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自由的定義是:
1.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
2.法律名詞。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其自己的意誌活動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如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之類均屬之。
3.哲學名詞。人認識了事物發展的規律並有計劃地把它運用到實踐中去。哲學上所謂自由,是指對必然的認識和對客觀世界的改造。
各類定義:
人們都在追求自由,可是對自由的定義卻是如此混亂,以致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解釋,甚至無法溝通。這裏我自不量力,嘗試著把各種自由的認識進行整理,探索自由的真意。
[自由淵源]
我國古代早由莊子的《逍遙遊》等名篇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在《漢書?五行誌》中就有“自由”壹詞;漢朝鄭玄《周禮》註有“去止不敢自由”之說。到宋朝時,“自由”已成為流行俗語。然而,我國長期處於封建君主專制統治之下,廣大人民是少有自由的,我國歷史上還不象古希臘、古羅馬那樣出現過“自由民”階級。
在古拉丁語中,“自由”( Liberta )壹詞的含義是從束縛中解放出來。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自由”與“解放”同義。英語中的 Liberty 即源自拉丁文,出現於14世紀。而 Freedom 則在12世紀之前就已形成,同樣包含著不受任何羈束地自然生活和獲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義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擺脫強制,意味著人身依附關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獨立。
在心理學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事。就是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自己的行為。這種決定當然是有條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環境的制約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識可以自己按照各種條件的約束,自主的選擇如何行為。如果這種選擇是發自內心的選擇,就可以說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強制和幹涉,就是不自由了。這就是佛法所說的:“妳自己求的,妳想要的別人不願幹涉。”這個自由的準確稱呼是自由意識,這是人的基本權利。自由意識下,無論自由意識會帶來什麽後果,人都會自願承擔,這就是人的如意選擇和尊嚴。無論基於什麽目地,對自由意識的幹涉都是違反人的本性的邪惡行為。
從社會學說,自由是不要侵害別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為。對於與他人無關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麽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而與他人發生關系的事情,就必須服從不侵害的原則。否則,這個行為必然受到反擊,至少是思想上的厭惡和不滿。沒有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為,而侵害他人的行為就是惡行,就是不自由的行為。正常的社會是鼓勵善行,懲罰惡行的,並通過賞罰歸正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相互侵害的發生,保護人們行善的自由。
從法律講,自由就是不違法。然而實際上更復雜,因為法律有善法和惡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會學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為的。而惡法是限制人們的行為,規定只有按照其規定的行為才是允許的。因此,在實行善法的地方,社會學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壹致的。而實行惡法的地方,法律是限制自由的行惡的工具了。
從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們有權選擇自己贊同的執政者,也有權不選擇自己不贊同的執政者。就像《道德經》說的,執政者是要“以百姓心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願管理國家。如果執政者不能做的時候,百姓有權更換,選擇能夠真正“以百姓心為心”的領導者。現代民主制度的本質就是保護人們的政治自由,尊重人們的自由意識,維護人們行善的自由,並制止侵害他人的惡行。
薩特說,人是生而要受自由之苦。自由是選擇的自由,這種自由實質上是壹種不“自由”,因為人無法逃避選擇的宿命。人是社會的動物,因而人無可逃避地會去選擇了解,選擇去愛周圍的人,這是生而為人的天性。但是,每個人生來又都是不同的,就像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壹樣,況且,人的心靈比樹葉上的脈絡更復雜,陰暗,所以,這就註定人和人之間永遠無法去真正的理解,我就是我,我註定不能用我的思維去理解別人。如果兩個人真的硬要了解對方,因為愛或是別的原因,那麽當我越是努力去理解,就會發現其實兩個人的距離只有越來越遙遠。因為越是了解,就越能明白我們之間的距離,心的距離,思維的距離,心的形狀是多麽的不同,愛會淡去,了解的欲望將會變成疏離的渴望,因而人註定是孤獨的。我們渴望壹個大同的世界,可是如果世界真的只有了壹個思想,那又將是壹個怎樣可怕又陰冷的世界,就像EVA裏人類補完計劃所展示的那樣。從1789年至今,全人類都在為自由,為了選擇的自由而奮鬥,在那樣的時代,擁有了自由的人高呼“ every man will be a king"。可是現代,我們卻發現我們從不自由到自由,從孤獨無助到無助孤獨,從壹個怪圈進到又壹個怪圈,哪裏才是出路,或者我們根本無法逃避我們生而為人的宿命?
我不要自由,誰要自由!
哈佛商學院的《管理與企業未來》壹書中提到:自由是人類智慧的根源。
書中有這樣壹段話:
“在知識經濟時代,財富不過是在自由價值觀普及的社會裏,無數個人活動的副產品。在個人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會,民眾的智慧空前活躍,創新的東西也會不斷被提出,財富作為副產品也會像火山爆發般噴湧而出。管理則沒有這樣的功能,管理可以聚攏現有的智慧和力量,會創造壹時的強盛,但會使智慧之源枯竭,為強盛的土崩瓦解埋下伏筆,而且無壹例外地都導向死亡。”
只矚目科技與財富的繁花,卻忽略了它賴以生存的自由土壤,甚至鄙視仇視自由,這是其他文化模仿西方文化屢敗屢犯的通病。
編輯本段基本概念
對壹個社會的個體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爭取的生存空間和實現個人意誌的空間,這個空間包括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及傳統的等外部條件,同時也包括個人體質、欲望、財富、世界觀價值觀及理想觀的表達欲望等個人因素和內在因素。
自由是人類在獲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實現人生價值,提高生活質量進而提高生命質量的行為取向和行為方式。由於存在自然條件和內在條件的局限性,這種取向有時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自由還是壹個非常具有時限性和相對性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群體、不同的個體對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
從意識形態來講,自由分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選擇和感性的選擇往往存在差異和沖突,因此可以說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自由。
從壹般意義上來講,人們更看重感性意義上的自由,而感性的自由更容易和外部世界發生沖突。
而理性意義上的自由和對這種自由的尊重,是人類個體、群體,以至民族和國家走向文明和發展的必然的先決條件。
所謂自由,不應該想要尋求誰的施舍,即使被束縛,只要心不被壓制,對於自己而言隨時都可稱之為自由。
編輯本段關於 自由的詩歌
裴多菲? 山陀爾(1823—1849)是匈牙利著名的愛國主義戰士和詩人。
而裴多菲的不朽詩作《自由與愛情》,原文為Life is dear, love is dearer. Both can be given up for freedom
在1929年由“文聯五烈士”之壹的我國著名詩人殷夫翻譯過來,譯文如下:
“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為自由故,
二者皆可拋。”
殷夫的譯詩,考慮到中國律詩的特點,把每壹句都譯成五言,且有韻腳,所以讀起來朗朗上口,最為人們所熟悉。不過,這種譯法對原詩的面貌作了較大的改動。
後來,著名翻譯家孫用曾對《自由與愛情》進行了重新翻譯。譯詩刊登在1957年第2期的《讀書月報》上:
“自由,愛情!
我要的就是這兩樣。
為了愛情,
我犧牲我的生命;
為了自由,
我又將愛情犧牲。”
當代著名翻譯家、作家興萬生,曾翻譯出版了《裴多菲抒情詩選》壹書,他將這首小詩又作了如下的詮釋:
“自由與愛情!
我都為之傾心。
為了愛情,
我寧願犧牲生命,
為了自由,
我寧願犧牲愛情。”
關於自由的地名
哈薩克斯坦(kazakhstan)國名來自突厥語,含意為“自由之民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