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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亞裏士多德的法治觀談我國的依法治國,另外還有什麽借鑒意義

簡述亞裏士多德的法治觀

法治優於人治、法律至上、“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與政體的相應性以及法治為主、人治為輔等思想,構成了亞裏士多德法治觀的基本內容。亞裏士多德的法治觀是壹個有機的整體,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對我國當代的法治建設仍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

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壹、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現和正義的化身

無論是從詞源結構、邏輯或者是從法學理論上來說,法和法治都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在亞裏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學》壹書中,法和法治始終是壹個重要的命題。亞裏士多德把法定義為“免除壹切情欲影響的神祉和理智的體現”,在他看來,法律是理性的體現,代表著正義,為世人所公認的公正無偏的權衡。這也是亞裏士多德用來反駁柏拉圖人治主張的有力論點。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原則,正義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其實質在於“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個利益以及全體公民的***同善業為依據”。而由正義派生出來的法律,是可以裁斷人間的是非曲直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就是正義的體現,服從法律就是服從正義。可見在這壹點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義等同起來。

亞裏士多德的正義觀與其平等觀是聯系在壹起的。他的這種平等是相對的。他認為階級是自然產生的,人天生具有不平等性。但他同時又認為人與人之間還存在著相對的平等性。他把平等分為數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所謂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據各人的真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平衡映稱的事物。他認為按各人的價值進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義的。他的這壹論斷具有合理性,反映了壹種客觀存在。

不僅如此,亞裏士多德還討論了法與自由的辨證關系。他認為自由並不意味著人們可以隨心所欲、各行其事。人們行使的自由應以法律為尺度。這是因為從實現城邦正義的立場出發,保持壹定的秩序必不可少。而秩序的實現是以公民遵守生活規則為基礎,法律本質上即為壹種秩序,所以人們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約束。另外,人們在生活中需要壹定的規則,而此種規則本身應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這樣既形成了衡量人們行為的準則,同時又是判斷是非正義的標準。所以他說,“法律不應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

二、法治的內涵

法治是什麽?它的內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無壹個統壹的定義。《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法治”是壹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按照海得格爾的理論,“先有”、“先見”和“先知”這三方面的存在狀態構成了理解的前結構和先決條件,即在我們開始理解和解釋之前,必須有個已知的東西,作為推定未知的參照系。我們只有知道法治是什麽,才能去進壹步研究法治。我們不知道壹個東西,所以才去研究它、解釋它,但我們如果連我們所要解釋研究的東西是什麽都搞不清楚,又如何去解釋它呢?亞裏士多德盡管也沒有對法治給出壹個明確的界定,但他卻給出了法治的兩個必備的要素。他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郾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毫無疑問,這點是與他的法律觀念壹脈相承的。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善惡的的衡量標準尺度是正義。惡法盡管也能導致法律的統治,但絕不可能達到法治。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接著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斷標準:首先,良法必須能夠促進建立合於正義和善德的政體,並為保存、維持和鞏固這種政體服務;其次,良法不得剝奪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關系上,他提出應將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再次,良法是符合公眾利益而非只是謀求某壹階級或個人利益的法。

2郾法律應有絕對的權威性和至上性,必須獲得普遍的服從。這是實現法治國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亞裏士多德理想國家的標誌和應有部分,要求任何公民、團體、執政人員都應遵從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治國家中的社會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由法律來調節社會生活。法律惟有至上的權威性,才能在全社會得到實施。

三、法治優於人治柏拉圖選擇的“哲學王”式的人治之道屢遭挫折的現實使他對人類理性的希望徹底破滅,被迫放棄人治,轉而推崇“第二等好”的法治。然而亞裏士多德並沒有受其老師的影響,他從政治現實出發,否認了“完人”存在的可能,鮮明地倡導法治,反對人治,認為“法治應當優於壹人之治”。

1郾人的本性的有感情的,而感情用事會導致偏見和腐化。亞裏士多德說,“凡是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壹個人即使再聰敏睿智,也難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國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個人身上,就如同將國家的命運寄托在變幻莫測的感情之上。他甚至將含有人治因素的治理喻為“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而法律是無感情的,法治是免除壹切情欲影響的理性之治。

2郾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明確性。這既是法治的前提條件之壹,也是法治優於人治的必然表現。人是感情動物,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則又是經常變動的,所以根本談不上穩定。相反,法律壹經制定便不得隨便改動,輕率的變法不但不利於城幫的治理,而且會嚴重削弱法律在人們心中的威信。同時,法律因其須借助於文字形式來表達而具有的明確性,較之不具有明確外現形式的人治,更有利於城幫的發展。

3郾法律是經過眾人的審慎考慮後制定的,更具有正確性。因為眾人的智慧優於壹人或少數人的智慧,眾人的裁斷比任何個人的裁斷要好些。亞裏士多德說,“……參與公務的全體人員既然都受過法律的訓練,都能具有優良的判斷,要說僅僅有兩眼、兩耳、兩手、兩足的壹人,其視聽、其行動壹定勝過眾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這未免荒謬”。因為“單獨壹人就容易憤懣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終致損傷了他的判斷力,但全體人民總不會同時發怒,同時錯斷”。

值得壹提的是,亞裏士多德並沒有絕對否認人在法治國家中的能動作用。任何壹項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離不開人的因素,這點亞裏士多德不但沒有否認,而且還進壹步指出,如何應對法律的不足。他說,法律確實在遇到某些具體事件時因為法律本身的內容沒有涉及而無能為力,此時則應發揮統治者個人的才智(這是在假設個人的才智能夠作出正確的判斷的情況下),但是個人的才智只能作為法律的補充,而且個人才智的運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則就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以上僅從三方面淺談了亞裏士多德的法治主張。事實上,他的有關法治的論述遠不止這些。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壹書中不但述及法治的應然性(即必然性),而且還詳細闡述了法治的實然性,他從立法、執法和守法的各個環節論述了如何在壹個城邦國家實行法律統治。當代法治理論中的權力制衡說也可以從其論述中找到源頭。亞裏士多德首創了法治理論的完整而系統的體系,其深遠影響超越了時空的界限,為近代西方國家的法治實踐提供了積極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