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是指壹個普通的理性人憑借日常生活經驗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明智而審慎地產生的懷疑。排除合理懷疑的方法:
1、排除合理懷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懷疑,強調懷疑的合理性。
2、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排除有正當理由的懷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懷疑。
3、排除合理懷疑要求法官確信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
4、排除合理懷疑不要求達到絕對確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的確定無疑。
作用:
1、能夠實現“疑罪從無”的人權保障理念,確保事實認定者作出正確的決定。
2、有利於減少錯判的風險。
3、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1.“排除合理懷疑”(beyondanyreasonabledoubt)是英美法系國家采用的證明標準,最早產生於18、19世紀。這壹證明標準的基本內容是,在刑事訴訟中,起訴方證明被告人所犯被控之罪行,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2.對於“排除合理懷疑”的含義,權威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為,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全面的證實、完全的確信或者壹種道德上的確定性;這壹詞匯與清楚、準確、無可置疑這些詞相當。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須被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證明的事實必須通過它們的證明力使罪行成立。
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並不排除輕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懷疑,而是排除每壹個合理的假設,除非這種假設已經有了依據;它是‘達到道德上的確信’的證明,是符合陪審團的判斷和確信的證明,作為理性的人的陪審團成員在根據有關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實的證據進行推理時,是如此確信,以至於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