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其祖父出生時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如祖父去世,填寫祖父去世時戶口所在地;如祖父未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填寫祖父應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登記籍貫後,如果其祖父遷移戶籍,籍貫不變。
棄嬰,籍貫不明的,以收養人的國籍或者收養機構所在地為籍貫。
外國人經批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填寫其入籍前居住的國家名稱。
擴展數據:
填寫產地:
壹般以曾祖父(或曾祖父、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或以曾祖母(或曾祖母、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出生地;或以我曾祖父(或曾祖父或曾祖父)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或以我曾祖母(或曾祖母或曾祖母)的常住地或出生地為某人的籍貫。
籍貫,是祖籍或原籍。詳指祖籍,是某個家族群體某個時期某個祖先的永久居住地,詳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永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有些已經離開祖先出生地或家鄉的人,他們的後代仍然追溯到祖先的出生地或家鄉(即祖籍)作為出生地。
在填寫籍貫時,只需要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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