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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法

不同的思想家、法學家、法律家對於法的理解與解釋往往不同。正如具有權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詞典》所說:“探究法律概念的性質以及最壹般意義上的‘法’壹詞的含義,這是法哲學或法律理論的中心任務。無數人曾嘗試從字面上結合‘法’壹詞下定義,但是沒有壹種定義沒有讓人滿意,也沒有壹種得到普遍承認。”但總結以往種種關於法是什麽的思想軌跡,可將其分為大致以下幾種學說。(1)法乃統治意誌說。近代實證主義法學的宗師奧斯丁在其《法理學大綱》中指:“法律是主權者的產物。” 即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2)法為社會秩序說。如馬克斯.韋伯認為:“法是得到(身體的或心理的)強制力的可能性所保證的,目的是在於使人們服從或對違反它以報復的,由此為目的而產生的特殊的工作人員而執行的秩序。(3)法即利益關系說。如耶林認為,法律是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實現利己主義於利他主義的結合,從而建立起個人與社會的夥伴關系。(4)法乃法律過程說。伯爾曼認為,實際運做的法包括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法律的價值、法律概念與思想方式與法律規範。它也是分配權利和義務和由此解決沖突和創造合作渠道的壹個生活的過程。(5)法乃規範體系說。麥考密克和魏因貝格認為:“法是壹個規範的體系 ,即是說,是壹個可以用規範的語句表達的有意義的內容。蘇俊雄認為,法是壹種社會生活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規律,以正義為其存在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的規範體系。(6)法乃社會控制說,美國哈佛大學的教授布萊克認為:“法是政府的社會控制。換句話說,它是國家和它的公民的規範性的生活,諸如立法,訴訟和審判。”(7)法乃是非標準。如陳弘毅認為,法律是社會中權威性的是非標準。(8)法即法律文本說。持此說者多認為,所謂法律僅僅是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指國家確定的作為判定是非的標準的,指引人們行為規範的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9)法為人類的理性說。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基於他的人類理性論,認為:“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許做應該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為。當這種理性確立與人的心智並得到實現,便是法律。”以上諸說,都有其某種程度上的合理性。因為在不同的層次,不同的科學當中,人們對法有不同的認識,對其內涵的揭示深度也有不同,應該說是完全正常的。立足點不同,個人所處的學科層次有別,當然還有各自知識領域的差異,對法的認識必然有很多限於認識主體力所能及的領域,反映法某方面的屬性。就我們的知識範圍而言,從法與其他的社會規範聯系與區別來看,法是社會系統權威性的內在規定,是區別與其他社會規範的調節人的外在行為的社會規範;它以社會物質生活的現實條件為基礎和背景,服從著自然,社會發展的客觀必然性;縱觀人類歷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主要社會關系、劃分以配置利益、確認和保護不同主體的不同利益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歷史事實。依據以上,對法做如下定義:法是特定歷史階段上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集團、階層或其聯合,根據其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以國家或其他權威力量的名義加以確定或成文化並以該種強制力通過特定的程序保障其實現的諸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劃分與配置體系及其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