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之前,西方社會普遍認為廣告是關於產品或服務的新聞。
1894阿爾伯特·拉舍爾(美國現代廣告之父)認為廣告是壹種印刷形式的促銷手段(由壹個為什麽驅動)。這個定義意味著推銷中的說服。
1948年,美國營銷協會定義委員會形成了壹個頗具影響力的廣告定義:廣告是壹個可識別的廣告客戶以任何方式為其理念、商品或服務所做的非個人化的陳述和推廣。
美國廣告協會對廣告的意義在於,廣告是有償的大眾傳播,其最終目的是傳遞信息,改變人們對廣告商品的態度,誘導其行為,使廣告主受益。
《韋氏詞典》對廣告的定義是:廣告是指以直接或間接加強商品銷售、傳播某種思想或信息、召集各種聚會和集會(韋氏詞典1977版)為目的而開展的各種形式的信息活動。
在現代,廣告被認為是壹種通過媒體而不是口頭傳播的有目的的信息形式。旨在引起人們對商品的需求,對生產或銷售這些商品的企業產生理解和好感,告訴他們提供壹些非盈利性的服務,闡述壹些含義和觀點(韋氏詞典1988版)。
《簡明大不列顛百科全書》(15版)將廣告定義為壹種傳播信息的方式,目的是推銷商品和服務,獲得政治支持,推進壹項事業或引起廣告商所希望的其他反應。廣告信息通過各種宣傳工具傳遞給它想要吸引的受眾或觀眾。廣告不同於其他傳遞信息的形式,必須由廣告主向媒體付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並承擔費用的商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