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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意外事故案例

問題壹:意外傷害案例 20分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壹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壹年級學生王某,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後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後,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於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藥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壹致,後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藥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藥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壹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壹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於摔了壹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於輕傷,只要休養壹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後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於醫院包紮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後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於人道主義的壹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壹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後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於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壹起護理。

後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壹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並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後,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後,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采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於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藥費,派人護理,壹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

問題二:人們未事先購買保險而遭遇意外或不幸的案例 30分 3000塊錢同時需要做到那麽多保額不會太高。順序是第壹,給孩子先去買少兒給未成年人買保險,主要是選擇購買商業保險中的學平險、意外傷害綜合險、

問題三:人身意外險理賠案例解析:哪些賠哪些不賠 問的太籠統了!意外險理賠在申請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判定的要點:1、事故時間是否屬於保險期限內;2、保險事故是否屬於意外責任,保險法對意外事故定義為“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這裏註意“非疾病的”!3、保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項”;綜合以上內容就可以判斷出是否可以賠付。

問題四:需要壹個有關保險近因原則的案例。。 論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 黃奕新 ]――(2005-8-29) / 已閱21182次

論保險法上的近因原則

黃奕新

近因原則是英國海上保險法最早確立的用以認定因果關系的基本原則,經過長期實踐的總結和發展,現已為許多國家保險法所采用。我國各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也經常以非近因致損為由,拒絕賠付。但由於我國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對這壹舶來品普遍陌生,法官不會或不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造成了壹些保險糾紛案件的疑難或說理不清。為完善我國保險立法,與國際保險實踐相接軌,我國應當盡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確認近因原則。本文試著作壹闡述,以拋磚引玉。

壹、近因原則的涵義

“近因”,英文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為“(時間、場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後緊接的”,中文難找與之完全相對應的詞,如譯成“直接原因”(對應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蓋其內涵,故現在幹脆直譯成“近因”。引進這個舶來品,不僅僅是趕時髦,跟它壹起來的,還將是英美法那壹整套調整因果關系的成熟的法律規則體系。而“近因原則”,簡言之,即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和海商法均未規定有關因果關系原則,但在涉外關系如海上保險中遵循國際慣例,普遍適用近因原則,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也已經采用了這壹概念。該征求意見稿第 19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於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

近因原則源於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該法第55條(1)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且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於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負有責任,但對於非由以承保危險為近因所致的損失,不負責任。”⑴ 這是由於海上保險合同是壹種較為嚴格的“限定性賠償合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不能是保險標的發生的全部損失,而是壹定範圍內的原因危險 (即所謂“承保風險”)造成的某些損失(即所謂“承保損失”)。因此,在海上保險理賠中,應適用特別的因果關系原則,即普通法中所謂的“近因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人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具有符合海上保險法的因果關系。這壹原則,逐漸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引伸到整個保險法乃至侵權行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領域。目前,世界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大都將近因原則確定下來,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①

但由於英美法系重個案分析而輕抽象歸納 ,故近因的含義迄今也未全然明確。如美國著名侵權法教授Prosser認為 ,Proximate壹詞 ,系謂時間與空間上最近。而《布萊克法學詞典》認為 :“這裏所謂的最近 ,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 ,而是壹種因果關系的最近。損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動因或有效原因。”盡管如此 ,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 ,兩大法系法官通過判例與學說對近因的判定確立了三項基本規則 :第壹、最近原因是造成損害結果的實質性的 ,重大的並且積極的因素;第二、這壹因素自然地連續地發生作用 ,其中未介入影響結果發生、造成因果關系中斷的其它因素 ;第三、基於公平正義觀念和政策進行分析。② 此次,最高法院在保險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 )第19條第2款,也對近因作出定義:“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其中“決定性”、“有效性”的含義顯然過於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實踐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個案化和具體化。

二、近因的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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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人身意外保險案例分析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車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死亡給付責任,但應承擔乙因車禍導致骨折的賠償責任。

問題六:請教保險賠償案例? 其實,這件事,只要看看指定受益人是誰就可以了

不過,這裏面有壹個特殊的原因,按照保險法規定保單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或法定伴侶!

這個案例中,因胡某王某已經離婚,第壹次理賠,王某只是致殘,按照保險法規定,理賠金由王某本人領取

第二部分,王某身故後,此受益人身份是有所變化,王某的父母是有理由提出保險金給付的

這件事情中,因王某與胡某已經離婚,受益人依然是胡某,所以可能會引起立案偵查,確認王某的死亡與胡某沒有關聯,才會繼續理賠流程!

問題七:陽光保險真心守護意外險理賠案例 李先生,30歲,為自己投保了“真心守護”保障計劃,基本保額50萬元,月交保費1548元,交10年,保25年,***交保費18.6萬,從第壹次交費開始,他就可以獲得如下保險利益:

1、身故保險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內,李先生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獲得最高為18.6×118%=21.9萬元的身故保險金,主附險合同終止。

2.意外身故保險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內,李先生因意外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獲得以下金額身故保險金,主附險合同終止。

航空意外身故:50×20=1000萬元

公***交通意外身故:50×10=500萬元

自駕車意外身故: 50×2=100萬元

普通意外身故:50萬元

以上均同時給付累計已交保險費的118%

3.意外傷殘保險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內,李先生因意外不幸傷殘,可獲得以下金額意外傷殘保險金:

航空意外傷殘:1000萬元×傷殘比例

公***交通意外傷殘:500萬元×傷殘比例

自駕車意外傷殘: 100萬元×傷殘比例

普通意外傷殘:50萬元×傷殘比例

4.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若李先生在年滿80周歲前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並須住院治療,我們按被保險人的實際住院日數×250元/天給付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5.滿期保險金:

若李先生在本合同滿期時健康生存,可獲得滿期保險金21.9萬元,主附險合同終止

問題八:保險理賠事件 沒得賠,這不是意外,雖然我們自己覺得發生這個事很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