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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的信是私信嗎?

嫌疑人所在單位無權閱讀這些信件,只有辦案部門的民警和看守所的民警有權閱讀。

沒有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比如壹些串通信肯定不會通知。對辦案影響不大的,也可以通報。細節掌握在管理人員手中。

侵犯通信自由罪。概念和構成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通信隱私權。通信自由是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為自己的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幹擾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個人給他人寫信的權利,其內容未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不要求在信件中寫秘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權,使公民的信件有可能被公開,這樣就沒有秘密可保護了。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件和其他書面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和紙袋。信件作為犯罪對象,不僅包括私人信件,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發送的信件。非法隱匿、毀棄或者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的通信,不構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對於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扣留被害人信件,藏於某處,不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燒信件的行為。上述兩種行為的結果是收件人無法收到信件。行為人無意知道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權,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窺視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往往同時存在。根據該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不閱讀信件內容而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使他人信件內容處於公開曝光狀態,也屬於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開拆他人信件不予退回,或者雖已退回但泄露信件內容,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65438條。根據本法規定,扣押、開拆他人信件必須是違法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被告人信件是合法的。我國《郵政法》第四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機關檢查、扣押、沒收郵件,收集、取證時,應當依法辦理手續,以便在辦案過程中追究犯罪。對郵件的檢查、扣押不依法辦理或者手續不全的,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違反職責,非法傳播被扣押信件的內容,泄露他人通信秘密,不屬於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其他罪論處。郵電人員不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毀棄或者開拆他人信件,也可以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據該條規定,嚴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或者多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造成嚴重身心損害、家庭不和、離婚等嚴重後果,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件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每壹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成為本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憤怒和報復、嫉妒、竊取機密、好奇、流氓行為、集郵等。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2.認定(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無意中丟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將他人信件開拆為己有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與否,是為了劃清本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我國《郵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濫用職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造成嚴重身心損害的;頻繁或者大量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篡改信件內容,或者公開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2)本罪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對象上基本壹致,兩者在主觀上都構成故意。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後者是特殊主體;犯罪對象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後者構成犯罪時不要求“情節嚴重”。(三)壹罪與數罪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案件立案標準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信件,從中竊取財物的,按照下列不同情況處理:(1)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依照刑法第四十九條(即該條)關於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2)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和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三)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並從中竊取匯票或者匯款支票,騙取匯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詐騙罪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3.犯本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概念及其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壹)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就是說,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不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而且侵犯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和名譽。首先,本罪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公民享有通信自由的權利,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郵政工作人員的職責是保證公民的郵件和電報迅速準確地送達收件人。少數郵政工作人員為追求個人私利或出於其他卑劣動機,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往往給受害者造成極大傷害。有的受害者因為聯系中斷,信息傳達不及時,耽誤了工廠企業的生產;有的匯款被盜、冒領,合法財產受到侵害;有的公民因為信件被私自拆封,部分個人隱私被泄露,精神壓力嚴重;還有的因為信件和電報被銷毀隱藏而與親友失去聯系,導致相互猜疑,家庭矛盾,戀人朋友關系破裂或中斷,等等。因此,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銷毀郵件、電報的行為,是對公民通信自由權的嚴重侵犯。其次,郵政工作人員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已經侵犯了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給國家造成了嚴重損失。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郵電業務具有全網聯合經營的特點。比如壹封寄到省外的信,壹般要經過出口局、轉口局、進口局,需要分揀員、封箱員、快遞員、配送員、快遞員五個成員的不斷配合,才能從寄件人送到收件人手中。如果上述任何壹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銷毀此信,不僅直接影響寄件人和收件人的通信權利,還會直接破壞郵政通信網絡,影響整個郵電部門的通信質量和聲譽。同時,國家還應賠償公民因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此,郵政工作人員私自拆解或者隱匿、銷毀郵件、電報的行為,也是對國家郵電的侵權行為。本罪的客體是郵件和電報。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投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書、報刊;電子郵件分為普通電子郵件和憑證電子郵件。普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本辦法所稱郵件,是指掛號信、郵包、保價郵件等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回執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投遞。所謂信件,是指書信和明信片。它是用來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工具。所謂電報,是指通過電信網絡傳輸的符號、字符等。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嚴重侵害了國家郵電機構的正常活動,直接破壞了郵電部門的工作秩序和聲譽,也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權。(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有兩個特征:1。不得有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所謂擅自開拆,是指擅自非法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印章失效的行為,但合法行為除外。所謂“封”,就是信件、電報、印刷品的內容,從外面是無法了解的。如將信件裝入信封糊中,用紙包裹印刷品,縫制郵包等。私拆的時候不壹定要拆封。行為人私拆信件後是否閱讀或理解信件內容,私拆後是否恢復密封,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隱匿,是指截取或者收集郵件、電報,而不發送給收件人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或者丟棄,使他人無法檢查的行為。其他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私拆、隱匿、破壞三種形態。只要實施其中壹項,就可以構成。同時存在兩種或者三種行為形式的,仍以壹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2.必須存在利用職務之便構成本罪的行為。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電,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誌。不利用職務之便,就不會犯這個罪。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業務、分揀、收發、押運、投遞等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郵電部門領導,還包括壹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活動。大多數情況下,犯罪的人是大多數。(三)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即幹部、業務人員、分揀員、收件人、快遞員等。國家郵電部門。根據《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郵政企業在辦理郵政業務時,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理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也應當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者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接觸郵件、電報的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他們私自開拆、偷窺或者毀棄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竊取財物的目的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4)主觀要件上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僅知道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的郵件、電報是違反自己的職責、義務和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而且知道這種行為會對他人的利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造成損害,甚至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損害國家郵電行業的聲譽,妨礙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但是,出於壹些個人的動機和欲望,他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有害的結果發生。犯罪動機多種多樣。有些是為了竊取某種文件;有的偷拍女性照片、圖片;有的盜竊錢財、貴重物品、有價證券等財物;有的企圖竊取他人信件中的隱私和秘密;有的懶,貪圖安逸,藏匿銷毀郵件電報;有些是為了發泄個人的憤怒,尋求報復。壹般情況下,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認定(壹)本罪與法律行為的界限《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交檢扣押。當不需要繼續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根據刑法機關的通知,郵電工作人員交、扣押有關郵件、電報進行檢查是完全合法的,與私自拆、藏、毀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經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留的隱匿郵件、電報,或者依法扣留後擅自開拆檢查、扣留郵件、電報,也是違法的,仍以本罪論處。(2)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是故意,而是因過失而意外開拆、丟失郵袋、信件、電報。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郵件電報丟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雖然行為人故意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三)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主觀上是故意構成,客觀上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不同的是: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壹個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通信隱私權。另外,侵權的對象也不完全壹樣。本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客體僅限於信件,比前者範圍窄。3.客觀要求不同。本罪是玩忽職守罪,以職務上的便利為要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與行為人的立場無關。郵電工作人員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但本罪不是構成要件。(四)郵電工作人員犯貪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本條第二款所指犯本罪盜竊財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從重處罰。雖然具有貪汙罪的性質,但與郵電工作人員實施的盜竊罪相似:兩者的主要要件都是郵電工作人員,客觀上都存在竊取郵件財物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竊取郵件財物;而盜竊罪則與行為人的立場無關。壹般是郵電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了解郵電部門的內幕,熟悉內部活動等,竊取郵件中的財物。3.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