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10 10 1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格式條款合同的,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對格式條款進行說明的六項權利。根據該辦法,“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等條款無效。該辦法的出臺,為規範合同簽訂、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有力依據。當執法人員發現“解釋權歸商家”等違法行為時,都能有法可依。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直接將“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等表述列為違法條款,最高可罰款3萬元。
最終解釋權: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終於”是“終於”、“終於”的意思。換句話說,沒有空間了。“解釋”是指解釋意思、理由、理由等。“最終解釋權”是對意思、理由、理由的最終解釋權,沒有商量的余地。可見,商家在銷售商品時,為什麽願意加上“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壹句擁有最終解釋權的廣告語,掩蓋了壹些商家欺騙消費者的本質,他們喪失了商家應有的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原則。
商品介紹中的“最終解釋權”是指當商品介紹的內容存在漏洞或當事人對商品介紹的內容有不同理解時,對其中的漏洞或有爭議的內容作出最終的、決定性的解釋的權利。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部分內容直指近年來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損壞只賠償同類膠片”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