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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的定義是什麽?

文學是語言藝術,是話語中的審美意識形態。詩歌、散文、小說、戲劇、寓言、童話等不同體裁都是重要的文學形式。

文學以不同的形式即體裁表達內心感受,再現壹定時期和地區的社會生活。文學作為壹個學科門類,包括中國語言文學、外國語言文學和新聞傳播學。

文學屬於人文學科之壹,在社會架構的上層與哲學、宗教、法律、政治並駕齊驅。它起源於人類的思維活動。最先出現的是口頭文學,通常與音樂相結合,形成可以傳唱的抒情詩歌。最早的書面文獻是中國的《詩經》、印度的《羅摩衍那》和古希臘的《伊利昂紀》。

中國先秦時期用文字寫成的作品統稱為文學,魏晉以後才把文學作品單獨列出來。歐洲傳統文學理論分類將文學分為詩歌、散文、戲劇三類。現代文學通常分為四類:詩歌、小說、散文和戲劇。

文學是語言的藝術,是社會文化的重要體現,是美的體現。文學作品是作家用獨特的語言藝術表達自己獨特的精神世界的作品,沒有這兩個獨特的特征,就沒有真正的文學作品。壹個傑出的作家是壹個民族精神世界的英雄。

文學代表了壹個民族的藝術和智慧。文學是用語言文字表達社會生活和心理活動的學科,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

延伸文學除了外在的、實用的、功利的價值外,還有內在的、看似無用的、功利的價值,即精神價值。

精神有許多不同的定義。我們壹般從這個意義上定義精神的概念:它是人類內部的壹種意向存在,是人類理性和感性諸多心理因素的有機統壹,是人類不斷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心理活動過程。

因此,精神價值不同於物質價值,精神價值是內在的、本體的、不斷超越自身的。文藝的創作活動是文藝工作者的精神活動,文學作品屬於人類的精神產品,文藝的接受和欣賞也屬於人的精神活動。

因此,文藝的精神價值應該是其自身最內在、最基本的價值。正如早期德國現象學家莫裏茨·蓋格指出的那樣:

“在藝術作品中,有壹些確定的特征構成了它的價值,即藝術精神價值的特征,即它不為某種目的服務。這些價值被人們體驗為存在於作品中的特征,被包含在藝術作品中。”

藝術在履行各種“服務”職責的同時,已經忘記了它是什麽,而我們在擁有太多“藝術作品”的同時,也失去了“藝術精神”。

藝術不僅是工具,也不總是“作品”。藝術本質上是壹種生活方式,壹種生活態度,壹種生活內涵,壹種生活賴以存在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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