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有關信用研究的壹些理論著述和相關論文中,壹提“信用”,基本上是以經濟領域的各種具體的信用類型來包攬全部的信用形式,出現了用經濟信用直接指代壹般信用、忽視其它信用形式建設的傾向。朔其原由,可歸納三點:首先,壹些具有相當權威的專業性較強的工具書,對信用的釋義,基本著重於經濟的視閾。《中國大百科全書》:信用-借貸活動,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的條件下,債權人以有條件讓渡形式貸出貨幣或賒銷商品,債務人則按約定的日期償還借貸或償還貨款,並支付利息。《大英百科全書》:credit“指壹方(債權人或貸款人)供應貨幣、商品、服務或有價證券,而另壹方(債務人或借款人)在承諾的將來時間裏償還的交易行為。” 《韋氏(webster’s)英文詞典》對信用的解釋是:the system of buying and selling without payment on security.即信用是發生在不直接兌付的交易形式中,債權人以對債務人還款能力和承諾的信任為基礎預先實現某種所有權的轉移。工具詞典這種隆現“信用”經濟功能的傾向,無疑為把具有普遍性的社會信用歸屬於經濟信用的做法提供了較好的說辭。其次,經濟領域是信用的最活躍場所。市場經濟的交易性所衍生出的各種信用形式及其促發的信用工具的廣泛使用,無不強化了人們對經濟信用的感受和體驗,而經濟信用的這種強勢在客觀上便有了壹葉障目的作用。再則,經濟領域失信的凸顯及其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障效應,也催化了人們對經濟信用的專註和偏執。但事實上,社會信用則是廣播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普存於人類的所有活動中,具有“壹般形態”與“具體形態”之分。壹般形態的信用是泛指壹切與約定(規定、承諾、契約、誓言等)有關的社會倫理關系及其相應的規範要求和品行,是對具體形態信用所***同具有的普遍性質的抽象與概括;具體形態的信用,是社會生活各領域信用的特定表現形式,如平時我們所說的經濟信用乃至更細分的商業信用、銀行信用、消費信用等。
具體形態的信用有多種分類法。依信用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國家信用、國際信用;依信用內容的差異,可分為人際信用、家庭信用、職業信用、制度信用、消費信用、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租賃信用等;依社會活動的領域,又可劃為經濟信用、政治信用、法律信用、倫理信用。筆者比較主張後壹種劃分方法。理由如下:第壹,符合經濟基礎與社會意識形態的存在樣態;第二,包容性強,比如經濟信用能夠涵蓋所有的發生在經濟領域中的信用表現形式,無論是消費信用、商業信用、租賃信用還是金融信用、國家信用、國際信用等;第三,能夠反映信用行為的多種價值的兼容性。由於信用行為是在壹定社會關系中發生的,因而,具體的信用行為往往體現著多方面的社會關系,可以從不同方面進行考察和評價,具有不同的社會價值,以致會造成不同信用類型的交叉性、重疊性,如企業之間的賒銷交易,既是壹種經濟信用、倫理信用,也可因締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成為壹種法律信用。
可見,信用具有廣闊的外延,經濟信用只是其中的壹種表現形式,那種把具體的信用形式與壹般的信用形態相混同的做法,不僅會引致對信用理解的偏狹,直至影響信用概念的科學化,而且也會局限人們對信用建設的視閾。顯而易見的偏差是,人們在對信用建設的對策研究中,不註重鋪設信用建設的社會系統體系,而是光盯著經濟領域信用建設的具體舉措。這種孤立地強調經濟信用建設的做法,常常會因缺乏堅實的社會信用支撐而脆弱。因為從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的視角來看,如果缺乏社會的政治信用建設和法律信用建設,經濟信用就會因缺乏制度保障而流於形式;從社會成員的守信培養的角度來看,如果不註重社會生活領域的信用建設,譬如家庭信用建設、職業信用建設、公***生活中的信用建設,人們缺乏對婚姻的忠誠、對子女許諾的信守、對贍養義務的尊崇、對崗位責任的恪守以及在人際交往中對諾言的堅守等,經濟信用就如同建立在沙灘上,社會成員的契約精神就會缺乏品質保證。因此,應站在壹般的信用形態的高度,著力於信用的社會系統建設。
在信用概念理解和使用上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壹些人不對信用的存在樣態進行歸類梳理,而是壹味地籠統泛論,以致常把承諾性的信用直接等同於壹般信用,忽視規則性的信用建設。信用在社會生活中,除了表現為對某種具體承諾的踐約外,也表現為對某種普遍規則的踐行,所以,信用有兩種存在類型:規則信用和承諾信用。規則信用是壹定條件下的壹種普遍性的約定形式,包括由這種規則引發的關聯方式、守規要求及其相應的品行。壹般而言,規則信用常常是壹種集體意誌或社會理性的反映,如政府的政令、法律規定、道德準則乃至壹定組織的規章制度等。承諾信用是壹定條件下的壹種個別性的約定形式,包括由這種承諾引發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守諾要求及其相應的品行。承諾信用是單個個體或人格化的集體之間而協商的產物,它的規約要求不是預制的,而是雙方或多方因某種實際需要商定的結果。在日常生活和信用研究中,人們所說的信用,壹般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如個人之間的契約或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等,常常把規則性信用排除在外。值得註意的是,承諾信用不能普代規則信用,因為承諾信用與規則信用具有較大的相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