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多數學者主要采取歸責原則的二元體系,即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構成歸責原則體系。“嚴格責任”主要是英美法中的壹個概念。
(1)過錯責任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之所以要求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可能有主觀原因(故意或過失)可以歸咎於他。如果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
(2)絕對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沒有影響。也就是說,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加害行為或者“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3)嚴格責任最初是英美侵權責任法中的壹個概念,在德國法學理論中使用。在大陸法系國家,對應的是危險責任和客觀責任。根據《牛津詞典》的解釋,嚴格責任是英美侵權責任法中的壹個術語,指的是比未盡合理註意的壹般責任標準更為嚴格的標準。但是,這個責任標準不是絕對責任,它是法律法規有時規定的壹個標準。如果發生了本應避免的傷害事件,無論當事人付出了怎樣的註意,采取了怎樣的防衛措施,都必須承擔責任。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在英美侵權責任法中,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大致等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加上大陸法系特殊形式的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