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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詞的同壹性分析古代漢語字與詞的關系

★論文還是自己寫最好,下面有關資料不錯,僅供參考:

摘要:詞的同壹性問題是由於詞義的演變孶生而產生的。在確定詞的“為二為壹”時,形式有重要作用,內容起決定作用,詞的概念意義的同壹又是詞的內容同壹的決定性因素。“同音同義”,作為確定詞的同壹性原則,應該是對立的同壹,歷史的同壹。

中心思想:詞的同壹性的含義

關鍵詞:詞法多功能;同音同義;對立同壹;歷史同壹;詞的同壹性

詞的同壹性問題是由於詞義的演變孶生而產生的。詞義演變孶生的主要途徑是詞義引申,而詞義引申是壹種很復雜的運動。詞由本義可以派生出引申義,由引申義又可以派生出更遠的引申義。這些有聯系的意義是同壹個詞的不同意義呢?還是不同的詞的詞義呢?“詞的同壹性問題就是確定兩個詞匯形式是不是同壹個詞的問題。例如《禮記?大學》的‘如惡惡臭,如好好色’壹句,前壹個惡與後壹個惡,前壹個好與後壹個好,是壹個詞的不同用法昵?還是兩個不同的詞?”

“研究詞的同壹性,目的在於確定不同的詞的界限”,具體壹點說,就是確定在什麽條件下同壹語音形式同壹書寫形式所表示的幾個有聯系的意義是同壹個詞的幾個義項,或者是不同的詞各自的詞義。研究的任務主要是研究確定兩個相同的詞匯形式是否具有同壹性的條件,即根據什麽條件判斷某些語言形式是同壹個詞還是不同的詞,標準是什麽。由於幾乎所有的《現代漢語》教材和多數《古代漢語》教材都把同壹語音形式,同壹書寫形式所表示的相互聯系的幾個不同的意義的現象看做壹個詞即多義詞,所以壹般人對詞的同壹性問題感到很陌生。近年來,這個問題已逐漸引起專家學者們的重視,他們各抒己見,見仁見智,把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逐漸引向深入。

在現代漢語詞法教學與研究中,最難處理、爭論最多的是所謂兼類問題。例如“鎖”壹類詞,有人認為是名詞兼動詞,有人認為是兩個詞,分別為名詞和動詞,還有人說“這是真正的壹詞多類”,但看作兩個詞“也不為過分,也許更好”,“似乎沒有壹條嚴格的界限”。對所謂兼類問題的種種不同意見,大多與人們對詞的同壹性有不同的認識有關。朱德熙先生說:“從理論上說,劃分詞類只能在確定了詞的同壹性問題的基礎上進行。”所以,陸儉明先生把詞的同壹性作為處理兼類問題的首要原則,他特別強調指出:“同壹個詞才有兼類問題,不同的詞就根本是兩類詞,不存在兼類問題。”詞匯中多義詞與同音詞的區分,多義詞分解為同音詞以及同音詞融合為多義詞,也都與詞的同壹性問題有關。因此,如何確定詞的同壹性,不論是在語法分析中還是在詞匯分析中都是壹個必須加以解決的問題。

壹、詞的同壹性的含義

詞的同壹性是指詞的“為壹為二”的問題。趙元任先生在談語素的同壹性時曾說:“語素為壹為二的問題,有組合和聚合兩個方面。前者是大小的問題,後者是異同的問題。呂叔湘先生進壹步指出:“這兩個問題都可以說是‘壹個還是兩個?’的問題,不過前壹個是壹根繩子切不切成兩段的問題,後壹個是壹根繩子解不解成兩股的問題。”對詞的同壹性,朱德熙先生曾下過壹個定義:詞的同壹性“指的是在不同的句法環境裏出現的幾個詞到底應該算同壹個詞,還是算不同的詞的問題。”“幾個詞”“詞”是指尚未被證實為同壹性的“個體詞”,但已從組合的角度把它與語素和短語分開;後面的“同壹個詞”和“不同的詞”中的“詞”,則是指已被證實為具有同壹性的“概括詞”。朱先生的定義主要是從聚合方面講的。根據趙元任先生和呂叔湘先生的意見,詞的同壹性應該是指在不同的言語材料中復現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相同的某壹個語言形式是不是詞、是同壹個詞還是不同的詞的問題、這個定義中的“語言形式”是詞還是語素或短語是有待確定的。這樣就包含了組合和聚合兩個方面,因而更全面些。

二、詞的內容和形式與詞的同壹性

每壹個詞都有壹定的詞義內容和壹定的語音形式、書寫形式。談詞的同壹性,必須對詞的內容和形式的各個方面及在確定詞的同壹性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壹個正確的認識。

從詞義內容方面看,壹般所說的實詞,既有概念意義、色彩意義,又有語法意義,人們的認識壹致;壹般所說的虛詞具有語法意義,大家的認識也相同。但對虛詞是否有概念意義,認識並不同壹;對虛詞的色彩意義則較少談到。列寧說:“任何的詞(語言)都已經有綜合感覺指出現實;思想和詞卻是壹般的。語言中的詞都是用來指稱客觀存在的事物、現象和關系的,都具有壹定的概念意義,虛詞也不例外。葛本儀先生曾對虛詞的概念意義作過概括:“虛詞的詞匯意義(按:指概念意義)大多數是客觀世界中所存在的某種關系的反映。也有的虛詞表示了客觀存在中的人們的某種感情和態度”,“人們對這種感情和態度進行認識的結果也能形成概念。”虛詞也有色彩意義,只不過由於虛詞所表示的概念意義的特殊性,其色彩意義與實詞有所不同罷了。例如,“和、跟、同、與”四個連詞表示相同的關系概念,都沒有形象色彩,都是中性詞,但語體色彩有別,“和、跟”壹般用於口頭,“同、與”壹般用於書面。

壹個詞的概念意義、色彩意義和語法意義密切地聯系在壹起***同構成壹個完整的意義系統,充當該詞的內容。概念意義與色彩意義壹般合稱為詞匯意義。詞匯意義即使在同類成員之間,也表現出各自的個性特征。語法意義是具有同壹語法功能的壹類詞的***有意義的抽象概括,在同類成員之間,不能體現詞的個性。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概念意義、色彩意義和語法意義在詞的意義系統中的地位不是平等並列的,其中概念意義是最主要的。色彩意義有的是伴隨著概念意義產生的(如形象色彩),有的是人們在運用概念意義進行交際的過程中產生的(如感情色彩、語體色彩),它的存在總要以概念意義的存在為前提。語法意義的存在也要以概念意義的存在為前提。只有當語音形式、書寫形式和壹定的概念內容相結合的時候,才能成為表示客觀存在的符號,才能成為語言中的詞,才能用幹表達思想,才能進壹步在運用中獲得語法意義)顯然,只有概念意義才是詞義內容的本質,而色彩意義、語法意義都不過是詞義的壹部分或壹方面,但不是代表詞義本質的壹部分或壹方面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相同的壹個語言形式,不論從組合方面判斷它是詞還是語素或短語,還是從聚合方面確定它是壹個詞還是兩個詞,概念意義都是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從組合上看,作為哲學術語的“白板”之所以是壹個詞,“白色的板子”的“白板”之所以是兩個詞,顯然與色彩意義無關壹般用“擴展法”區別它們,好象語法意義(體現在功能上)在起作用,實際上仍然是概念意義在起決定作用。前壹個“白板”表示同壹個概念,沒有概念之間的關系,所以不能擴展;後壹個“白板”中的“白”和“板”分別表示兩個不同的概念,存在著概念之間的關系,所以能夠擴展,成語等固定短語結構上的相對凝固性,也根源於它們所表示的概念意義的相對同壹性,與典型的詞沒有質的差別,與自由短語存在著質的差別,所以壹般也不能擴展“擴展法”在壹定範圍內管用,是有其深刻的邏輯基礎的。表示關系概念的虛詞必須依附於實詞,是因為它表示的關系概念必須依附於由實詞表示的能構成關系項的實體概念表示動態概念的動態助詞,壹般要依附於動詞形容詞,是因為動態總要伴隨著動作或性狀的出現才能出現。所以,壹般虛詞在語法上的依附性也是有深刻的邏輯基礎的。當然,詞與語素或詞與自由短語之間存在著過渡狀態對這種過渡狀態,如果從概念意義上不好區分,也必然難以用語法手段截然分開;如果在語法意義上(體現在功能上)能夠區分,也必然在概念意義的表達上(表示不表示概念或者是否表示同壹個概念)有了明顯差別:總之,不論怎樣,從組合上看,詞的概念意義,在確定壹個語言形式是壹個詞還是兩個詞時,總是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從聚合上看,作為鳥名的“杜鵑”為花名的“杜鵑”,用語法意義顯然不能把它們區分為兩個不同的詞。在具體的言語材料中,人們能把它們區分為兩個詞(同音詞),是因為它們表示了兩個不同而又無任何聯系的概念意義,並從而聯想到兩個不同事物的具體形象。“壹朵花”的“花”和“花了壹元錢”的“花”,人們之所以把它們看成兩個詞(同音詞),也是因為它們表示了兩個不同而又無任何聯系的概念意義,這又決定了兩個不同的語法意義無任何聯系,不屬於同壹個語法意義系統。而“壹朵花”的“花”和“眼花了”的“花”,盡管語法意義不同,但是因為它們表示的概念意義有現實的聯系,能成為同壹個概念意義系統,從而決定了語法意義雖不同也能因有聯系而形成同壹個語法意義系統,所以人們就把它們看成同壹個詞(多義詞)。同音詞和多義詞的質的差別告訴我們:從聚合上看,在確定壹個語言形式是壹個詞還是兩個詞時,詞的概念意義的同異和有無聯系,是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從形式方面看,詞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也體現著詞的本質。語言中不存在只有意義而沒有物質形式的詞,因為作為人的思維的產物的概念—詞義的核心,必須有壹種物質外殼把它固定下來,才能用於交際從這個意義上說,“形式是本質的。本質是具有形式的。”由於大多數詞都是異詞異音異形(字形)的,所以詞的形式也是不同詞的重要區別性特征。由於漢字的表意特點,漢語詞的書寫形式比語音形式的區別作用更大壹些。“驕氣”與“嬌氣”在口語中易造成誤解,在書面語中就不會。但是,同壹個字形,讀音不同,也可能是不同的詞,如“好hao”和“好hao”等。詞的形式的同壹應當是指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都相同。

詞的形式雖然也是不同詞的重要區別特征,但是,“不論怎樣,形式都還是以本質為轉移的。眾多不同的詞義系統要求用不同的形式來表現,才形成眾多的異義異音異形(字形)詞。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相同的某壹個語言形式,是壹個詞還是兩個詞,如前所述,不論從組合方面還是從聚合方面看,也是由詞義內容特別是概念意義所決定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確定詞的“為壹為二”時,詞的形式有重要作用,詞的內容起決定作用。如果用語音形式代表詞的形式的兩個方面,詞的同壹性的原則可以概括為“同音同義”,而“同義”的決定性因素又是概念意義的同壹。

三、“同音同義”是對立的同壹,歷史的同壹

“同音同義”不是沒有任何矛盾和差別的簡單的等同,而是存在著矛盾和差別的對立同壹。詞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往往存在著各種不同的變體,例如“血xie”和“血xue”是同壹個詞,“學習”與“ ”是同壹個詞。詞的形式的同壹,是承認內部差別的同壹。

詞的意義系統內部更可能存在著種種復雜的矛盾。例如“驕傲”有“自以為了不起”和“自豪”兩個對立的概念意義並伴隨著“貶義”和“褒義”兩個對立的色彩意義,但由於對立的概念意義和色彩意義之間存在著現實的聯系,並不妨礙它們成為同壹個詞匯意義系統。由於詞的詞匯意義體現著詞的個性特征,語法意義體現著同類詞的壹般特點,個別與壹般之間也必然會產生對立。壹個詞的不同乃至對立的概念意義、色彩意義可以抽象為同壹個語法意義,多義而不兼類,如前面舉到的“驕傲”壹詞;同壹個概念意義、色彩意義也可以在運用中形成不同的語法意義,單義卻兼類,如後面將談到的“正式”壹詞。顯然,這種詞匯意義與語法意義之間的矛盾對立也不妨礙它們***同構成同壹個詞的詞義系統。因為“對立面(個別跟壹般相對立)是同壹的:個別壹定與壹般相聯而存在。壹般只能在個別中存在,只能通過個別而存在。陸儉明先生曾經指出:“詞或語素的同壹性指的是‘實質(音和義兩方面)的同壹’,不是指‘語法功能的同壹’”,“就‘同壹’說,語法單位的語音形式和詞匯意義是決定性的因素,功能不必考慮”。如“正式”這個詞,詞典中只列壹個義項:“合乎壹般公認的標準的;合乎壹定手續的”,但有兩種不同的用法:他是正式代表。我正式提出申請。分別為區別詞和副詞。陸先生就把兩個“正式”確定為同壹個詞。可見,壹個詞的語法意義系統的同壹也是承認其內部有差別的對立同壹,而概念意義(詞匯意義的核心)的同壹又是語法意義同壹的基礎。

從對立同壹的觀點看,即使“正式”這個單義詞,同壹的概念意義內部也孕育著對立。“正式代表”中的“正式”可以解釋為既合乎壹定的手續(產生“代表”的某種程序等),又合乎壹般公認的標準(“代表”的條件);“正式提出申請”中的“正式”則重在“合乎壹定的手續”,似乎談不上合不合什麽標準。“正式”壹詞似乎正在向多義的方向發展,其語法意義系統內部的對立顯示著這種發展的趨勢。

總之,同壹個詞的語音形式和書寫形式與詞義系統內部,往往存在著種種差別和對立。同壹中有對立,對立因有聯系而同壹。“同音同義”只能是對立的同壹。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多義詞詞義系統內部的對立(如“驕傲”和多義詞的“花”等)與單義詞詞義系統內部的對立(如“正式”壹類的詞)盡管存在著程度的差別,但沒有質的不同。它們***同的特點是:對立的雙方之間存在著現實的聯系。因為有現實的聯系和概念意義的決定作用,各種不同的乃至對立的概念意義、色彩意義、語法意義能夠***同構成同壹個詞義系統,從而與同壹個語音形式相結合形成同壹個詞。而同音詞詞義系統之間的對立與“正式”壹類單義詞和各種多義詞詞義系統內部的對立卻存在著質的不同。同音詞不同的概念意義之間沒有現實的聯系,從而決定了它們對立的甚至相同的色彩意義和語法意義之間也沒有現實的聯系,因而不能形成同壹個詞義系統,只能形成兩個(或幾個)不同的詞義系統。由於形式是為內容所決定的,不同的詞義系統只能分別與相同的語音形式相結合,形成不同的兩個(或幾個)詞。

“同音同義”又是歷史的同壹,是在承認歷史發展變化的條件下的同壹。因為現代漢語中的每個詞都是在漢語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形成的,現在也還在發展變化之中。詞的同音、多義、同義,多義詞分裂為同音詞,同音詞融合為多義詞,多音詞,異體詞以及詞的異類、同類、兼類、活用等種種復雜的詞匯現象和語法現象,都是在漢語詞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產生的,只有用歷史的發展變化的觀點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因此,正確的***時描寫只能是客觀反映語言歷史發展變化的現實結果的描寫,而不是相反。例如,“多義性在極其紛繁的各種語言中是大多數詞的壹個特征”,少數同音詞的存在也是各種語言的***性,這是大家都承認的。現代漢語中也存在著大量的多義詞和少量的同音詞。而多義詞詞義系統內部的有現實聯系的對立和同音詞詞義系統之間的對立,如前所述,又存在著質的差別。這是漢語發展的現實結果。不論進行詞匯描寫還是語法描寫,絕不能把多義詞和同音詞等同看待,而必須把它們區別開來。當然二者之間存在著過渡狀態,對這種過渡的狀態,只有用歷史發展變化的觀點才能作出科學的解釋。

綜上所述:“同音同義”,既是對立的同壹,也是歷史的同壹。正如布達哥夫所指出的那樣:詞乃是物質(聲音、形式)思想(意義)最簡約而獨立的、復雜的辯證統壹與歷史的統壹。

朱德熙先生曾將“壹把刀”和“把著門”中的多義詞“把”確定為兩個詞,認為這樣可以使“這兩個詞中的任何壹個”“都有固定的意義”,不致於“隨環境而變。”陸儉明先生也把分別以“鎖”、“代表”、“報告”、“死”、“白”為代表的具有不同語法功能的五類多義詞,都確定為兩個詞,他認為“同義不是指‘兩種意義之間有聯系’,更不是指二者在歷史上有聯系,而是指在現代漢語這個***時平面上二者意義是否相同。兩位先生都對確立“同音同義”的原則作出過巨大貢獻,但他們對“同義”的處理原則,我們認為是不恰當的。把“同義”看成詞義“固定”不變,或者不承認“兩種意義之間有聯系”可以形成同壹個意義系統,必然會在概念意義上遇到差別或對立就把它們分開。這樣歸納概括詞,勢必會把數量眾多的多義詞肢解為壹個個單義詞,就會大大增加同音詞的數量,既否定了多義詞的存在,也否定了多義詞與同音詞之間質的差別;這是不符合漢語歷史發展的實際的,因而從人們的心理上也是難以接受的。根據我們對“同義”的認識,多義詞“把”和分別以“鎖”、“代表”、“報告”、“死”、“白”為代表的五類多義詞,因為內部不同的義項之間有現實的聯系,都應概括為同壹個詞;又有不同的語法功能,所以也是兼類詞。

四、詞的同壹性與漢語詞的詞法多功能特點

高更生先生指出:漢語的詞有“詞法多功能現象”,“主要是壹般所說的兼類現象,即多義同形異類詞”。匆限於篇幅,其具體論證不再引述。這種“詞法多功能現象”是古今漢語詞***有的特征(有量的不同),是漢語詞民族特點的表現。對這壹特點,高名凱先生也強調過:“和有單壹詞類作用的其他語言的詞不同,漢語的同壹個詞在不同的壹言語中可以出現不同的詞類作用。因為詞類屬幹語法範疇的間題,同壹個詞的不同的詞類作用不能使它成為不同的詞。……”高更生先生還進壹步指出:這種詞法多功能現象的存在“是由於漢語不象印歐語那樣有豐富的形態”,“形態變化發達的語言,不同的詞性有不同的詞形”,“漢語缺少嚴格意義的形態,不同的詞性可以是相同的詞形”。高更生先生是從“詞形”相同的角度著眼的,所以也把“不同詞性的同形同音詞,即異義同形異類詞”列入“詞法多功能現象”。從“同音同義”的原則來看,因為它們是兩個(或幾個)詞,就不屬於壹個詞多功能。另外,高更生先生在處理兼類詞的同壹性問題時,采用了雙重標準壹—詞匯標準和語法標準,提出“語法詞的確定以語法功能是否壹致為標準把兼類詞分成兩個(或幾個)語法詞。這樣處理,從“詞形”相同的角度看,可以把“壹般所說的兼類現象”看作“詞法多功能現象”的主要表現;但如果從每壹個“語法詞”的角度看,由於其功能單壹,就不是多功能詞了。而且用“語法功能是否壹致”作標準來確定語法詞的“為壹為二”也不能貫徹到底,因為這個標準畢竟是詞的語法分類的標準:例如“這是三個詞”中的“詞”和“有兩首詞、三首詩”中的“詞”,高更生先生就不是根據語法功能而只能根據“意義沒有聯系”把它們確定為兩個語法詞。就是說,為了說明功能相同的同音詞的“為壹為二”,還要求助於意義。用前面我們所說的“同音同義”的原則確定詞的同壹性,則適合所有的詞,能夠壹以貫之。根據這個原則,單義的和多義的兼類詞都是壹個詞。這樣處理,也能體現兩位高先生所指出的漢語詞詞法多功能的特點,似乎沒有必要提出“詞匯詞”和“語法詞”的概念,並分別用不同的標準來確定詞的同壹性。從“同音同義”的原則來看,漢語詞的詞法多功能現象就只包括壹般所說的兼類現象和詞類活用兩種情況。

詞的同壹性是壹個十分復雜的問題,我也只能借鑒前人的觀點加以簡單的論述,也許有很多不妥之處,還望各位專家老師加以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