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般的字典,性這個詞有解剖學和生理學的意義,性被理解為生物學的意義。對於Mirrit的研究,人們會問:性也是政治問題嗎?或者說如何從政治的角度去理解和看待性問題?
米利特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首先取決於人們對政治的定義。其實政治有很多種定義。《性政治》壹書中所指的政治並不是指議會會議、參與選舉、政黨等。,而是指壹群人可以用來支配另壹群人的權力結構和組合。如果把這個定義擴大壹點,政治可以理解為“維持壹個系統所必需的壹系列策略。”盡管人們壹直有著自由獨立、不受他人支配和控制的政治理想,但他們也以各種方式為實現這壹理想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遺憾的是,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實中,這種政治理想並沒有真正實現,即依靠某種權力支配他人和其他群體的現象往往比比皆是。最典型的就是封建社會把人的身份定義為王公貴族,或者按照宗法血緣關系定義為平民和奴婢。根據出身獲得的地位,王公貴族可以擁有更高的社會等級和更大的權力,可以對平民和奴婢進行全面的控制和支配。這樣的社會結構和關系決定了有的人是統治者,有的人是被統治的對象。女性主義在這個問題上研究的獨特性在於指出,對男女兩組的定義實際上是建立在類似於封建等級制度的“自然”模式之上的。在男權社會和文化背景下,男性對女性進行全面的控制和支配,本質上與種族、階級、階層之間的控制和支配是壹樣的。如果說種族關系和階級關系是政治關系,那麽性別關系也是政治關系。這是米利特“性政治”理論中的壹個核心點。
米爾裏特還對兩性關系相關的規範和制度做了調查,發現“從歷史到現在兩性之間的狀況”是“壹種支配和從屬的關系”,即男性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然和生物性別獲得特權,控制和支配女性。而且,這種支配地位在男權社會中是制度化的。根據《性政治》壹書,男性控制和支配女性的制度比種族和階級之間的壁壘要嚴酷得多。無論這些思想目前看起來多麽平靜,它們仍然是“我們文化中最常見的意識形態和最根本的權力觀念。”也就是說,性別的政治統治根深蒂固,難以徹底消除。歷史上大多數男權社會都是通過立法來加強男性對女性的控制和支配。比如在阿富汗和沙特阿拉伯,規定對通奸蕩婦的懲罰是用石頭砸死她,行刑時必須有壹名毛拉(僧侶)主持。日本德川時代規定,如果武士的妻子通奸的醜聞被大眾所知,武士必須將妻子處死。然而,無論過去還是現在,東方還是西方,對通奸者都沒有同樣的懲罰。因為在男權文化中,男人通奸不被視為通奸,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和利益,只需要經濟賠償。在書中,米爾裏特還舉了美國南部的例子。在南方早期,民族之間有壹些激烈的爭鬥和仇殺,旨在維護不同民族男性的財產、利益和榮譽。在這個過程中,強奸敵對民族的婦女成為壹種鬥爭和發泄仇恨的手段。因為按照南方的傳統觀念,強奸不是對女性本身的侵犯,而是壹個男人對另壹個男人的侵犯,也就是通過傷害“他的女人”,達到毀掉他的財產、利益和榮譽的目的。米爾裏特認為,對通奸的懲罰和對強奸的理解早已超越了性的純粹生理和心理意義,明確表明性和性關系具有典型的政治含義,這無疑是壹種古老而特殊的社會控制、支配和侵犯手段。可見,歷史和現實都表明,“性別政治”不僅是社會歷史研究不可或缺的視角,也是政治制度和政治控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米爾裏特還把社會對男女不同氣質、角色和地位的規定,以及人們對他們的認同,看作是“性別政治”的表現和作用。西方傳統認為,男性是壹個優越的性別群體,不僅強壯,而且在精神上有進取心、聰明、理性;而女人則是依賴、脆弱、情緒化的,壹輩子都達不到成熟;在兩性關系中,男性的主動和女性的被動被認為是恰當的,甚至男性的性暴力和侵犯也被認為是男性的成就和威望。男性在兩性關系中擁有強大的地位,並以這種力量把持、利用和控制女性,等等。這些傳統觀念其實來自於男權文化對男女性別角色的不同要求和規定,是後天和社會力量決定的,與性的生物學基礎沒有內在聯系。男強女弱、男主女從、男尊女卑的立場在這些規定中被塑造,成為影響深遠的強大傳統力量,女性也因此成為被控制、被支配的“次要”群體。這壹切都源於父權制,並與男權統治相壹致,成為維護和鞏固這壹制度的“必要的壹系列策略”。
米瑞特對父權制和“性政治”前景的態度是謹慎的、辯證的。她認為,世界上沒有任何壹種現象可以與宗法制度的牢固相提並論,它幾乎已經成功地標榜自己為人性。然而,當這種制度占主導地位時,它不需要為自己辯護,但壹旦其運行機制被揭露和質疑,父權制和“性別政治”不僅會被討論和批判,還將面臨不可阻擋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