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功能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和在同壹歷史時期的不同發展階段,會有不同的變化;人們對它的認識,也會呈現出多樣性。孔子說:“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論語·陽貨》),可見他早就看到了傳播具有啟發鼓舞的感染功能,考察社會現實的認識功能,受者互相感化、提高的教育功能,批評不良政治的諷喻功能。古人甚至認為,文字傳播可以“正得失、動天地、感鬼神”, “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若幹世紀後,瑞士心理學家讓·皮亞熱從研究兒童的傳播心理歸納出簡單的兩項傳播功能:社交功能和內傳功能。美國心理學家愛德華·托爾曼則認為傳播具有工具的功能。心理學家威廉·斯蒂芬森在《傳播的遊戲理論》(1967)中仿效荷蘭學者黑伊津哈在《人類遊戲》中的觀點,提出了傳播的滿足功能和快樂功能。這些羅列和解釋,顯然過於簡單,而且主要是從傳播對個人的心理影響的角度進行描述和分析的,並未涉及組織和社會的層面。
美國政治學家、傳播學的先驅哈羅德·拉斯韋爾在《傳播的社會結構與功能》(1948)壹文中從大處著眼歸納了傳播的三種社會功能: (1)監視社會環境;(2)協調社會關系;(3)傳衍社會遺產。換句話說,傳播媒介應是環境的瞭望者,政策的塑造者,知識的傳播者。後來,社會學家查爾斯·賴特在《大眾傳播:功能的探討》(1959)壹書中,在上述三個功能之外補充了壹個功能:提供娛樂。也是在1948年,美國社會學家拉紮斯菲爾德在《大眾傳播的社會作用》壹文中提出,大眾傳播有三種主要功能:(1)授予地位;(2)促進社會準則的實行;(3)麻醉受眾神經。前兩種為正功能;後壹種為負功能。
威爾伯·施拉姆曾先後兩次對傳播的功能進行探討和總結,在《傳播學概論》(1982)壹書中,他正式將傳播功能定為:雷達功能、控制功能、教育功能、娛樂功能,同時又分為外向功能和內向功能。在傳播學研究中,施拉姆的“四功能說”巳被許多傳播學者接受,但它壹般只適用於大眾傳播研究的某些方面,不太適用於人際傳播。
羅賓森(W.P.Robinson,1972)則從語言學角度羅列了人際傳播的13種功能:(1)避免不愉快的行動,(2)接受社會規範,(3)美感,(4)寒暄,(5)允諾與保證,(6)節制自我,(7)節制他人,(8)感嘆,(9)表達社會屬性,(10)顯示任務關系, (11)非語言領域的參照;, (12)教育和 (13)詢問。這種劃分是不嚴密的,而且也不能包括壹切傳播活動。
國際傳播問題研究委員會在《多種聲音,壹個世界》(1981)長篇報告中以全球眼光歸納了八種傳播功能: (1)獲得消息情報; (2)社會化; (3)動力;(4)辯論和討論;(5)教育;(6)發展文化;(7)娛樂;(8)壹體化。英國傳播學家沃森和希爾(Werson and Hill)顯然對上述傳播功能的劃分和描述都不滿意,而試圖作出更為全面、科學的歸納和分析。在他們編撰的《傳播學和媒介研究詞典》(1984)壹書中,他們從較廣泛的意義上提出了傳播的八項功能:(1)工具功能,即實現某事或獲得某物; (2)控制功能,即勸導某人按壹定的方式行動;(3)報道功能,就是認識或解釋某事物;(4)表達功能,即表示感情,或通過某種方式使自己為他人所理解;(5)社會聯系功能,即參與社會交際;(6)減輕憂慮功能,即處理好某壹問題,減少對某事物的憂慮;(7)刺激功能,就是對感興趣的事物作出反應;(8)明確角色功能,是指由於情況需要而扮演某種角色。
以上這些傳播功能,雖然它可以服務於特定的研究對象和研究目的,然而,它不是忽視傳播功能的復雜性而失之簡略,就是不註意科學分類而流於雜陳,於是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和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