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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非難”“非難可能性”是什麽意思?

非難可能性是說非難的壹種標準,意識是該行為是不是應該非難。近代刑法,為防止司法的恣意,切實地保障人權,提出了責任主義的原則,即“無責任無刑罰”。

責任主義下的責任,指的是主觀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觀責任是指僅在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與故意、過失時才能予以非難;個人責任,則是指只有對於行為人的個人行為才能予以非難。

擴展資料:

非難可能性有兩個基本條件:

符合刑法規範的意思決定可能性與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可能性。

其壹,行為人有可能作出符合刑法規範的意思決定,卻沒有作出這種決定。至於行為人有無可能作出這種意思決定,則取決於行為人是否達到責任年齡,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以及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這是因為,如果沒有達到責任年齡、沒有責任能力,就不可能知道行為合法與否,因而不能作出正確決定;即使達到了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但如果不可避免地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合法時,也不能要求行為人作出符合刑法規範的意思決定。

其二,在行為當時的具體情形下,能夠期待行為人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但行為人卻沒有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至於能否期待行為人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則取決於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以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

這是因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故意與過失,不可能預見到行為的不法後果,或者合理地以為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合法結果,就不可能期待行為人放棄這種行為。另壹方面,即使行為人預見到或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不法後果,但如果在行為的當時,行為人別無選擇,只能實施這種不法行為,法律也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所以,責任要素除了包括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以及故意、過失以外,還包括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與期待可能性。

參考資料:

刑法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