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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的內容

(1)清朝現行刑法(頒布於05月1915,00)

(1)公布的原因和過程。現行的《大清刑法》是清政府在《大清刑法》的基礎上略加修改的。作為《大清刑律》完成前的過渡性法典,於5月1910日頒布。

(2)主要內容及變化。內容基本上繼承了舊律例,與清朝的律例相比,有以下變化:

(1)更改“刑法”名稱;

(2)取消了六部法律的標題,將法典的條款按性質分為30個分支;

(3)純民事條款不再處罰;

(4)廢除了壹些殘酷的刑罰方法,如年刑;

⑤增加了壹些新的罪名,比如妨礙國家外交關系罪。

(2)大清新刑法(6月25日頒布1911+65438)

(1)的特征和位置。它是清廷於1911125年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但仍保持了舊法維護封建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

(2)制定過程和文本結構。起草工作始於1906,引發了儒家學派的攻擊和爭議。直到1911 1才正式公布,但並沒有真正實施。《大清刑法》分總則和分則兩部分,附《臨時約法》五條,規定觸犯皇族、內亂、找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等罪行加重處罰。對無夫通奸犯罪的刑事處罰;長輩親屬犯罪,子孫不得使用“正當防衛權”

(3)主要內容及發展:

摒棄舊法的編纂形式,將罪名、刑罰等專屬刑法範疇的規定作為法典的唯壹內容,在體例上摒棄舊法的結構形式,將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

建立了新的刑罰體系,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采用了現代西方資產階段的壹些刑法原則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則、緩刑制度等。

(關鍵詞:記憶: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專門的刑法典;總則+具體規則+暫行章程;主刑+從刑;法定刑+緩刑)

(3)清朝的商法草案

1.晚清商業立法

(1)第壹階段,新成立的商務部主要負責商事立法。1903年,修訂後的《商人通則》第九條和《公司法》第131條奏議頒布於1904年(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是清朝的第壹部書。此外,清政府還相繼頒布了商業和獎勵行業的法規,加上1904年6月頒布的《公司試行註冊章程》,同年7月頒布的《商標試行註冊章程》,1906年5月頒布的《破產法》。

(2)在第二階段,主要的商法典是在修訂法學會的主持下起草的,而單行條例仍由有關當局起草,經憲法編纂會和高級咨詢委員會審議後提交頒布。在此期間,修律館於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事法草案》,於11年9月由農工商部起草了《大清商事法修正案》。此外,還起草了貿易法草案、保險規則草案和破產法草案。這壹時期頒布了單獨的商業法規,如《銀行規則》、《銀行章程》、《大小船公司章程》。

(4)清朝的民法草案

1.主持人:沈家本、吳、俞連三;

2.結構:總則、債務、物權、親屬、繼承;其中包括:

(1)第三部分總則、債和物權,由日本法學家松岡正芳起草,模仿德國和日本民法典的體例和內容,吸收了大量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理論、制度和原則。

(2)親屬關系和繼承這兩個部分,是由修訂的法律博物館會同保守的李雪博物館起草的。他們的制度和作風封建色彩濃厚,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3.修改民法的基本思路仍然沒有超出“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格局。尚未正式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