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政的要求與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有密切聯系。《布萊克法律詞典》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定義為: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擁有的從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傳統的憲法原則壹般都認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律的精神不相容,但是,隨著政府行政管理範圍的不斷擴大,要適應紛繁復雜、變化多端的形勢變化,政府就必須享有壹定自由裁量權,而且要求盡可能廣泛地享有自由裁量權。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內容。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壹方面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壹方面又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提供了可乘之機。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們能做的務實的選擇就是如何用法律來控制、規範它的行使,從而盡量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和影響。法治的實質是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壹整套規則。合理行政的要求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英國法官科克在1598年的努克案件中提出了合理行政的要求。英國的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為修整某壹河岸而向有關居民征收費用,但他們把所有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會有征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但沒有規定向誰征收,於是科克在判決中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並應當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規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壹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當按照他們自己的意願和私人感情行事。”自此,英國的合理性原則變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壹個獨立的理由。美國確立合理行政原則雖晚於英國,但精神相同。關於政府必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源於1791年憲法第5條修正案:“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非有公平補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者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他的法律則是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的”、“必要的”、“可行的”等。德國行政法沒有“合理性原則”的提法,但其比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與行政合理原則的很多內容相同。比例原則起源於十九世紀末期,是指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的侵害或者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必須以必要性為前提。比例原則最初只適用於警察領域,後被擴充至行政諸領域。德國的比例原則深刻地影響了日本、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國家和我國的臺灣地區。《綱要》中的合理行政不僅包括外國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內容,同時也包含了外國行政法中公平、公正原則的許多內容。
合理行政的要求
合理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範圍實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的意圖或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也就是說,合理行政要求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合理,相對合法行政而言,合理行政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行政機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而不應當運用人民授予的權力徇私,為自己或者與自己有關系的組織、團體、個人謀取私利。實踐中,經常有多個條件相似的申請人申請同壹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有的行政機關往往不是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社會公***利益等多種應當予以考慮的因素,而是根據申請人與自己關系好壞、是否給了自己好處、給了多少好處、申請人將來對自己是否有用等因素來決定授予誰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壹切應當考慮的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行政機關考慮的因素更要考慮。要依法公正辦事,盡可能排除壹切不合理因素的幹擾。
合理行政還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平等對待當事人,不歧視。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行政機關無論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無論是授予相對人權益,還是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無論是賦予相對人某種資格,還是對相對人科以某種處罰,都必須平等地對待相對人,不能因相對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區別對待。平等對待包括兩種情形: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同等情況同等對待,是指行政機關在同時面對多個相對人,情況基本相同的,應當同等對待;行政機關在不同時間階段先後面對多個情況基本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時,應當遵循行政慣例,與以往對同類相對人保持基本壹致,除非法律已經改變。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是指當行政管理人處於不同情況,行政機關應當針對相對人的具體情況設定權利義務,區別對待。平等對待相對人並非意味著不分情況,不管差異,壹律相同。對於壹些社會弱勢群體,應當給予特殊優待和保護。
2、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的目的。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國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每壹項授權而言,又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圖。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意圖和精神實質,如果自由裁量行為違背了授權法的意圖,就是不當行政行為。比如,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處罰本質上是促使相對人遵守法律的壹種手段,處罰本身不是目的。但在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為了處罰而處罰,在執法過程中可罰可不罰的必罰;在法定處罰幅度內,能多罰的就多罰。這顯然是壹種違背法律目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3、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即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也應當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保持在最小範圍和最低程度。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輕微的,不到萬不得已時,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另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時,對手段的選擇應按照目的加以衡量。任何幹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得的利益。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方式很多,有直接管理手段和間接管理手段,有事前管理手段、事中管理手段和事後管理手段等等,不同的管理方式所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不相同,給行政機關管理帶來的便利也不相同。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在選擇管理方式時,只考慮自己是否方便,至於相對人是否方便,相對人的權益是否會因這種管理方式受到損害則不大關心。這顯然違背了合理行政的精神,對此,《綱要》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不能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顧當事人的權益,應當盡量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當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合理行政的認識存在壹些誤區,有的人以道德規範作為判斷合理的標準,認為只要符合道德規範,就是合理;有的人以多數人認同作為判斷合理的標準,認為只要多數人贊同,就是合理;有的人以政策作為判斷合理的標準,認為只要符合政策,就是合理。上述看法從某種意義上都有壹定道理,但又不符合合理行政的科學涵義。今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壹定要嚴格按照《綱要》中的合理行政準則實施行政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