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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決策權和最高立法權的區別?

說到立法權,首先要知道什麽是立法。“立法”壹詞出現在中國古代典籍中,如《尚軍疏》、《耕法篇》、《史記·律疏》、《韓曙刑法誌》,但中國古代典籍中提到的“立法”壹詞的含義與現代立法的含義不同,主要是指制定法律、確立刑罰。《漢書刑法史》說:“聖賢以禮為課,立法以刑。”《史記》上說:“王法”。

國外學者對立法有不同的解釋。美國百科全書認為,“立法是指國家機關為了規範社會行為而制定法律規範的活動。”《牛津法律指南》對立法的定義是“立法通常是指擁有法律確認的權力或機構的個人有意識地制定或改變法律的過程,是壹種意誌的表達。”根據《牛津法律詞典》,立法“是指通過被賦予權力和權威的人或機構的意誌,通過特殊的法律制度有效地公布法律,從而制定或修改法律的過程。”末川博的《法語詞匯大全》解釋說:“立法是與行政和司法相對應的概念。從形式意義上講,無論法律的名稱如何,它都是指制定壹般抽象的法律法規的工作。”

目前,中國法學界對立法概念的解釋有十余種,其中最常見的是所謂的廣義立法、狹義立法、廣義與狹義之間的立法。由於對廣義和狹義範圍的不同理解,對立法概念最常見的解釋至少有四種:壹、立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這壹具體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第二,立法是指從中央到地方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第三,立法是指壹切國家機關,即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第四,立法是指壹切有權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法規的活動。我認為,立法是國家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國家統治者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設計不同的立法制度,分配不同的立法權。

立法權是什麽?學者們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兩種明顯不同的對立觀點。壹種觀點認為,立法權是指以國家名義制定法律的權力,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權力。[1]立法權是國家權力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行政權、司法權相分離,是最高國家權力和總攬全局的權力,地方不享有獨立完整的立法權。他們的立法權應該叫“立法權”,而不是籠統的“立法權”。[2]另壹種觀點認為,現行憲法第58條規定了“國家立法權”,不能等同於立法權。立法包括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和委托立法權,是各種立法權的總和。[3]我認為,要正確界定立法權,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幾個問題:

第壹,立法權和憲法權的關系。所謂憲法權力,是指制定憲法的權力。根據現代民主理論,這種權力屬於人民,不受任何限制。憲法除了由人民行使,還可以委托給人民代表。按照法國大革命時期著名思想家塞格斯的觀點,制定憲法的權力和憲法所創造的權力是兩種不同的國家權力。前者指的是憲法權力,後者指的是依據憲法設立的國家權力,如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只能制定壹般法律,地位低於憲法權。但在各國行使立法權和憲法權的實踐中,采取了不同的做法:(1)憲法權和立法權沒有嚴格的區分,都是由立法機關行使。比如,英國議會既制定憲法文件,也制定普通法律;(2)憲法權力和立法權明確劃分。憲法由專門的憲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由代表機關行使。比如美國憲法是由專門的制憲會議制定的;(3)憲法權力和立法權都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但它們的適用範圍和制定程序明顯不同。比如中國全國人大通過法律只需要二分之壹多數,而制定和修改憲法需要三分之二多數。

第二,正確理解立法權的性質。立法權是現代分權理論和實踐的產物,是國家權力體系中相對獨立的權力,是具有政治性質的重要國家權力。所謂立法權,是壹種相對獨立的權力,是指這種權力與行政權、司法權相比,在適用範圍、運行特點、法律依據等方面都有明顯的不同。雖然近年來很多國家出現了委托立法、行政司法等三權相互滲透的現象,但上述現象並沒有從根本上動搖三權分立的基礎。立法權之所以是壹種政治權力,是因為它通常與國家最高權力相聯系,體現或代表國家主權或人民主權,管轄具有普遍意義的事物。對此,許多思想家都有過重要論述。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說:“立法權是指導如何運用國家權力來保護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的權利。”[4]他還說:“立法權是最高權力。”“因為它有權為社會的各個部分和每壹個成員制定法律,制定他們行為的規範”,而“誰能為另壹個人制定法律,誰就壹定淩駕於他之上”。同時,立法權也是其他壹切權力的源泉。“任何社會成員或社會任何部分的其他壹切權力都是從它那裏獲得的,都屬於它。”[5]孟德斯鳩從分權制衡的角度主張立法權不是絕對的,還應該受到其他權力的制約;但他認為“立法權應由人民集體享有”,由人民代表通過議會行使。[6]盧梭從他的人民主權論出發,強調“立法權屬於人民,並且只屬於人民”。作為普遍權力,它屬於主權者;與行政權不同,它僅限於個人行為。[7]

馬克思在創立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的同時,也對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認為,立法意味著“在議會中,人民將他們的普遍意誌升級為法律,即統治階級的法律將升級為人民的普遍意誌”,“立法權是組織共同事物的權力”,“在立法權真正成為統治基礎的地方,它將完成壹場偉大的根本性的普遍革命。正因為立法權代表了當時的人民和準意誌,所以它反對的不是壹般的國家制度,而是特殊的舊國家制度。”"要建立壹個新的國家體系,我們必須始終經歷壹場真正的革命."是“立法權完成了法國大革命”。[8]

再次,現代社會的多元化發展和人類面臨的日益復雜的事務,要求立法權的理論和實踐表現出與時俱進的精神。因為法律本身就是文明的產物,是人類生活方式的體現,立法和立法權的多元化發展本身就是人類走向自由王國的進步。此外,我們還應該認識到,立法權的分配與國家結構密切相關,但國家結構的形式並不是立法權分配的決定性因素。壹個單壹制國家也可以有多種立法形式,而這種現象的出現恰恰反映了兩個不同國家結構的現代國家相互借鑒、學習治國經驗的趨勢。