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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為什麽又叫警察啊?

在我國,每個部門尤其是官方部門都有著自己慣用和法定的名稱,如各級人民政府,相對應的是公務員;各級人民檢察院,相對應的是檢察官;以及負責審判的人民法院與法官等等。壹個例外的情況是:公安系統壹直保持著兩個名稱:公安和警察。兩個名稱的混用不僅使壹般老百姓感到迷惑,連系統內部很多人都說不清楚原因。 在兩個名稱的具體使用上也是各有不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使用了“警察”的名稱;各級公安機構則壹直在用著“公安廳”、“公安局”的名字;警車上有的漆塗了“公安”兩字,有的則是“警察”加“police”或者“公安”加“police”;公安民警警服臂章上則統壹成最上邊是“警察”,中間是“police”,下邊是“公安”;在執行任務需要表明身份時有的說“我們是警察”,有的則說“我們是公安局的”;系統內部寫文件、報告等材料時壹般使用“廣大民警”的說法,社會上對公安系統成員習慣性的稱呼壹般是“警察”與“公安人員”混用,對其他系統如法院、監獄等從事警察工作人員則單稱“警察

曾有人為“公安”與“警察”兩名稱並行現象作過辯解。他們認為:公安是指公***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會安全(socialsafety),即人類社會的穩定、安全和秩序。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穩定、安全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也就是說只有負責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這裏的“治安”是從廣義上講的)。所以壹般來講,“警察”是“公安”的壹個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員,但公安系統中從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員不是警察。而監察部門、紀委甚至壹些保安公司雖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壹直從事著部分警察的職能。

上述煞費苦心的解釋有的過於牽強,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擔警察職能”的說法更是匪夷所思。其實,至少從我國公安系統現實情況來看,“警察”與“公安”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區別,之所以造成兩名稱並行的情況有著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因素。

在我黨歷史上第壹次出現“公安”的名稱是在1939年2月,為了從名稱上與偽政權警察機關有所區別,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成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各邊區行署設公安局或保安處,在各縣設公安局。建國後,1949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壹次全國公安會議確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稱。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有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稱呼開始在壹些場合恢復使用,並得到迅速推廣,直至1995年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該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人民警察的範圍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從中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所有成員都屬於人民警察。從法理上理解,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公安”僅僅被用於機構的名稱,對公安機關個體成員準確的稱呼應為“警察”,“公安”、“公安人員”等都是不規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