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於美國關稅法1883。這部法律規定,進口蔬菜要交高達10%的稅,而水果不交。當時紐約海關認為西紅柿是蔬菜,需要交稅。約翰·尼克斯等人從事進口西紅柿的生意。他們仔細研究了植物學的知識,認為西紅柿應該被歸類為水果。1887年,他們將紐約港稅務員愛德華·l·赫登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所收稅款。
按照植物學的定義,尼克斯說的確實有道理。在英語中,“果”和“果”是壹個詞:水果,壹般認為含有植物的種子,來源於植物的花。案子壹路打到美國最高法院,直到1893法院才做出裁決。
法庭上,雙方激烈交鋒。但與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本案沒有證人,雙方手中只有壹件武器,那就是字典。
原告和被告的律師都爭執不下。但是法官站在被告壹邊。雖然番茄完全符合植物學中水果的定義,但人們通常把它作為主菜,烹飪食用,而不是作為甜點。從流行觀念和日常吃法來說,還是更像壹種蔬菜。法官哈裏斯·格雷(Harris Gray)指出,字典中對水果的定義並不能確切地表明西紅柿是水果。
這不是第壹例植物“正名”的案例。1889的類似案例也與1883的關稅法有關。本案涉及的主角是白豆。關稅法規定,普通種子不需要繳稅,但“園藝種子”需要繳納高達20%的稅。海關稅務員將白豆歸類為園藝種子,但進口商拒絕了。後來財政部承認把白豆歸為園藝種子不合適,但還是按照蔬菜的標準(10%)繳稅。進口商仍然不滿意。最後法院判決白豆是蔬菜。法官認為,豆子是餐桌上的菜肴,無論是烤、煮還是做成湯,都是人們對待蔬菜的方式。
如果按照植物學的標準將水果嚴格定義為“植物的果實”,那麽除了西紅柿、辣椒、黃瓜、茄子和很多瓜類,我們熟悉的很多蔬菜都得是“水果”。
蔬菜和水果的區分不是壹個科學範疇,更多的是壹種習慣。壹般來說,水果有三個必要條件:可以生吃,肉質多汁,含有植物種子。蔬菜可以做成菜,通常取自植物的根、莖、葉等部位,也包括因不能生吃、不夠甜而被逐出水果家族的各種植物果實成員。西紅柿符合水果的三個必要條件,但因為經常被煮熟、煮熟,所以被歸為蔬菜。番茄家族的另壹個成員,小番茄,也被稱為櫻桃番茄,被視為水果,因為它們經常被生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