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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媽媽留下的遺物被別人故意損壞。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問:朋友母親留下的遺物被他人故意損壞。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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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貨幣和其他物質賠償必須有壹定的標準,使賠償具有可操作性、現實性和合理性。補償標準的確定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和懲罰,賠償的數額和標準應與此相適應。在確定標準時,法官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加害人的過錯程度、被害人精神利益受到侵害的後果、被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被害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再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確定數額。

目前《國家賠償法》中侵犯人身自由、生命、扶養請求權是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但目前的補償標準太低,需要壹定程度的提高。但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水平不壹,全國指定統壹的補償標準不現實。而且精神損害金錢賠償本質上是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行使的司法權,對加害行為的歸責責任和道德譴責,結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定,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律雖然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卻不允許法官不受約束和限制地濫用這種權力。《牛津詞典》解釋說,“自由裁量權”是指治安法官根據自己的判斷做出決定的權力,這種決定在當時的情況下應該是公正、公平、正確和合理的。因此,法官在行使這壹權力時必須遵守壹定的法律規則(包括司法解釋)或原則,不得隨意超越,更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因此,法官在辦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和相關法律,公正合理地確定是否存在精神損害,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公眾的認可程度,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由於立法上的缺陷和法官素質水平的參差不齊,不同的法官即使在審理相同或相似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也會有不同的結果。因此,有必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讓法官在上下限之間進行選擇和判斷。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沒有明確具體賠償的界限和範圍。除了《解釋》中的六個參考因素外,個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評估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目前,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沒有形成合理的賠償限額或賠償範圍。我認為,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

1,確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侵害的嚴重程度是侵害的具體情節,如手段、場合、行為、連續狀態或時間;

2.受害者的心理素質;

3.受害者的理解程度;

4.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年齡、性別、職業等與精神利益相關的因素;

5.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