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不實行民主思想是不正確的。
自由裁量權含義的壹個基本核心是:自由選擇的權力。壹位英國法官曾經說過,“什麽是自由裁量決定?.....至少,這個概念包含了個人對結論做出選擇的廣泛自由——在法庭上根據壹般原則、考慮相關因素、不遵從個人想法做出決定的權利。”
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巴拉克(A Barak)指出:“自由裁量權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可選項中進行選擇的權力,每個選項都是合法的。”布萊克的《法律詞典》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解釋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是有兩個可供選擇和適用的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其中任何壹個規定行事”。中國學者在談自由裁量權的時候,也突出了它的基本內涵:選擇。
然而,在現代社會,民主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價值和政治制度。民主不僅是壹種政治理念,也是壹種程序和制度安排。民主的核心在於人民的參與和監督,以保證公共決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權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實施民主理念。相反,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我們必須充分尊重民主原則,確保公共決策符合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總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需要以民主為基礎,需要貫徹民主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