在此基礎上發展出“治民為政”、“治民無法”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二、現代意義上的法治③
可以說,法家的執法思想是戰國時期的“新學”。所謂“新學”,是指以儒家為代表的“禮治”的“舊學”。“新學”與“舊學”的區別,歸結為“法治”與“禮治”、“德治”與“人治”的區別。
法家的“法治”有自己的特點:主張幹預,支持聽天由命;排斥“人治”,排斥“法治”;排擠“禮治”,拒絕承認自然法的存在;主張國家至上,社會團體乃至血緣團體的力量必須服從君主的國家力量;支持“潛規則”。法家的頭腦以唯物主義為出發點,時刻關註此時此地的情況,堅信權威是萬能的,卻不承認人性特征的神聖性。其政治主張嚴厲幹預,但幹預必須基於客觀的“物質標準”。這種“物質標準”被視為“正確的、有分寸的”執法,統治者不得任意懲罰犯罪。只要人在執法範圍內,就可以失去戰爭自由等等。“法治”的物理本質是“物的統治”,所以也稱“法治”為“物的統治”。(4)壹方面,用正確、度量、測量、大小等客觀規範來衡量壹切人,是壹種客觀的、人為的、堅定的、穩定的方法;另壹方面是把人當東西來管理。也就是說,可以把人看作是壹個可以用堅定、客觀正確、大小等“對象”進行精確權衡的工具,而不考慮人的特殊能動性。
與儒家的“禮治”相比,法家的“法治”支持宗法等級和世襲制度,要求對等和違法,主張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律,但親疏親疏並不少見。因此,“禮治”與“法治”的次要區別不在於制裁,而在於行為規範本身的內容。也就是說,貴賤、卑微、老幼、親疏之間的“區別”,以及脫離法律的壹致行動人的標準。與“德治”相比,“法治”輕視或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這與少數儒家主張動物性善,法家主張動物性惡有關。
法家的“法治”學說,首先值得稱道的是,它把握了歷史退化的規律,並適應歷史退化的規律去發明和支持激進主義和幻想。它的“理論體”和“服從”都由此發生。但其缺陷在於走得太遠,忽視了“禮”、“德”、“人”、“法”的政治互補作用。“法治”稍縱即逝的原因有二:壹是因為禮治、人治早已不得人心,合作是“法治”的大敵。“法治”主義雖然暫時占了上風,但最終還是被“禮治”主義降服了。第二,法家極大地誇大了國家的力量,輕視了集團的力量。雖然可以挽救壹時之弊,但不能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這既是目前漢代“法治”之心不盛的原因,也是執法和法學不盛的原因。②
參考資料:/question/27697134.html?si=4
兄弟。。妳把它送到了錯誤的中心。。儒家不是宗派。妳信教。。。。缺點!
四書五經是儒家的經典。
不是六經,是四書五經。是《論語》《孟子》《大學》《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