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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漢字標準

壹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簡化字和繼承字。

1956 65438+10月28日,國務院第23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公布簡化字方案的決議》,經過多次整理,公布了1986 10出版的《簡化字匯總》和2013年6月5日出版的《通用規範漢字表》。

第二,異體字的選擇

以1955年2月文化部和中國語言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清單為準。有1055個異體字已被淘汰,如“關腺”(淚腺)中的“關”字,但用作姓氏的不得更改,如“秋”。

1956,字符“大阪”和“沮喪”恢復為標準字符;

11《1986簡化字匯總》中收錄的“V”、“也”等類比簡化字為標準字;

15《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的“伊利亞特”、“荀”、“粘”、“冷”等字為規範字,不再作為過時異體字使用。據此,“骨骼”不應寫成“骨”,“粘膜”不應寫成“粘膜”。

第三,字體

以1988年3月國家語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第四,地名

從1955到1964,國務院分9次公布了37個縣級以上地名生僻字的變更,如陜西省“禮泉縣”改為“禮泉縣”。

五、改變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的文字

1977年7月,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國家標準計量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壹使用漢字的通知》(已淘汰的計量單位的老式翻譯字,如“尺”、“裏”等。).

(註:中國大陸使用漢字時,以現有的《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和《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