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剝削?馬克思主義壹直將消滅剝削作為社會主義革命的基本任務之壹。總設計師也將“消滅剝削”作為他所強調的“社會主義的本質”壹個特征。但是,對於到底究竟什麽是剝削,卻很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提出這個問題似乎很可笑,因為人們認為這是壹個很常識性的問題,人人都會脫口而出:“無償占有他人勞動就是剝削。” 翻開詞典也會看到這樣的解釋:“指社會上壹部分人或某壹社會集團憑借私有的生產資料或貨幣資本,無償地攫取另壹部分人或其它社會集團的勞動成果。”無論是人們的常識認為是“占有”他人勞動,還是詞典解釋為“攫取”他人勞動成果,其***同點是“無償”占有或攫取“他人”勞動。下面我們就具體分析壹下,社會上生產資料或貨幣資本的所有者是否真的“無償”占有或攫取“他人”勞動。 “剝削”雖然是常識性的問題,然而常識性的問題並不都是壹目了然的問題,常識性的解釋也不壹定正確,其中蘊含的深刻道理需要去認真揭示。 何謂“無償”? 所謂“無償”,就是得不到任何償付、補償,白白地為“生產資料或貨幣資本”的所有者勞動。 有的詞典將運用“政治上的特權暴力,來擄奪人民的勞動果實”,也列入“剝削”的範圍,顯然是超出了經濟的範疇。按傳統解釋,剝削既然是生產力發展到壹定水平後自然而然產生的生產關系,不但超經濟的暴力擄奪不應列入剝削的範圍,而且正常經濟關系中的“剝削”本身也不能認為是大逆不道,它應該是壹種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先進的生產關系。不然的話,我們就很難想象,人類社會怎麽能夠在不正常的狀態下運行了幾千年,創造了那麽豐富的社會文明。 因此,對所謂的“剝削”進行重新審視,在理論上撥亂反正,以正視聽,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讓我們看壹看,在什麼樣的社會條件下,才能發生對他人勞動成果的占有、攫取。 在正常的情況下,壹個人或壹個集團要占有其他人的勞動成果,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壹個是,他人勞動力在使用中所創造的財富,除維持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外,還必須有剩余。就是說,勞動者只有具有可供他人占有的勞動能力,別人才能占有,才談得上占有,否則就會把勞動者推上絕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早期,抓獲的戰俘之所以殺掉,就是因為戰俘還創造不出多余的財富,留著也沒用;後來之所以不再殺掉,把他們變成了奴隸,就是因為社會生產力已經提高到戰俘的勞動所創造的財富除供本人消費外,還有少許剩余。這個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稍有壹些馬克思主義常識的人都會明白。第二個條件是,壹些人沒有或者不完全具備勞動必備的物質條件——生產資料。為了生存,他們或者如奴隸社會那樣,讓自己成為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將勞動力交給奴隸主使用;或者如封建社會那樣,在租來的土地上勞動;或者如資本主義社會那樣,將自己勞動力在壹定時間內的“用益權”租給資本家使用。只有這樣,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才得以發揮、使用,勞動者的生存才有保障。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些情況下,握有生產資料的人才能夠占有他人勞動。不然的話,如果勞動者具有生產資料,它就可以將自己的勞動力和自有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形成實際的勞動過程,創造出財富,供自己享用。在這種情況下,別人也就占有、攫取不了他的勞動。 其次,讓我們分析壹下,當勞動能力被別人使用時,所形成的勞動是不是仍歸勞動者所有。 在人類已經經歷的三個階級社會中,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勞動及其產品歸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所有。奴隸制社會不必細說,那個社會的奴隸不僅他們的勞動力歸奴隸主所有,他們的人身也歸奴隸主所有。奴隸主將都歸他所有的勞動要素結合在壹起,形成的勞動及其產品歸奴隸主所有,是順理成章的,即便給奴隸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那也是為了維持保護歸奴隸主所有的財產不至萎縮消亡。在資本主義社會,工人在勞動力市場上將自己的勞動力在壹定時間內的“用益權”賣給資本家,資本家就將買到手的勞動力同自己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形成現實的勞動實踐,創造財富。在這兩種情況下的勞動,不管是活勞動(勞動過程),還是物化勞動(產品),還是歸勞動力的承擔者所有嗎?顯然已經不是了,因為在勞動力使用、發揮形成勞動時,已經不歸勞動者所有了,而成了資本家和奴隸主的財產了,其勞動成果當然應該歸資本家和奴隸主所有,因此也就談不上占有、攫取“他人”的勞動。第二種情況是,勞動及其產品歸不同的人所有。在封建社會裏,勞役地租是農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後,將自己勞動力在壹定時間內的“用益權”交給地主,地主把用土地的使用權交換來的勞動力同自有的土地相結合,形成現實的勞動,其勞動及其產品都歸地主所有;佃農付出勞役地租後在租來的土地上勞動,自耕農在自有的土地上勞動,勞動及其產品都歸他們自己所有;實物地租的佃農,他的勞動及其產品壹部分歸自己所有,壹部分歸地主所有。因此,只有實物地租才壹部分勞動及其產品歸勞動者所有,壹部分被地主“攫取”、“占有”,但卻是雙方自願的,能說是“攫取”、“占有”嗎。因此,人們籠統地說什麽“攫取”、“占有”“他人勞動”並不準確,也不科學。在奴隸制社會,奴隸主占有的不僅是奴隸的勞動力,而是奴隸的全部人身;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租用的是工人的勞動力在壹定時間內的“用益權”,工人在工廠裏的勞動及其產品已經不再歸工人所有,而是歸資本家所有,因而也就不存在資本家對工人勞動及其產品的“攫取”、“占有”。資本家和工人在勞動力市場上進行的對勞動力的租賃買賣,是兩廂情願,不存在攫取、占有;資本家將勞動力租到手以後,當它使用勞動力形成勞動時,已經不再歸工人所有了,又何談攫取、占有? 再次,在任何正常的經濟活動中,不存在“無償占有” 所謂“無償”占有他人勞動,在任何正常的經濟生活中,都是不存在的。自從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後,無論是古代的奴隸主對奴隸,還是中世紀的地主對佃農,或者近現代的資本家對工人,前者對後者勞動力的付出,都不是沒有任何償付,區別只是補償的形式不同和補償有多有少而已。這種補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並不是由於前者的仁慈,而是客觀的經濟法則在起作用。如果前者不給後者壹定的補償,或者補償的程度不足以維持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無論是奴隸主、地主,還是資本家,他們就會因失去適宜的勞動力而無法將生產繼續下去,勞動者就會被迫起義,使統治者不得安寧。歷史上的盛世,壹般都是對勞動者“補償”比較好的時期;正是那些“補償”不當的時期,迫使勞動者不得不起而反抗,社會動蕩不安。縱觀幾千年的階級社會,雖然奴隸和農民起義和工人罷工時有發生,但是在大部分時間裏社會還是平穩的、安定的,這就證明在多數情況下“補償”是得當的,是適宜的。勞動者起義、罷工,迫使統治者放棄“橫征暴斂”,實行“輕徭減賦”和提高工資福利待遇,是社會對償付不當的糾正。如果幾千年的階級社會在大多數時間裏都是償付不當的話,人類社會早該崩潰了。之所以沒有走到這壹步,而是不斷地在發展進步,就證明對勞動者的償付在總體上是適當的,當然就更談不上“無償”占有勞動者的勞動及其產品了。所謂“無償攫取”“無償占有”也就成了子虛烏有的主觀杜撰。 “無償攫取”“無償占有”難道就壹點也不存在嗎?不是的。但是它只存在於正常的經濟生活之外,如搶劫、偷盜、貪汙、受賄等。 既然在壹切正常的經濟生活中對勞動者都是有償的,並不存在“無償”問題,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剝削”呢?資本家占有剩余價值,不是剝削又是什麽呢? 將利潤稱為剩余價值,這樣做本身就不是客觀公正的。對誰來說是“剩余”?顯然是對工人來說。只有站在工人的立場上,才會認為工資等福利待遇以外的利潤是“剩余”,即工人沒有直接得到的都是“剩余”。可是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卻無所謂“剩余”。正如我們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樣,即使是歸資本家所有的純利潤,也不是全部供資本家個人及其全家消費揮霍,其中的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是用於擴大再生產,在為社會服務。資本家之所以為資本家,就是因為它經營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自家人的消費,而是為了不斷地擴大生產規模,為社會提供使用價值,否則他就是自給自足的個體勞動者了。資本家是名副其實的企業家,他們的社會責任主要是為社會創造財富,絕對不僅僅是為自家消費。從生產的角度來說,只要付給勞動者的報酬足以使他能夠實現勞動力的擴大再生產,使社會生產有足夠的勞動力來源,保障社會生產能夠正常進行下去,就是合理的、正確的。至於資本家獲得的利潤,其總量越多,用於自家消費所占比重越小,為社會服務的部分所占比重越大,也就是對社會的貢獻越大。世界首富比爾.蓋茨,是世界上最大的資本家和“知本家”,對人類的貢獻是何等巨大!他出行時從來不坐特等艙,卻把大筆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慈善事業,能說它是最大的剝削者嗎?恐怕只有精神不正常的人才會有這樣的想法。可是如果按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就必然認為他是最大的剝削者。 退壹步說,為了不剝削,就只有將全部利潤分給工人。如果這樣做,生產資料的所有者還剩下什麽呢?只有他投入的成本。他要把生產進行下去,只能在簡單再生產裏兜圈子,還有什麽擴大再生產可言?社會也就只能在原地踏步,根本不會有發展和進步。難道這就是消滅剝削的目的嗎?可是分光吃凈的結果也就只能是這樣。生產資料被勞動者白白地使用了,難道這樣做就公平嗎?況且,我們在這裏所說的並不是自給自足的個體勞動,而是奴隸、佃農、雇傭勞動者的勞動,奴隸主、地主、資本家並非坐享其成,他必須從事經營管理工作,也是壹種勞動,勞動成果怎麽能都歸別人所有呢? 其實,所創造的財富和價值除了歸工人的工資和各種福利外,所剩的“剩余價值”並不全歸資本家所有,他還要交稅,為社會服務。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痛斥拉薩爾“不折不扣的勞動所得”時,曾正確地指出:在個人分配以前必須做六項扣除,其中除了“用來補償消費掉的生產資料部分”以外,其余五項基本上都是從剩余價值中扣除的,認為在未來的社會裏這些扣除都是必要的。同樣是這些扣除,在資本主義社會裏怎麽就不是必要的呢?難道這些扣除只對資本家有利,對社會和工人就是不必要的嗎?這是哪家的道理? 難道在日常的經濟關系中就真的不可能發生任何剝削了嗎?不是的。剝削還是可能發生的。它存在於下面這種情況:當勞動者在生產勞動中創造的財富或價值,相當於或者多於其自身勞動力的成本,而他得到的報酬卻低於勞動力的成本時,剝削就產生了。正如我們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樣,這種情況不會是普遍現象,也不會維持長久,社會本身會及時糾正它。至於握有公權力的人用權力尋租,接受賄賂,形成權貴資產階級,當然屬於剝削,但那已經不屬於正常的經濟關系了。我國目前的腐敗,就屬於這種情況,亟待通過政治體制改革予以解決。 為什麽勞動者得到勞動力的成本就是公平的呢?這是因為,勞動者在勞動中消耗的只是體力,他的智力不但沒有消耗掉,而且在勞動中還有增值——他的技能會更熟練,他對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認識會更深刻,其智能會得到提高;而付給他智力的成本可以用於學習心的科學技術知識,使自己的勞動力實現擴大再生產。
剩余價值是如何創造出來的? 在經濟學中有壹個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那就是剩余價值是如何創造出來的?它是如何產生的?為何在生產的成本價以外多出了剩余價值?它是如何形成的?如果是因為馬克思的政治傾向性使他過分看重了無產階級的作用,那末,人們能否比較客觀公正地探索剩余價值的真正來源呢?我認為這是能夠做到的。 首先,勞動力在壹定時間內“用益權”的買和賣不是等價交換。 馬克思認為,勞動力變成商品,是資本主義剝削和其他形式的剝削最根本的區別。 眾所周知,商品交換、商品買賣是所有權的轉移,從壹方轉到另壹方。而事實上,在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裏,勞動力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對此,馬克思在《資本論》有如下論述: “這種關系要保持下去,勞動力所有者就必須始終把勞動力只出賣壹定時間,因為他要把勞動力壹下子全部賣光,他就出賣了自己,就從自由人變成了奴隸,從商品所有者變成商品。他作為人,必須總是把自己的勞動力當作自己的財產,從而當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這壹點,它必須始終讓買者只是在壹定期限內暫時支配他的勞動力,使用他的勞動力,就是說,他在讓渡自己的勞動力時不放棄自己對它的所有權。” 後面這句話說得不準確。勞動力的所有者並不是把自己的勞動力全部“讓渡”給資本家,而只是把勞動力在壹定時期內的“用益權”讓渡出去。既然“他在讓渡自己的勞動力時不放棄自己對它的所有權”,就說明資本家並沒有買到勞動力的所有權,其所有權仍然掌握在勞動者的手裏,並沒有發生轉移。這同時也就說明,在資本家和工人之間所進行的交換,並不是對勞動力的買賣關系,而是租賃關系,勞動力市場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商品市場,確切些說是租賃市場。這是由勞動力這種財產的特殊性決定的:勞動力是勞動者的身內之物,不是身外之物,不能離開勞動者而單獨存在,這就決定了它不同於壹般商品。如果硬要說它也是商品的話,它是壹種特殊商品,在買賣過程中應遵循特殊的法則——不是勞動力所有權的轉移,而是用益權在壹定時間內的轉移,勞動力的所有者可以及時收回,因此只能壹段時間壹段時間地出賣,不能壹次性地出賣出去,不然的話,他就成了終身奴隸。這就是經濟學上所說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這種分離不僅發生在資本主義社會,早在封建社會的勞役地租中就發生了,那時是地主用土地的用益權交換佃農勞動力的用益權。如果說這種交換也是屬於資本主義,豈不是在封建社會早已產生了嗎?資本家買到的絕不是勞動力的所有權,而是它的使用權,必須按約定的條件使用,約定期滿就要退還給勞動者。猶如機床的所有者把它租給別人使用壹樣,提前講好條件,租用者用後按時返還,如有損壞,根據損壞程度予以賠償。不同的是,其他財產的所有者不必與租出去的財產壹同前往,勞動力的所有者則不然,他必須與勞動力壹同前往,租用者必須尊重勞動者的人格,絕不能像奴隸那樣使喚。就這壹點來說,馬克思把無產者稱為雇傭奴隸是不恰當的。 根據馬克思所創造的剩余價值學說,資本家在勞動力市場上按等價交換原則購買了工人的勞動力,那麽勞動力的價值又是如何確定的呢?對此,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寫道: “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力的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生活資料的總和應當足以使勞動者個體能夠在正常生活狀況下維持自己。”“勞動力的價值可以歸結為壹定量生活資料的價值。因此,它也隨著這些生活資料的價值即生產這些生活資料所需要的勞動時間量的改變而改變。”“勞動力價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也就是維持身體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 既然如此,作為勞動力買者的資本家只要付給勞動力的賣者工人“壹定量生活資料的價值”,就是公平合理的了,據說在事實上也是這樣做的。 但是,問題就出來了: (1)“壹定量生活資料的價值”只是勞動力的生產成本,決不是勞動力的全部價值; (2)同任何生產壹樣,工人生產勞動力的目的決不是僅僅為了得到成本,而是為了獲得新的價值。生產之所以必要,就是因為各生產要素的使用價值滿足不了社會的需要,生產在本質上是創造新的使用價值,絕不是各生產要素原有使用價值的簡單相加。新的使用價值當然應該具有新的交換價值,也絕不是各生產要素原有價值的簡單相加,即決不是新的使用價值的生產成本,而應該是新的價值的再創造; (3) 因此,事實上資本家是用勞動力的成本價購買了勞動力,是壹種不等價交換,他占了便宜,當然竊喜在心。它將勞動力投入生產以後,高出勞動力成本的新價值就轉移到新產品上去了,這不能不說是剩余價值的壹個重要來源。 第二個來源是,任何生產都離不開大自然無償提供的陽光、氧氣等能源,絕不是各有價要素就能形成實際的生產過程的。特別是氧氣,是勞動力和燃燒須臾不可缺少的生產要素。由於它們是大自然無償提供的,所以人們往往不在意,壹旦缺少了它們,人們才會感覺到它們存在的必要性。由於是大自然無償提供的,所以在產品成本中不會有他們的位置,可是由於它們參與了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再創造,理所當然地就成了剩余價值的壹個重要來源。 第三,勞動力中的智力是壹種特殊的生產要素,其特殊性不但在於它是勞動力的本質要素,而且它在使用中永不磨損,還會增加新的能量——勞動者的智能和技能不會因使用而消失,還會在使用實踐中得到新的知識,變得更聰明,技術也會更熟練,當它們再次投入使用時就成了無償獲得的能力,產品的成本裏都不會有它們的位置。這不能不說是剩余價值的另壹個重要來源。 第四,資本主義生產不同於自然經濟的個體小生產,工廠化大生產不能沒有對整個生產過程的調控和管理,資本家、工廠主、董事、經理等調控管理者同樣參與了新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再創造。他們的勞動也同樣是剩余價值的重要來源之壹。 馬克思在具體論證剩余價值完全歸功於工人勞動者時,舉例說:工人在前六個小時的勞動已經創造了自己勞動力的價值,後六個小時勞動為資本家創造了剩余價值。人們有理由質問:資本家付給工人勞動力的價值既然是“壹定量生活資料的價值”,這些“生活資料的總和應當足以使勞動者個體能夠在正常生活狀態下維持自己”,其“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而“同任何其他商品的價值壹樣,勞動力的價值也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勞動時間決定的”;那末,生產勞動力價值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如果是六小時,當這個勞動力投入生產過程時,為何能夠從事十二小時的社會必要勞動呢?勞動者多勞動的六小時的能量是從哪裏來的呢?這就證明在勞動力租賃市場上的買賣不是等價交換。再者,在勞動者十二小時的勞動時間裏,為什麽只有六小時就能生產出勞動力的價值呢?為什麽不是八小時、十小時或者更多呢?這六小時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況且在壹切文明國度裏,壹天的勞動時間是法定的,資本家無權任意增加工時,在法定勞動時間以外加班加點必須付給加倍的報酬。因此,馬克思的例證經不住推敲,並不能說明問題。 馬克思在論述勞動力轉化為勞動過程時寫道: “而勞動力的發揮即勞動,耗費人的壹定量的肌肉、神經、腦等等,這些耗費必須重新得到補償。” 所談的仍然只是生理耗費,並不包括智力在內。然而,正如前面所說的那樣,智力才是勞動力中的本質能力,而智力與體力的根本區別在於:智力在使用中雖然參與了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再創造,它不但不會磨損,反而會增值;體力則不然,在使用中會逐漸消耗掉,必須及時補充。排除了智力在創造剩余價值過程中的關鍵作用,是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致命的錯誤。 在勞動力的租賃關系中,為何只以成本價進行交易呢?這種不等價交換如果只是發生在個別場合,並不會影響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問題是,這是壹種普遍現象,為何沒有阻礙經濟的正常運行呢? 這是因為,各種必要的生活資料轉化為勞動能力的物質基礎,除了飲食、衣物、住房等有價物以外,陽光、空氣、雨水等都是大自然無償提供的生產要素,各種生活資料轉化為各種生理機能也是生命體自己完成的,是生命體的自我創造。特別是智力的物質基礎,即人所獨有的大腦,是生命體自己復制出來的。也就是說,各種必要的生活資料轉化為壹定勞動能力的物質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是大自然的自我創造,勞動者並沒有參與加工制作。各種生活資料只是生產勞動力的勞動對象,生產勞動力的勞動資料是生命體的自我復制能力。因此,如果僅就這方面來說,只以勞動力生產的成本價進行交易並無不妥,馬克思所說的勞動力使用權在壹定時期內的買賣是等價交換基本上也只以此為限。 但是,光有勞動能力的物質基礎並不能自然形成壹定的勞動能力。印度的狼孩就是明顯的例證,她雖然具有了人所應具有的生理機能,只因她生活在狼群裏,在狼群裏長大,所以仍然不具有任何勞動能力。 要形成壹定的勞動能力,除了必備的物質基礎、生理機能以外,還需要什麽呢? 還需要教育和學習! 不通過壹定的教育和學習,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獲得壹定的勞動能力。並且社會越發展,教育和學習在形成勞動能力中的作用越重要,在知識經濟的新時代更是如此。馬克思雖然也提到“這種教育費...包括在生產勞動力所耗費的價值總和中”。但十分遺憾的是,他卻加上了壹個註解“——對於普通勞動力來說是微乎其微的”。“微”作為量詞,表示該物理量的百萬分之壹。“微乎其微”就是比百萬分之壹還要少和小,當然是可以忽略不計的了。但事實並非如此。即便在馬克思生活的那個時代,資本主義工廠化大生產也需要具有壹定科學知識和技能的技術工人,而要獲得壹定的科學知識和技能,主要是通過教育獲得,並且對工人的科學技術水平要求越高,在教育上的投入也就越多,即便是自學,也需要付出壹定的費用。在知識經濟的新時代,更是要求勞動者具有相當高的科學技術水平。如果說在壹百多年前上大學還是少數人享有的權利的話,現在在我國上大學已經幾乎成了每個家庭對子女的最大期望,子女的培養費用占了家庭收入的大部分,壹個人要找到比較好的工作,沒有大學學歷就只能望洋興嘆了。怎麽能說教育費“微乎其微”呢?!在發達國家,有高等學歷的人更是占了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五,可見教育費用絕不是“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計的。 因此,馬克思關於教育費用“在生產勞動力所耗費的價值總和中”“對於普通勞動力來說是微乎其微的”的論斷是不正確的。他之所以這樣說,證明其著重點仍然在體力的生理耗費上,這是馬克思的壹貫指導思想。而正是這個指導思想,使他的剩余價值學說失去了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